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勤务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装备和安全防护装备,但是不得配备和使用武器。
辅警协助人民警察开展与执法有关辅助性工作时,应当佩戴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并按照有关规定存贮备查。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辅警保密教育和管理,严格落实保密责任。
第四十条辅警在协助从事警务活动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警务辅助活动的情形,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辅警的回避,由使用该辅警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人民警察带领辅警履行职责管理机制,确定辅警的带辅责任人民警察。
人民警察不得将应当由本人承担的工作交由辅警承担,不得将自己使用的数字证书交由辅警保管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辅警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接到报警、遇到或者发现重大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漏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四十三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辅警涉嫌违纪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制度,畅通投诉举报通道,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依法依规及时查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一)编造或者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二)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工作纪律或者辅警管理有关规定的;
(三)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或者从事有损公安机关、辅警形象的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利用辅警身份或者工作便利从事非法活动的;
(六)擅自行使应当由人民警察行使的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警务工作秘密的;
(八)被证明不适宜继续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辅警招聘和管理工作中,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为辅警管理使用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责任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带辅责任人民警察负直接责任。
监察机关对辅警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应当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管理失职失责行为一并追责问责。
对辅警的处分或者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被处分人或者被处理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七条辅警在履行职责时,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辅警依法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阻碍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辅警实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阻碍人或者侵害人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省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财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制定辅警员额、招聘、薪酬、抚恤和层级化管理的具体办法。
省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制定招聘辅警的合同样本。
省公安机关应当制定辅警考核、培训、奖励、惩戒和装备配备的具体办法。
第四十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辅警的招聘使用、权益、管理监督等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