安全教育培训学时规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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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教育培训学时规定3篇安全教育培训学时规定篇11、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根据建设建教199783号文件印发的建筑企业职工安全 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如下:(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2)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3)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20学时;(4)特殊工种每年不少于20学时;(5)其他职工每年不少于15学时;(6)待、转、换岗重新上岗前,接受一次不少于20学时的 培训;(7)新工人的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培训教育时间分别不 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2、教育和培训的形式与内容教育和培训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 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

2、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 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6、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8、有关事故案例;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四)班组级安全教育必须由班长负责,班组安全员协助, 教育结束后认真填写新员工四级安全教育卡并交生产部(安 全环保部)存档,班组保存介绍信和培训记录。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1、岗位安

3、全技术操作规程;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四级安全教育结束后,由班组选定一名经验丰富的师傅与 新职工签订师徒合同,师徒期满前必须在师傅的监护下操作; 师徒合同期满后,必须进行出师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 上岗工作。培训记录、考试内容必须建档保存。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 训(一)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 业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 员。(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 前,必须取

4、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X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 方可上岗。无证上岗的,按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要按照规 定复审,逾期未复审或考试不合格者,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X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三)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取证、复审工作 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安全环保部负责电工作 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和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 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取证和复审;装备部负责压力容器 和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取证和复审。(四)各单位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日 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和特

5、种设备 作业人员及时取证、复审,持证上岗,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信息管理库。同时做好申报、培训、考核、 复审的组织工作。第二十一条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一)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岗位职工安全知识、安全技 术操作规程、危险源辨识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培训具体安排列 入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培训内 容要做好记录,本人签字确认,并建档保存培训记录和试卷。 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操作。车间坚持每月一次、班组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班组 要坚持每天班前安全会和安全交接班制度,并保存记录,参加 人员要签字确认。车间主任和班组长要结合每日的工作任务、 性质,提出安全生产的要求

6、和注意事项。各单位要设立固定的安全教育培训场所,并确保其正常运 行,以提高安全教育的效率和质量。(二)生产设备检修和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管理部门要监督和检查各施工、检修单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施工、检修 安全措施进行交底,并保存记录。(三)各单位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必须进行必要的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和告知,并建档保存。(四)各单位应根据季节特点、生产特点、危害因素分布特 征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如安全比武、应急预案的演练、 事故案例教育等。并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法制 和组织纪律性的教育,增强员工遵章守纪的意识,确保安全生 产。(五)各单位要经常利用黑板报、墙报、简报、标语

7、、橱窗 等宣传媒体,广泛地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单位安全动态,推广 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弘扬企业安全文化。第二十八条“四新”安全教育培训各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 前,应当对有关操作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建立 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人员经考试合 格后方能上岗,并建档保存培训记录和考试卷。第二十九条转岗、复工安全教育培训职工调整工作岗位(包括调换工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重 新上岗者,应进行相应的单位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三十条对工种不变,一人多机(岗)操作的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车间应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并确定

8、相应的学徒 期,进行安全、设备、工艺等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经实际操 作考核合格者方可独立操作。车间不得擅自安排一人多机(岗) 作业。第三十一条对严重违章作业人员的脱岗安全培训教育应重新进行“四级”安全教育,经闭卷考试合格后方可上 岗。发生工伤事故的人员,除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必须 对其进行脱岗安全教育和学习。第三十二条对外来参观、学习、实习等人员的安全教育培 训相关单位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告知、并对可能接触到的危害 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保存记录,并由专人带领。第四十二条责任追究对于未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职责的行为以及造成事故的,依 据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及考核办法、公司安全生产事故 报告和

9、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 追究。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全教育培训 及考核办法同时废止。安全教育培训学时规定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 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 (以下简称安全培训I)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 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

10、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 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 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 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 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 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 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 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 分类指导、

11、教考分离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 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 救援培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

12、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 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 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 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 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 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第二章安全培训第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

13、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 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 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 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第七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 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第八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

14、 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 责。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 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 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第九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 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 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

15、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 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 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 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 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 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 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 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

16、要的 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 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 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1)新工人必须进行公司、项目部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 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知 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严禁事项及本工种的安 全

17、操作规程。(2)电工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 经过本工程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 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教育。3、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形式(1)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 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三级安全教育是每个刚进企业的新工人必须接受的首次 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项目、班 组这三级。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 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公司级。新工人必须进行初步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如下:1)劳动保护的意义和任务的

18、一般教育;2)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第十三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 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 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第十四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 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 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

19、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第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 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 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第三章安全培训的考核第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 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 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 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20、储 存单位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 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 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 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 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二十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 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1、考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 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 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

22、考核。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 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 理档案备查。第四章安全培训的发证第二十二条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 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 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 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 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 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 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 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

23、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 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 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 规定。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 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 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 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4、第二十七条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 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执行。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 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 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 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具备从事

25、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四)培训收费的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 包括:(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 制定和实施的情况;(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六)其他从业人员安

26、全培训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 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 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第三十二条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 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

27、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 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 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 下的罚

29、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同时废止。3)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等。项目级。项目级教育是新工人被分配到项目以后进行的安 全教育。教育内容如下:1)建安工人安全生产技术操作一般规定;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安全生产纪律和文明生产要求;4)在施工程基本情况,包括现场环境、施工特点,可能存 在不安全因素的危险作业部位及必须遵守的事项。安全培训管理规定范文3为了让全体职工正确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生产技术水 平,认识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能够自觉贯彻国家的安全 生产方针和法令,认真地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保证 实现安全生产。一、充分利用工会职能,利用工会活动的机会,用

30、标语、 板报、图展、录象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安全教育。二、根据生产性质及技术设备,选用不同工种、工序的安 全操作规程,作为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三、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一)、入厂教育1、新进员工需经过公司级、车间级和班组级三安全教育2、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安全技戊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 国家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一般安全技 jit知识,企业安全生产特点、重大典型事故案例、安全注意事 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的预防等知识,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 到车间。教学课时不少于40小时。(二)、车间、岗位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 生产工艺特点及流程、主要设

31、备的性能、案例技戊规程、车间 案例管理制度、事故教训、防护用品、防护设施使用方法、安 全注意事项等。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班组。教学课时不少 于32小时。(三)、岗位(现场)教育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 工作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及事故预防措施、个人防护用品、 安全装置、安全监测、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维护等。考试合 格,方可分配安排工作。教学课时不少于24小时。五、全员安全教育1、公司必须对各级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安全培训, 累计时间不少于24小时。主要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方针、政策、标准、制度、安

32、全管理、安全技戊知识和安全生 产工作经验教训等内容;2、对公司、车间内部岗位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员工, 必须重新进行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 岗作业。六、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始教育在新工艺、新技戊、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 按新的安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 训,经考试合格,方能进行独立操作。七、特种作业人员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1999年,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特 种作业人员技Tit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培训、考核,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八、事故教育1、对违章、违纪作业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的人员应停止工作进行安全培训学习;2、发生

33、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 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培训学习,吸取事故,防止类似事故重复 发生;3、预防事故的措施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九、建立安全活动日和班前班后会上检查安全生产情况等 制度,对职工进行经常性教育。并根据不同的时期,进行各种 各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竞赛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各项内 容:1、总结近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 近期安全生产工作中应逐一解决的问题。2、检查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3、分析查找部门、班组安全事故的隐患,并制定整改措 施。4、表扬好人好事,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十、安委会主任定期对安全教育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主要内容:会前有否安排,参加有否签到,发言有否记录, 缺席有否补课,会后有否汇报。安全教育培训学时规定篇2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员工安全素质,提 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 核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三条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纳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各单位 在每年十二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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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0.新入职员工的安全培训学时要求是多少?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导读:了解新入职员工的安全培训学时要求,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性。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新入职员工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新员工在上岗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jvzquC41yy}/4<80eqs0cz4|jkyiktz1437049772:5279>532799?88;0nuou
1.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局信息安全建设,提高全体税务干部的信息安全意识和技能,保障我局信息系统安全稳定的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安全培训旨在强化我局全体税务干部的信息安全意识,使之明确信息安全是每个人的责任,并掌握其岗位所要求的信息安全操作技能。 jvzq<84yyy4vpsx0eqs0hjsygpqv1=<56;;/j}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