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财会字〔2021〕149号
一、会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青海省会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121号),结合2019年度我省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情况,现将会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相关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申报正高级会计师的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满5年;
具备大专学历、在行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会计人员,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满7年。
二是根据《关于2020年度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学时(学分)及以往年度补学等事项的公告》要求,2017、2018、2019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分别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2020年度继续教育总学时(学分)不少于135学时,其中: 公需科目不少于45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90学时。
(三)其他评审要求
继续按照《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青海省会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严格执行。
二、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一)合格标准。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20〕9号),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合格成绩在我省范围内长期有效。省级和省内“三区三州”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及有效期,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执行。
(二)证书打印及领取。
2020年度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以上的考生,请直接在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自行下载打印成绩合格证书。考试成绩达到省级合格标准及“三区三州”合格标准以上的考生,请到省财政厅会计处领取成绩合格证书。
三、申报范围
(一)高级会计师申报参评人员范围。
我省范围内从事会计工作,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全国或省级合格证书,或2019年以来(含2019年)我省“三区三州”合格证书,符合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正高级会计师申报参评人员范围。
我省范围内从事会计工作,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受聘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符合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援青会计人员,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参加我省2020年会计系列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职称评审。
四、申报评审程序
(一)单位推荐。
个人提交申请,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设置要求,采取资格业绩公布、民主测评、集体研究等方式,从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基本条件、能力水平、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提出推荐意见,经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本单位申报推荐人选。
(二)材料审核。
用人单位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复核后,将复核通过的人员资料提交青海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组织评审。
(四)颁发证书。
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将评审公示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颁发相应证书。我省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推荐申报高级职称前须填报《2020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并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本单位高级岗位聘任情况,在经过审核备案的职称申报数额内进行本单位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未进行审核备案的,不接收职称申报材料。
五、申报材料
(一)《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2份。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三)《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一式20份,A3纸打印。
(四)申报人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诚信承诺书》一式2份。
(五)申报材料目录(清单)。
(六)有关证书原件及附件。
1.申报人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2.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
3.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原件和符合要求的检索页;
4.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材料原件;
5.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材料、证明,包括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成绩单、继续教育线下审验证明及反映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材料原件等。
(七)近五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复印件。非公有制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八)加盖单位公章的用人单位推荐结果公示证明。
(九)中央驻青单位申报人员,须提交主管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的委托代评函。以上(五)至(九)项申报材料均以A4纸复印,并装订成册。
七、其它事项
(三)各申报人员务必将自己真实有效的个人手机号填入评审简表相应栏中,以便工作联系。
本通知未尽事宜,继续按照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工作中,如遇有关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会计处:0971-3660217
0971-3660218
省人社厅专技处:
0971-8258156
青海省财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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