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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7长期以来,由于入罪门槛高,使得我国进入司法程序的污染环境类刑“两高”

19一、十四项认定标准(一)在饮用水水源、自然保护区排放、倾倒、“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第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包括废油、电镀污泥、化工残渣、废活性炭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20“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第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

乐清市徐某等4人违规开办酸洗冶炼场,污水直排,污染下方水库,致部分村民肠道溃烂。

乐清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徐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均处以3万元罚款。案例一浙江乐清一酸洗冶炼场污染水源21乐清市徐某等4人违规开办酸洗冶炼场,污水直排,污染下一、十四项认定标准(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2一、十四项认定标准(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案例二汇德隆公司被罚2000万

26一、十四项认定标准(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一、十四项认定标准(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27一、十四项认定标准(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一、十四项认定标准(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28一、十四项认定标准(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一、十四项认定标准(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29一、十四项认定标准29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一、十四项认定标准30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

李克强总理提出:“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问题长期存在。破坏环境的行为必须受到严惩。现行环境保护法有些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要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特别要加重罚则、加大惩处力度,真正起到足以震慑违法行为的作用。”34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府増权约束増权追责环保部门获执法权生态红线首入法“区域限批”入法一把手做不好或“下课”首次给予环境监察部门明确法律地位增加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从法律层面上规定“区域限批”规定九项具体行为,如果环保部门没做好的话,地方政府决策者可能会被引咎辞职民众维权维权诉讼健康可依法要求公开信息环评须征求意见公益诉讼主体扩大组织环境影响健康研究公民和环保组织可以拿着环保法,来要求政府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一个新建项目环评时,必须将环评报告全文公开扩大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的范围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企业罚款刑拘“按日计罚”不封顶暗管渗坑排污可刑拘首次将“按日计罚”内容纳入如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方式污染地下水,尚不构成犯罪的,企业法人也将遭到行政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5政府増权约束増权追责环保部门获执法权生态红线首入法“区域限批1.地位高--突出环境环境保护战略地位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第四条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四条第一款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361.地位高--突出环境环境保护战略地位1989年环保法2011.地位高--突出环境环境保护战略地位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无关于“原则”的规定)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371.地位高--突出环境环境保护战略地位1989年环保法2012.1法律严—查封、扣押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无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382.1法律严—查封、扣押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的;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01特殊物质02特殊区域03典型行为04逃避监管05特殊时期适用情形39《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二)在饮用水水源一2.2法律严—按日计罚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无相关规定)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收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地方性法规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402.2法律严—按日计罚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环境保护按日连续计罚暂行办法》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01超标超总量05其他情形04危险废物03禁止行为02逃避监管适用情形41《环境保护按日连续计罚暂行办法》(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环境保护按日连续计罚暂行办法》计罚天数第十七条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第十九条

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第十八条

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计罚数额处罚次数42《环境保护按日连续计罚暂行办法》计罚天数第十七条按日连续2.3法律严—限产停产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无相关规定)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432.3法律严—限产停产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五)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四)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三)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01逃避监管05突发事件04限产后续03超过总量02特殊物质适用情形44《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五)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适用例外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实施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停产整治并用关系信息公开45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适用例外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2.4法律严—黑名单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无相关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462.4法律严—黑名单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无2007年环保总局、人行、银监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2013年环保部、发改委、人行、银监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绿色信贷472007年绿色信贷472.5法律严—行政拘留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无相关规定)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482.5法律严—行政拘留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认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2.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

3.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

4.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5.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

6.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7.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8.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49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2.6法律严—刑事责任502.6法律严—刑事责任50企业义务《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国际通行:污染者负担或污染者付费责任承担:民事、行政、刑事总原则——损害者担责51企业义务《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行政拘留污水处理站锅炉VOCs治理措施企业义务—自觉守法52《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企业义务—达标排放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53企业义务—达标排放《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义务—按规监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污水、雨水COD在线监测锅炉废气在线监测污水、雨水流量计54企业义务—按规监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重点排污企业义务—固废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55企业义务—固废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法律义务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分类收集、贮存落实“三防”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转移联单制度56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法律义务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企业义务—排污缴费《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企业义务—排污缴费《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57企业义务—环境应急、环保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池空置雨排阀门、应急切换阀润滑应急物资储备58企业义务—环境应急、环保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环保制度篇59环保制度篇59公司环境保护管理结构图60公司环境保护管理结构图60公司环境管理制度61公司环境管理制度61污染治理篇62污染治理篇62认识污染物CODcr(ChemicalOxygenDemand)强酸性条件下重铬酸钾氧化一升污水中有机物所需的氧量,可大致表示污水中的有机物量。是指标水体有机污染的一项重要指标,能够反应出水体的污染程度。悬浮物悬浮在水中的固体物质,包括不溶于水中的无机物、有机物及泥砂、黏土、微生物等。水中悬浮物含量是衡量水污染程度的指标之一。总磷水样经消解后将各种形态的磷转变成正磷酸盐后测定的结果,以每升水样含磷毫克数计量。

总磷是污水指标中的特征污染物之一。总氮水中各种形态无机和有机氮的总量。包括NO3-、NO2-和NH4+等无机氮和蛋白质、氨基酸和有机胺等有机氮,以每升水含氮毫克数计算表示水体受营养物质污染的程度63认识污染物CODcr(ChemicalOx认识污染物氨氮水中以游离氨(NH3)和铵离子(NH4+)形式存在的氮。氨氮是水体中的营养素,可导致水富营养化现象产生,是水体中的主要耗氧污染物,对鱼类及某些水生生物有毒害。VOCs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08长期以来,由于入罪门槛高,使得我国进入司法程序的污染环境类刑“两高”

110一、十四项认定标准(一)在饮用水水源、自然保护区排放、倾倒、“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第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包括废油、电镀污泥、化工残渣、废活性炭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111“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第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

乐清市徐某等4人违规开办酸洗冶炼场,污水直排,污染下方水库,致部分村民肠道溃烂。

乐清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徐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均处以3万元罚款。案例一浙江乐清一酸洗冶炼场污染水源112乐清市徐某等4人违规开办酸洗冶炼场,污水直排,污染下一、十四项认定标准(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13一、十四项认定标准(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案例二汇德隆公司被罚2000万

117一、十四项认定标准(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一、十四项认定标准(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118一、十四项认定标准(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一、十四项认定标准(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119一、十四项认定标准(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一、十四项认定标准(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120一、十四项认定标准29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一、十四项认定标准121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

李克强总理提出:“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问题长期存在。破坏环境的行为必须受到严惩。现行环境保护法有些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要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特别要加重罚则、加大惩处力度,真正起到足以震慑违法行为的作用。”125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府増权约束増权追责环保部门获执法权生态红线首入法“区域限批”入法一把手做不好或“下课”首次给予环境监察部门明确法律地位增加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从法律层面上规定“区域限批”规定九项具体行为,如果环保部门没做好的话,地方政府决策者可能会被引咎辞职民众维权维权诉讼健康可依法要求公开信息环评须征求意见公益诉讼主体扩大组织环境影响健康研究公民和环保组织可以拿着环保法,来要求政府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一个新建项目环评时,必须将环评报告全文公开扩大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的范围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企业罚款刑拘“按日计罚”不封顶暗管渗坑排污可刑拘首次将“按日计罚”内容纳入如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方式污染地下水,尚不构成犯罪的,企业法人也将遭到行政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26政府増权约束増权追责环保部门获执法权生态红线首入法“区域限批1.地位高--突出环境环境保护战略地位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第四条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四条第一款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1271.地位高--突出环境环境保护战略地位1989年环保法2011.地位高--突出环境环境保护战略地位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无关于“原则”的规定)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1281.地位高--突出环境环境保护战略地位1989年环保法2012.1法律严—查封、扣押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无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1292.1法律严—查封、扣押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的;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01特殊物质02特殊区域03典型行为04逃避监管05特殊时期适用情形130《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二)在饮用水水源一2.2法律严—按日计罚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无相关规定)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收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地方性法规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1312.2法律严—按日计罚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环境保护按日连续计罚暂行办法》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01超标超总量05其他情形04危险废物03禁止行为02逃避监管适用情形132《环境保护按日连续计罚暂行办法》(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环境保护按日连续计罚暂行办法》计罚天数第十七条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第十九条

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第十八条

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计罚数额处罚次数133《环境保护按日连续计罚暂行办法》计罚天数第十七条按日连续2.3法律严—限产停产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无相关规定)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342.3法律严—限产停产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五)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四)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三)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01逃避监管05突发事件04限产后续03超过总量02特殊物质适用情形135《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五)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适用例外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实施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停产整治并用关系信息公开136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适用例外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2.4法律严—黑名单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无相关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1372.4法律严—黑名单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无2007年环保总局、人行、银监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2013年环保部、发改委、人行、银监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绿色信贷1382007年绿色信贷472.5法律严—行政拘留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无相关规定)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1392.5法律严—行政拘留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认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2.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

3.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

4.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5.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

6.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7.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8.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140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2.6法律严—刑事责任1412.6法律严—刑事责任50企业义务《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国际通行:污染者负担或污染者付费责任承担:民事、行政、刑事总原则——损害者担责142企业义务《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行政拘留污水处理站锅炉VOCs治理措施企业义务—自觉守法143《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企业义务—达标排放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144企业义务—达标排放《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义务—按规监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污水、雨水COD在线监测锅炉废气在线监测污水、雨水流量计145企业义务—按规监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重点排污企业义务—固废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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