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解读第一期·公务员法公职录用职级

【编者按】今年是新修订公务员法颁布实施3周年。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推动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和制度落实,不断提高公务员管理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黄梅县委组织部将6月份作为“公务员法集中宣传月”,开设“政策法规”学习专栏,重点对公务员法及配套法律法规进行深入阐释,敬请关注。

1.如何理解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目标和要求?

公务员法第一条规定,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 这指明了新时代公务员队伍建设的目标和要求。

2.公务员的界定标准和范围是什么?

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公务员的范围是8类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8类机关分别为: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监察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3.修订后的公务员法为什么规定公务员就职时要进行宪法宣誓?

公务员法第九条规定,公务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公务员是国家治理的中坚力量,必须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公务员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有着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实践基础。

4.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5.公务员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公务员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6.如何理解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指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职责,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职位,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职位。

7.公务员职务、职级如何设置?

公务员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公务员法第十八条规定,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务员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根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

8.公务员录用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主要包括:

(一)综合管理类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二)专业技术类一级主管及以下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三)行政执法类一级主办及以下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9.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方式是什么?

公务员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10.公务员的任职方式有哪些?

公务员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选任制是指按照法律和有关章程规定、通过选举产生或者决定任用对象的任职方式。委任制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委派工作人员任职的任用方式。聘任制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市场机制选聘公务员。采取何种任职方式,与公务员职位特点和工作职责有密切关系。

11.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晋升的程序有什么规定?

公务员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对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职级的程序分别作出了规定。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动议;

(二)民主推荐;

(三)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四)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五)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职级应当逐级晋升,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12.如何理解公务员奖励的类型?

公务员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具有不同的激励功能,分别针对精神层面、物质层面。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有利于增强公务员的历史使命感和职业荣誉感,是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的鲜明特点。

13.对公务员日常管理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

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14.公务员培训的类型有哪些?

公务员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1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识的在职培训,其中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四类培训聚焦各自对象和功能定位,体现不同类别、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公务员能力素质需要,增强了培训的时代性、针对性、有效性。

15.公务员交流方式主要有哪些?

公务员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和转任。

调任是指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转任是指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交流。

16.公务员工资与福利由哪些项目构成?

公务员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17.如何理解公务员辞去公职的规定?

公务员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公务员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4种情形。

18.辞退公务员的情形有哪些?

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辞退公务员的情形包括: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公务员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被辞退的情形包括: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19.公务员提前退休的情形有哪些?

公务员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稿源:黄梅先峰

审核:桂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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