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申请认定开发区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的公告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快技能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9]17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职业技能培训攻坚行动的通知》(冀人社字[2022]232号)和《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廊坊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职业技能培训攻坚行动的通知》(廊人社发[2022]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拟开展开发区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
廊坊市区内具备资质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取得办学许可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均可申请培训定点机构。
二、申请条件
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包括毕业学年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脱贫劳动力(含防贫监测对象)等城乡劳动者的创业培训、就业技能培训;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等类型。
培训定点机构条件:
(一)具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成立学校(机构)的审批文件等;
(三)具有满足培训所需的教学场地、师资配备、设备设施,符合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
1.每年基本办学规模培训人数不低于200人;
2.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不少于300平米,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
3.自有场所应具有合法的办学场所房屋产权说明材料;租借场地的应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4.具有满足教学和实习需要的设施设备;
5.具备支持职业技能培训智能监控系统的网络环境和设施设备并保持运行良好;
6.具有满足培训需求的专兼职师资队伍。教师队伍应与办学规模、培训职业(工种)、培训等级相适应,结构合理,并配备从事职业指导人员。培训教师原则上应当具有相应职业技能或专业技术水平,不具备相关证书的,可由所在培训职业(工种)中具有一定工作年限的人员担任。新职业(工种)师资可由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人员担任。专兼职教职员工根据开展的培训职业(工种)设定;
7.配备有培训教学所需的教材、图书、资料。培训方式和形式能够满足不同培训对象需求,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教材开展培训;编制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应该科学合理,必须经开发区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8.严格执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消防设施、应急救援器材、疫情防护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器具,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四)具有健全的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五)具有熟练操作使用河北省职业能力建设管理一体化平台有关职业培训模块的人员。
四、申报材料
申请开发区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的各类院校、培训机构和企业,填写《廊坊开发区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表》(附件),并向人社部门提交下列材料(按序排列装订、一式五份,附电子版):
1.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单位总体概况、师资概况、培养目标、开设专业(工种)、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经费来源、招生渠道和内部管理体制等;
2.办学许可证(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培训机构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租赁或借用场地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协议、场地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和分专业(工种)所有专、兼职教师人员花名册,以及资格证书(包括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财会人员的会计证书复印件等);
5.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设施设备(含监控录像设备)清单,申请补贴培训的专业(工种)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6.各项组织管理制度、消防应急疏散预案;
7.线上培训工作方案;2021年度培训业务资料:培训人员花名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人员花名册、收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五、评审认定
人社部门对申请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师资、场地、设备设施、专业设置、培训条件、培训质量等方面进行实地勘验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培训定点机构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作出认定决定并签订培训协议,按程序组织开展培训。
(一)申请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明确本单位参与遴选的培训工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二)申请单位要保证其遴选资料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联 系 人:崔志涛、李海艳
报名地址:廊坊开发区友谊路会展中心613室
附件:廊坊开发区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申请
廊坊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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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桂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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