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NGKANG DISTRICT HR SERVICE ASSOCIATION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浙人社发〔2019〕53号)和相关文件精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制订了《永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康市财政局
永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育一批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能人才,助力我市打造“全国乃至世界先进制造业基地”,根据《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浙人社发〔2019〕53号)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为技工院校、经批准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民办培训机构、农民田间学校、农民教育示范基地等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职业资格培训、项目制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
二、补贴对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以劳动者受益为原则。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常住并办有居住证、在本市就业创业或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未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主要指已脱离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力;
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
4、失业人员,主要指处于失业状态且履行失业登记义务的人员;
5、退役军人;
6、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7、高校毕业生;
8、新型职业农民。
三、培训方式及补贴标准
(一)职业资格培训。城乡劳动者到市内外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的,给予职业资格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3500元、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2800元、国家三级职业资格(高级工)2000元、国家四级职业资格(中级工)1500元、国家五级职业资格(初级工)1000元、专项职业能力初级600元、专项职业能力高级1200元。
以上培训补贴标准均含鉴定费补贴。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后享受补贴的职业(工种)范围以人力社保部和省人力社保厅公布或者批准(认可)的职业(工种)目录为准。
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或委托培训机构的),参照以上标准给予补贴。
(二)项目制培训。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1.技能提升培训。本市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为受经贸摩擦影响的企业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本地和对口支援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新型职业农民、“两后生”、退役军人和残疾人等免费提供就业创业培训,不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项目制培训补贴。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低保家庭学员,按培训时长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
技能提升项目制培训每期一般不少于12个课时,人数一般不超过80人。
补贴标准:培训补贴每人每课时补助25元,每人最多补助1000元;生活费补贴按实际培训天数和本市上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补助。
2.安全技能培训。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在本市参加安全技能培训,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给予安全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高危行业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管理人员等人员,参加安全技能培训按培训机构实际收取的培训费用给予补贴,最高补贴600元;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按培训机构实际收取的培训费和考试费,最高参照上级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给予补贴。
3.创业培训。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企业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新型职业农民参加有资质的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开展的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每人补贴不高于2000元。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培养技能人才的本市企业,给予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企业新型学徒制的职工学徒按每人每年最高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中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最高补贴2000元,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最高补贴4000元,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最高补贴5000元,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最高补贴6000元;学生学徒(指技工院校毕业年度在企实习学生)补贴金额按学徒月实习津贴标准确定,每人每年最高补贴3000元,培训后企业未与实习学徒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贴。
以上各类职业培训补贴一般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且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四、补贴申领
(一)申领补贴资料
1、项目制培训承接单位需提供和主管部门签订的委托协议、培训台账和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等资料。
2、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和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统一在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上办理开班备案等台账,并将其他培训台账上交主管部门存档。
3、城乡劳动者经审批到市域外参加紧缺职业(工种)(以我市公布的当年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为准)职业资格培训的,需提交主管部门外出培训(鉴定)备案表、市域外培训机构开具的发票原件和个人承诺书各1份。
4、符合条件的学员申请生活费补贴的,需提交个人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申请表和个人承诺书各1份。
(二)补贴发放形式
开展免费技能提升项目制培训的承接单位、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或受委托的培训机构,经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后,相关补贴发放至单位对公账户,不再给学员个人发放培训补贴。
其他培训单位组织的培训,每季度由人力社保部门根据鉴定合格人数和公示反馈情况核算补贴,补贴资金拨付到申领单位的对公账户,再由申领单位将培训补贴发放至符合条件学员的社保卡或其他个人金融账户。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两后生”中的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的生活费补贴以及城乡劳动者经审批到市域外参加紧缺职业(工种)(以我市公布的当年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为准)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以学员个人名义申领培训补贴,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社保卡或其他个人金融账户。
(三)补贴发放程序
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对所有培训补贴申请材料按程序进行审核,并统一在永康政府网或永康人才网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补贴款拨付至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账户。
五、培训管理
市人力社保局每年要向社会公布职业资格补贴目录清单、项目制培训项目清单,紧缺职业(工种)目录。
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开班申报制度,一般应于开班前提前15个工作日向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备案,经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培训。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备案的培训大纲、课程安排组织培训,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培训计划的,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报备。
培训单位应认真执行考勤签到制度,规范办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培训结束后,须对学员开展相应的考核或鉴定,发放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核发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实施。
培训单位应以班次为单位,建立完备的教学台账和学员台账。台账资料包括:开班备案表、培训课程表、培训师资简介、培训教案、鉴定合格学员名册、考勤签到表、培训视频等。培训补贴由申领单位发放到培训学员个人账户的,相关财务资料要完整存档并上交。为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培训单位要按规定在浙江一体化平台中建立培训台帐,按整个培训过程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培训质量的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并作情况记录。对办班不规范、日常管理松散、随意删减培训内容、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培训班,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办班管理混乱的,取消办班资格;对办班不备案、检查不配合的,不予安排考核鉴定;对当期学员到课率低于80%的学员,不予安排职业技能鉴定;对骗取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除培训补贴标准外的实施细则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40号)执行;创业培训管理办法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54号)执行。
七、各项补贴资金除生活费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外,其他资金均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