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队人事管理工作,全面落实《2008年奥运争光行动计划》,根据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国家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批准组建的国家队。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调整
第三条 国家队人员包括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行政管理人员、医务人员、科技人员等。
第四条 国家队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并在国家队编制数内设置岗位。
第五条 国家队岗位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总局根据项目特点、承担奥运会等重大国际比赛任务、奥运会允许报名人数和任务完成等情况对国家队人员岗位进行核定和定期进行调整,报总局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个人项目国家队原则上可以设立总教练岗位1个,运动队规模比较大、承担任务比较重的国家队,可适当增设副总教练岗位。球类集体项目国家队原则上按男队和女队可分别设立教练岗位1个。
第七条 各项目国家队原则上可设置行政管理人员岗位1个,运动队规模较大、承担任务较重和分设男女队的球类集体项目国家队,可适当增设行政管理岗位。
第八条 总局根据国家队承担的任务、项目特点和运动队规模设置国家队医务人员和科技人员岗位。
第三章 人员选拔与聘任
第九条 国家队人员岗位实行分类管理。运动员实行选拔制,其他岗位实行聘用制。
第十条 国家队运动员的选拔要公开、公正,符合规定选拔标准和组织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队总教练、副总教练、球类集体项目主教练的聘用或解聘,报总局备案后,由项目中心办理有关手续。聘请外籍教练按照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国家队选聘省区市、解放军教练员,须经教练员所在单位同意,由项目中心与受聘教练员签订聘约后聘任。
第十三条 国家队行政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和科技人员可由项目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本单位或总局系统有关单位中选聘,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四条 国家队医务人员和科技人员的职责、聘用及管理等,按照《国家队医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队科技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奖励及待遇
第十五条 项目中心按照总局要求对国家队除运动员之外的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国家队总教练(主教练)的考核结果应报总局备案;省区市、解放军选聘的国家队教练员的考核结果应向其所在省区市、解放军体育部门反馈;其他人员的考核涉及到其他单位的,考核结果应向有关单位反馈。
第十六条 国家队运动员在国际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人员奖励,并对输送运动员单位的教练员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国家队运动员享受伤残互助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奥运会项目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享受训练津贴,国家队医务人员和科技人员享受驻队津贴。
第十九条 经地方职改部门委托,从地方聘用的国家队教练员可以在总局审定教练职务。
第二十条 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原则上不调户口、工资和人事关系。
第二十一条 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回地方后,各地体育部门和原单位应给予妥善安排,各项目中心要积极做好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局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