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赣01民终3000号
案件名称:夏*、王*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主要争议焦点】
1.新建区水灵子舞蹈服务咨询部是否需要办理办学许可证?
2.《灵子舞蹈学员入学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
【裁判摘要】
一审法院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夏*所成立的新建区水灵子舞蹈服务咨询部虽然其经营范围是舞蹈咨询服务,但从《灵子舞蹈学员入学合同》的内容来看,新建区水灵子舞蹈服务咨询部实际上是一家为学员提供舞蹈培训服务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其行为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须经相关审核程序。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上诉人认可其行为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从上述规定可知,新建区水灵子舞蹈服务咨询部开展舞蹈培训业务应当履行相应批准手续,但从现有证据来看,新建区水灵子舞蹈服务咨询部并未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 一审认定《灵子舞蹈学员入学合同》为无效并无不当 。在此基础上,夏*应当退回剩余费用。
【案例评析】
本案例原本是一起合同纠纷,但是在审理案涉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却涉及了一个民办教育行业的问题,进而影响到了案涉合同的效力问题。笔者在研读本案例之后,认为非常有必要对本案例的认定过程和认定结论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以厘清案涉合同背后重要的教育行业法律问题。
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新建区水灵子舞蹈服务咨询部(以下简称“水灵子舞蹈培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调整下的民办学校类型,理应办理相应的行政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因此,在这个基础法律事实的认定下,水灵子舞蹈培训因未办理民办学校的行政许可手续,不具备办学资质,故而两级法院均认定其与培训学员之间签订的《灵子舞蹈学员入学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笔者对于本案两级法院的认定结论基本认同,由此也注意到了本案例中反映出来的重要话题,即,面向成人的音乐舞蹈等文化教育类培训班或培训培训学校是否属于民办学校?是否需要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证?缺失行政许可的各类成人培训班所签署的培训合同是否有效?笔者结合本案例详细解析如下:
01. 面向成人的文化教育类培训班或培训学校是否属于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得知,《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适用范围有三个要件或特征:第一,举办主体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即,主体为“非公有”或“非国有”身份;第二,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即,资金来源为社会资本;第三,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即,所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面向的是全社会,也就意味着面向的是所有人群,包括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
结合本案例,水灵子舞蹈培训的举办主体是自然人夏*,其利用自有资金开办了舞蹈培训班,面向的是成人,所从事的活动为艺术类培训,此几个方面均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的适用范围。故此,笔者认为,本案中的水灵子舞蹈培训准确的说应属于其他教育机构,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受《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调整和监管。
02. 面向成人的文化教育类培训班或培训机构是否需要办理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
依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知,包括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均需要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具体到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来说,必须取得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方能办学。严格从字面意思来说,《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主体只提到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没有提到其他教育机构,那么是否意味着“民办学校”才需要经过行政许可取得办学许可证呢?其他教育机构不需要办理办学许可证呢?但是按照《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需要履行一定的行政程序,但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审核、批准、注册和备案是完全不同的,审核、批准、注册属于行政许可,但备案则不属于行政许可。但笔者认为,在该条款没有明确规定其他教育机构适用备案制的情形下,不能当然得出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不需要行政许可。且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全文的文义表述,除了第二条中表述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之外,其他所有条款中均以“民办学校”进行表述,因此,笔者倾向于认为,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语境中,“民办学校”一词是涵盖了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那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就意味着,其他教育机构也是需要行政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才能设立和办学。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还需要继续明确,其他教育机构是否需要办理法人登记证?依据《教育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且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或者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或者登记成为营利性法人,但不能登记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
至此,笔者倾向于认为,本案中的水灵子舞蹈培训不仅应当到相应行政管理部门去办理办学许可,还应到相应的法人登记机关取得法人登记证。鉴于面向成人的各类培训机构的法人性质并不受限,因此,面向成人的各类培训机构可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法人,即,公司法人即可。
03. 不具备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的成人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
在明确了上述两个问题之后,基于本案例中的主要事实,案涉合同中的主体一方夏*仅以其个人成立的不具备办学资质的新建区水灵子舞蹈服务咨询部与王*签订了培训合同,结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该培训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在此,笔者想补充说明的是,因案涉合同为面向成人的文化艺术培训,属于非学历教育培训合同,因此,该合同所涉及的争议亦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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