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下文为您带来伤害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流程的详细内容!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国家及本市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将2024年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
2024年本市面向社会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由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评组织)实施,并由其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向社会公布(详见附件)。
二、评价申报
(二)申报方式。包括团体申报和个人申报。
团体申报。本市社会培训机构学员、院校在校学生报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经所在社会培训机构、院校进行资格初审后,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办理团体申报。
部分评价项目对申报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证书信息查询
四、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参评人员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7号)等相关规定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部分评价项目对参评人员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工作要求
(一)本市面向社会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1号)(以下简称《规程》)文件要求,现行国家职业标准中有关内容与《规程》不一致的,以《规程》为准。
(二)社评组织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在经备案的职业(工种)范围内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落实评价服务承诺,且须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自愿接受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管和社会监督。
(四)社会培训机构、院校应负责其学员(生)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管理和服务,做好评价报名咨询,办理团体申报手续、进行资格初审等工作,要有序组织学员(生)规范参加评价,妥善处理评价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如因虚假、夸大宣传或未尽义务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相关单位应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五)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区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调配合做好技能人才评价资源的建设管理。
(六)相关社评组织应妥善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后转为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接续工作。对参评人员已参加本市职业资格鉴定且取得的考核科目成绩,若在有效期内的,成绩可作为其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应考核科目成绩的参考。
六、其它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取得职业技能证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2〕5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
1.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1)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在职人员”);
(2)灵活就业登记或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3)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
(4)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
(5)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
(6)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未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
2.外省市户籍在本市就业的在职人员,参照本市户籍在职人员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外省市户籍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就读的毕业学年学生,参照本市户籍毕业学年学生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补贴项目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项目范围:
(1)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4)证书信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中可查询。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项目范围:
(1)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
(2)由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
(3)证书信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中可查询。
(三)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范围内的劳动者参加上述补贴项目的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职业技能证书”)后,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劳动者通过企业直接认定、竞赛晋升或表彰取得的职业技能证书,不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公务员、事业单位从事非技能岗位的从业人员参加技能评价取得的职业技能证书,不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四)补贴标准
根据劳动者取得职业技能证书不同等级,补贴标准分别为初级工(五级)1500元/人,中级工(四级)2000元/人,高级工(三级)2500元/人,技师(二级)3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3500元/人,不区分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为1000元/人。
补贴对象范围内的在职人员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1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本市户籍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未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按补贴标准享受100%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补贴申请审核
(一)补贴申请。劳动者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可自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人社”APP或各区就业促进中心窗口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审核拨付。通过“上海人社”APP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在职人员由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由其院校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前往各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由受理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
审核通过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应面向社会公示补贴发放信息。公示无异议的,汇总支付信息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补贴经费发放至劳动者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或本人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三)资金渠道。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经费通过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予以安排,由市、区按1:1比例予以分担,其中各区承担部分,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区承担,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由院校所在区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区承担。该项目纳入市与区财力结算,由市级财政先行负担,并按年度与各区进行清算。
三、监督管理
(一)强化技能证书质量管理。将具备条件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有序纳入补贴范围,相关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评价发证的统筹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证书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统筹管理和质量监督。各技能评价机构应按照“谁评价、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管和社会监督,严格按照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技能评价,确保技能评价结果经得起市场和社会检验。
(二)推动数据共享智能化审核。推行补贴申领“全程网办”,在信息审查、补贴申领等环节,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等内部信息数据比对校核,做好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业资格证书、院校毕业生等外部信息数据共享和校验,提高审核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规范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加强对重点环节、关键岗位的监督管理,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和管资金。依托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补贴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等管理全过程的监管体系,确保资金使用全程留痕。
(四)抓好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加强对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资金的绩效评估,强化公示公开和社会监督制度,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补贴职业资格证书真实性合规性做好校验审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大抽查督查力度,定期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绩效再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五)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技能评价、补贴申请、资金审核拨付过程中,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经费、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已核拨的补贴经费予以追回。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贯彻落实。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作为稳就业工作的重要举措,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实施情况作为本市稳就业工作落实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做好服务监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推广,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审核效率,强化资金监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规定做好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的质量监管,对培训实施机构开展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挂钩的相关培训项目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还应做好日常管理。
(三)强化风险防控。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完善审核管理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审核补贴申请,做好补贴发放信息公示工作。要推动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常态化,开展典型案列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纪律意识,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做好风险隐患的防控和化解工作。
五、其他
(一)本通知实施前已申请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按《关于对本市劳动者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5号)实施。
(二)本通知实施前12个月内颁发但未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本通知实施后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劳动者获证后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对经本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后予以发布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项目,劳动者可凭发布之日后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按本通知规定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劳动者根据证书颁发日期时个人身份状态按规定享受补贴,证书颁发日期以证书标注的获证日期为准。
(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对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各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实施的企业职工培训、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外,各类培训项目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职业培训补贴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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