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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第二章岗位设置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岗位设置方案应当包括岗位名称、职责任务、任职条件、岗位等级、数量及岗位结构比例等内容。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应当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设置方案,对工作人员进行岗位聘用。岗位聘用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岗位、职责、待遇等内容。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公开招聘应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制定公开招聘方案;2.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3.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4.考试、考察;5.体检;6.公示拟聘人员名单;7.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招聘岗位、招聘人数、资格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察方式、报名时间和地点等内容。招聘考试内容应当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确定,一般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考试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专业科目考试内容根据招聘岗位的专业要求确定。应聘人员应当符合招聘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应聘人员不得报考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情形的岗位。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当组织考察和体检。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制定竞聘上岗方案;2.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3.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4.考评;5.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6.办理聘任手续。第四章聘用合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1.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表;2.工作人员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聘用合同期限;4.岗位名称、类别、等级、职责任务;5.工作地点;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7.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聘用合同的其他事项。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时限等其他内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第五章考核和培训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工作人员总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的内容和岗位聘用、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第六章奖励和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1.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2.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3.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4.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5.有其他突出贡献的。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记大功;对功绩卓著的,授予“杰出人才”“模范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给予工作人员或者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1.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2.失职渎职的;3.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4.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6.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岗位等级和职称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退休人员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工作人员的复核、申诉。第九章监督检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擅自设立岗位、擅自变更岗位设置方案的;2.超职数、超结构比例配备人员的;3.不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招聘、竞聘人员的;4.不按照规定与工作人员订立、解除聘用合同的;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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