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名登记不得进入工地!月考勤少于天,认定为到岗履职不达标!多地已发文明确!施工员监理员监理部

继湖南、海南、广西、重庆、湖北发布关于人员配备标准管理办法,近日天津市也发文了。

重庆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管理岗位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近日,天津市住建委发布了关于对《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通知。

实名制管理

1、未在市实名制平台登记的施工现场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作业。

2、每个施工日施工时间段内,出入施工现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能工人应当通过实名制通道管理系统每日按实考勤,至少完成一进一出两次考勤。

3、进入现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每月上传市实名制平台考勤记录少于22天的,建设单位可认定其到岗履职不达标。

4、实名制管理信息包含人员基本信息、从业信息、作业信息、诚信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信息、电子照片、联系方式、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教育培训信息、健康状况等;

从业信息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等;

作业信息包括:进出场信息、考勤记录等;

诚信信息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以及现场用工等行为记录信息等。

任职条件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满足如下的任职条件:

取得相应的建造师注册证书;

取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取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注册建造师可担任项目负责人的规模标准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执行。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满足如下的任职条件:

大型工程: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担任过同结构类型的工程技术负责人;

施工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以及专业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安全负责人应满足如下的任职条件:

大型工程: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6年以上,担任过同结构类型的工程的同类负责人;

应取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施工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以及专业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质量负责人应满足如下的任职条件:

大型工程: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6年以上,担任过同结构类型的工程的同类负责人;

施工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以及专业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本标准中人员可互相兼职的岗位,每人兼职不应超过 1 项, 且每个岗位兼职人员不应超过 1 人。

人员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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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施工现场不同等级技能工人数量可以代换,一名中级工可以代换2名初级工,一名高级工可以代换4名初级工。

湖北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是指:

1.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部分装配式建筑工程中的构件工艺员、信息管理员、构件质量检验员。

2.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普通脚手架子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子工、信号司索工、塔吊司机、塔吊安装拆卸工、施工电梯司机、施工电梯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司机、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3.施工现场技能人员。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八大员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建筑工程项目中任职。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项目部专业管理人员应保持稳定。中标单位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因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实物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3.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5.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6.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所有岗位人员都应每日进行人脸识别考勤

在施工期间,所有岗位人员都应到岗履职,并通过实名制人脸识别考勤设备进行每日考勤。

关键岗位人员月考勤率低于70%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录1次违规行为。

关键岗位人员应保证到岗履职的持续性,除因单位组织的外出学习培训、会议、休假、疾病等原因外,每72小时内应至少考勤1次。

人员配备标准

注:1.此标准为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最低配备标准,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人员。

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根据施工现场对应设备和设施实施。

湖南

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证号。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期间,所有关键岗位人员都应到岗履职,并通过实名制人脸识别考勤设备进行每日考勤。

月考勤率低于70%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录1次违规行为;月考勤率低于50%的,质监机构核实后记录1次违规行为,并责令整改。有关检查处理情况,应录入“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

在组织各类检查时,应将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

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进行优化缩减,仅规定不同规模最低岗位数量。

海南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包括:

承包单位派驻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资料员、劳资专管员;

监理单位派驻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还包括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现场负责人(即设计现场代表)。

招投标

1、企业参与某一项目投标的,从投标文件提交之日起至评标结束之日,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投标中重复使用。已经中标的关键岗位人员不得重复参与其他项目投标。

2、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投标人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

3、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根据中标人投标文件注明关键岗位人员姓名、职务、资格或相关证书证号及身份证号。分阶段配备的,还应注明人员任职阶段。

4、除不可抗力等9种情形外,企业自中标(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以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所有关键岗位人员不得申请变更。对擅自变更或撤离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到岗履职

注:在《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中也提出:施工现场人员每次出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使用考勤设备进行劳动考勤。采用人脸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

除上述人员外的项目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在管理职责内全勤在岗(原则确定为22天)。

3、探索将在岗履职与业绩认定挂钩。对关键岗位人员综合平均考勤时间低于应到岗时间50%的,不予认定为该企业业绩。

4、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及设计现场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未履行管理义务:

(二)半年内缺席四分之一及以上次数工地例会的;

(四)未按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参加工程分部分项关键节点施工或验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项目中标后履约不符合要求或未履行管理义务:

附件1:海南省建筑工程承包单位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注:1.工程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在此基础上配备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现场负责人以及其他管理人员,组建工程总承包项目部。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符合条件的可同时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2.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当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2人及以上时,其中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与机械起重设备安全管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1人时,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机械管理人员。

3.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

附件2:海南省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2.对同时担任多个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每个建筑工程项目现场监理部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本办法所指监理员是指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4.工程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数量,由业主和监理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注明。

广西

近日,广西区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及履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是指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

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施工单位(含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承接施工业务的工程总承包单位,下同)的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取样员、机械员、劳务员。

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

主要管理人员履职

1、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进场工作前必须将个人实名信息录入广西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

2、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和离开施工现场均必须通过“桂建通”平台进行人脸识别考勤,作为到岗履职证明。

3、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考勤标准为:

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率=当月主要管理人员实际到岗总天数/当月施工天数(当月施工天数按22天计)。

4、项目正常施工期间,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等每月实际到岗天数不得低于当月施工天数的80%。总监理工程师不得低于30%。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低于50%。

5、文件明确了《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判定标准》(附于文尾)项目经理违反6条规定的,可判定其履职不到位,其中包括:

连续两次未参加监理例会,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连续两次未组织项目部例检(周检)

主要管理人员配备

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机械员、取样员、劳务员以及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现场任职。

评价监督

2、对拒不整改的,应采取约谈项目及企业负责人、责令停工整改和扣减企业诚信分等措施。

3、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率应作为我区建设领域有关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有关奖项评选条件。

附件1:施工单位项目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注:1. 此标准为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 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附件2:监理单位项目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注:1.此标准为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每增加5万平方米,各阶段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各增加1人。

3.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4. 对于单独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阶段中监理单位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仅需按“安装、装修阶段”执行。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总监等管理岗位人员

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管理岗位人员:

1非本企业原因,工程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停工达60天以上的;

2非本企业原因,工程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停工达60天以上,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专职管理人员外的;

3非本企业原因,工期超过施工合同工期60天,且未签订补充协议或未办理书面正式手续的;

4不履行工作职责,不能胜任工作,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责令更换的;

5因退休、刑事犯罪、失踪、患不能继续工作的疾病、死亡的;

6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可变更的情形,变更必须在出现本条规定的情形下,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

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是指:

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专职管理人员、质量专职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劳务(资)员等。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测量员、材料员、机械员、试验员、预算员、劳务(资)员、资料员、信息管理员等。

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取样员、资料员、信息管理员等。

以下人员应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

01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02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工程规模满足如下的任职条件:

大型工程: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担任过同结构类型的工程技术负责人

03

施工总承包单位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根据工程规模满足如下的任职条件:

大型工程: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6年以上,担任过同结构类型的工程的同类负责人

人员配备标准

注: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数量配备等内容详见正文。

附原文:

关于对《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附件: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29号)要求,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和天津市建筑业协会等单位联合编制而成。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结合天津市实际,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并参考其他省市有关标准,充分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6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5、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要求;6、从业人员管理;3个附录和条文说明。

本规程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天津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和天津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 ;邮编: ,电话: ,邮箱: ),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

本标准参编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审查专家:(按姓氏笔画为序)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建设,推进施工管理标准化、体系化,提升施工管理水平,促进从业人员素质持续提高,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制定本标准。

条文说明: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2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29号)要求,强化施工现场技能人才配备, 减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提升工程质量品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条文说明: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包括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技能人员包括施工现场一般技术工人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1.0.3 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的岗位设置及人数配备要求,施工现场技能工人的配备要求等, 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还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现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施工现场

为完成工程标的物而开展生产活动的场所,又称工地。

2.0.2 项目管理机构

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派驻在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又称项目经理部。

2.0.3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在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2.0.4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指直接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岗位的从业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设备、设施等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2.0.5 一般技术工人

在施工现场生产过程中,除特种作业人员外,从事技能操作的人员。

2.0.6 工作职责

职业岗位的工作范围和责任。

2.0.7 工程规模

以工程造价或工程体量(面积、长度、高度、跨度等)来表述的工程大小规模。

2.0.8 岗位证书

指国家和我市人力社保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可的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3 基本规定

3.0.1 本标准所指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

条文说明: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管理办法》(津建质安〔2017〕118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工作方案的通知》(津住建发[2020]2号)、《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有关规定及我市施工现场管理现状。

3.0.2 本标准所指施工现场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条文说明:依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3.0.3 本标准所指技能工人包括一般技术工人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一般技术工人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工种类别包括砌筑工、钢筋工、模板工、混凝土工等,具体设置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建办人〔2017〕76号)执行。

条文说明:按照《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29号)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制定相应的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技能工人包括一般技术工人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一般技术工人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工种类别包括砌筑工、钢筋工、模板工、混凝土工等,具体设置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建办人〔2017〕76号)执行。各地可结合行业发展产生的新工种适时进行调整。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施工升降机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

条文说明:《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29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等。依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3.0.4 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岗位为准,施行动态管理。

3.0.5 标准中的工程规模、面积、金额的规定,应以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值为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大中小型工程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C的规定。

4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标准仅规定项目管理机构中,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施工现场实际管理人员配备应不低于此标准要求。项目管理机构的组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4.1.2 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组建施工项目部,配备管理人员,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施工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通知建设单位;实行监理的工程,还应通知监理单位。

条文说明:按照《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管理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建筑[2018]489号)要求,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对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的相关规定,组建施工项目部,配备管理人员,出具任命文件。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者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授权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任命文件应当明确施工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通知建设单位;实行监理的工程,还应通知监理单位。施工过程中,管理岗位人员发生变化的,施工单位应出具变更文件,并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任命文件及变更文件应当在施工项目部留存备查。

4.1.3 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投资规模、不同阶段、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和监理服务费用等因素确定。

条文说明:依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4.1.4 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项目管理机构中应配备相应专业的施工员、质量员。

条文说明: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有关规定。

4.1.5 本标准中人员可互相兼职的岗位,每人兼职不应超过 1 项, 且每个岗位兼职人员不应超过 1 人。

条文说明:当工程规模较小时,在保障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本标准规定可以兼任(同工程内兼任和跨工程兼任)的岗位。但要求在兼任时应持有兼任岗位的相关证书。

4.1.6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实行实名制信息化认证制度,其更换、撤离应当按照本市实名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4.2 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管理人员配备

4.2.1 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工程规模满足如下的任职条件:

1 取得相应的建造师注册证书;

2 取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3 取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4 注册建造师可担任项目负责人的规模标准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执行。

条文说明:《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明确,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明确,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住建部令第17号)和《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管理办法》(津建质安〔2017〕118号)明确,项目负责人(B类)。包括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由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工程规模满足如下的任职条件:

4 施工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以及专业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条文说明: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有关要求。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安全负责人应根据工程规模满足如下的任职条件:

3 应取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4 施工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以及专业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条文说明: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管理办法》(津建质安〔2017〕118号)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工作方案的通知》(津住建发[2020]2号)有关要求。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质量负责人应根据工程规模满足如下的任职条件:

3 施工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以及专业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条文说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工作方案的通知》(津住建发[2020]2号)明确,施工单位应当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负责人,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严格按照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组织施工,将质量管理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和每名员工。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按照标准和合同约定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并确保到岗履责。

(五)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其他管理人员的职业能力应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有关要求,并取得相应岗位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4.3施工现场监理单位管理人员配备

条文说明:依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5 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技能工人包括一般技术工人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一般技术工人应取得相应专业工种的岗位证书。

5.1.2 特种作业人员属于施工现场中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工种。按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要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100%持证上岗。

5.1.4 施工现场不同等级技能工人数量可以代换,一名中级工可以代换2名初级工,一名高级工可以代换4名初级工。

条文说明: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2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29号)目标要求。

6 从业人员管理

6.0.1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能工人应按照《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纳入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体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负责项目实名制管理。各有关单位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采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能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信息、作业信息、诚信信息,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能人员进行组织化、信息化综合管理,并录入天津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6.0.2 实名制管理信息包含人员基本信息、从业信息、作业信息、诚信信息。

1 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信息、电子照片、联系方式、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教育培训信息、健康状况等;

2 从业信息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等;

3 作业信息包括:进出场信息、考勤记录等;

4 诚信信息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以及现场用工等行为记录信息等。

6.0.3 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能工人的真实信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采集,及时核实、实时更新,同时将信息按时录入市实名制平台,完成进场登记。未在市实名制平台登记的施工现场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作业。

6.0.5 每个施工日施工时间段内,出入施工现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能工人应当通过实名制通道管理系统每日按实考勤,至少完成一进一出两次考勤,考勤记录应当实时上传至市实名制平台。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可通过市实名制平台查阅、核对本人考勤信息,自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6.0.6 进入现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每月上传市实名制平台考勤记录少于22天的,建设单位可认定其到岗履职不达标。

6.0.7 考勤数据由参建各方每月5日核实后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汇总,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于每月7日前在施工现场公示上一月的建筑工人考勤信息。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6.0.8 施工过程中,管理岗位人员发生变化的,施工单位应出具变更文件,并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任命文件及变更文件应当在施工项目部留存备查。

6.0.9 在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建筑工人应当经过分包单位确认工资支付完毕,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核准后,方可退场。管理人员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登记等工作,办理退场。

条文说明:按照《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纳入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体系。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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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期第二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培训合格人员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网址:rcgz.mohurd.gov.cn/)查询并打印证书。备注:我校应届毕业生参加培训测试合格的,由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电子见习培训合格证,在从事建筑施工现场相关技术工作满一年,且在次年完成32学时继续教育会,可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将见习培训合格证更新为相应岗位培训合格。 jvzquC41l{yk0|}xve4dqv4kphu03986168637mvo
2.关于全面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和已明确专业方向施工员、质量员,按对应岗位换发电子证书。未明确专业方向的施工员、质量员,从事土建专业的可直接通过继续教育换发土建施工员、土建质量员岗位电子证书;从事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市政工程专业的施工员、质量员,可根据本人意愿,由企业报地市住建主管部门分类汇总jvzq<84yyy4tzsncpno/exr1nkyuuqty0cyqAri?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