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人才信息网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平湖市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办“一件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平湖市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开办“一件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提升办事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劳社培[2009]2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监管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42号)和《关于开展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办“一件事”改革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59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在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办所涉服务事项实行“一件事”联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

按照实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改革目标,梳理归集与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办相关联的3个跨部门办事事项,以“领跑者”标准,整合申请表单、精简办理材料、压缩办理时间、再造办理流程,实现“一套材料、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网通办”,推进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办“一件事”改革,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

二、联办事项

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办“一件事”联办涵盖3个办事事项,分别是人力社保部门的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建设部门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市场监管部门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办事可选择按单个办事事项申请,也可以选择按照“一件事”联办申请。

三、实施办法

(一)服务对象。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为其提供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办“一件事”联办服务。

(二)申请材料。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或公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详见《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办“一件事”服务指南》。

(三)办理方式。

1.“一窗口”综合受理。通过进一步对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办相关联的3个跨部门办事事项整合,实现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办“一件事”联办。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前往平湖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即可办理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办的相关事项,实现“一窗”综合办结,改变跑多窗口、排长队、耗时多等现象。

2.“一套材料”承诺联办。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建设部门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市场监管部门的公司设立登记联办流程,减少纸质材料重复提交,简化办事手续,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办“一件事”经办工作人员根据个人承诺需求为其受理后实行“一件事”联办。

3.“多部门”协同合作。通过多部门系统或线下对接,实现基础数据实时共享,后台工作人员审核材料,为符合条件的办事群众按时办结;对缺少必需的申请材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并协助其完成后续业务办理。从而减少证明材料的提供,缩短办理时间。

四、办理流程

第一步: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办“一件事”经办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申请,核实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对缺少必需的申请材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二步: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办“一件事”经办工作人员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所需材料推送建设部门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步:建设部门审核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将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将结果推送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办“一件事”经办工作人员。

第四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后,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办“一件事”经办工作人员将资料提交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科,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后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许可相关信息推送给市场监管部门。

第五步:申请人持办学许可证及公司登记申请资料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办结公司设立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五、联办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面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行动,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办“一件事”联办事关申请人的切身利益,是推进改革的一次创新,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协同工作,确保此次改革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联办方案执行,细化分工,明确职责,由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办“一件事”经办工作人员统一收件,有关科室单位进行后台处理,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相关业务。若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做好与申请人的沟通工作。

(三)强化协同。人力社保、市场监管、建设部门要按照“一窗受理、数据共享、联动办理、按时办结、统一反馈”的全流程要求,建立跨部门联办工作协作机制。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并具体做好“一窗受理”工作,市场监管、建设部门要加强业务协同,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提升群众满意度,使改革成果惠及广大办事群众。

附件: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办“一件事”服务指南

附件

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办

“一件事”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一)涉及的内容:举办实施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技能(国家职业目录分类大典中的技能类职业)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二)适用对象: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事项办理类型

前审后办

三、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四)《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劳社培(2009)21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査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査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査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四、受理机构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决定机构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须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学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1.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第20条要求。

2.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3.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4.职业指导人员(不少于1人):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培训的相关人员。

5.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6.专兼职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教师总量的二分之一,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教师应具备上岗资格证书,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

(五)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六)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七)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生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八)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应达到2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九)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应符合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八、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筹设或正式批准:

(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职业培训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需要的。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文件不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四)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五)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七)章程不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八)在筹备设立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预留告知书》

(二)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含《企业开办信息采集表》等附件)(原件一份,申请人提供)

(三)公司章程(原件一份,申请人提供)

(四)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一份,申请人提供)

(五)股东主体资格证明和自然人身份证件(包括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联络员等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通过数据共享获取)

(六)住所材料(含不动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备案表)(原件一份,申请人提供)

(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消防设计文件、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八)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或公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名)

(九)《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申请表》一式两份

(十)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十一)拟办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十二)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十三)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十四)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加盖单位公章)。

十、申请接收

(一)申请方式:线下或者线上申请

(二)联系电话:0573-85060572

(三)办公地址:平湖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380号平湖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大厅)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一受理一审核一办结一送达

(一)申请人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出网上(掌上)申请,并选择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二)经办机构收件或受理后,符合办理条件的将申请材料推送到经办机构;

(三)经办机构受理或信息流转后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将办结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规定时间内统一申请,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凭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十六、结果送达

(一)送达期限: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二)送达方式:短信送达、邮寄送达或当场送达。

十七、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通过12333电话咨询、浙江政务服务网或省人力社保厅门户网站,获取事项的服务指南。

(四)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省人力社保厅门户网站,查询办理过程及结果。

十八、咨询途径

平湖市12345咨询热线或0573-85060572(人社)、85127510(市场监管)、85060518(建设)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平湖市12345咨询热线或0573-85060572(人社)、85127510(市场监管)、85060518(建设)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380号平湖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大厅

(二)办公时间:夏季: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其他季节: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一)查询电话0573-85060572(人社)、85127510(市场监管)、85060518(建设)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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