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8时54分,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10万方调节池上方外包作业人员违规用氩弧焊对除臭设施风管漏点进行焊接施工时发生燃爆,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5#、6#池顶盖坍塌,池顶除臭装置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万元。
调查报告显示,罗华云带领未取得电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范文龙、朱发明、张斌违规进行氩弧焊作业。作业人员不了解作业的风管内充满易燃易爆的混合气体,未办理动火作业证,在没有对需作业的不锈钢管道进行隔离、清洗、置换、监测的情况下,进行氩弧焊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事故经过
事故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不了解作业的风管内充满易燃易爆的混合气体,未办理动火作业证,在没有对需作业的不锈钢管道进行隔离、清洗、置换、监测的情况下,进行氩弧焊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一)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够健全,未与承包单位福建致辰宇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福建致辰宇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除臭设施提升项目施工及风管维保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监管,未对需动火作业的不锈钢管道进行隔离、清洗、置换、监测,未制止罗华云等4名工人携带焊接设备到易燃易爆区域违规动火作业。
(二)福建致辰宇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除臭设施提升项目施工和维保进行安全管理。未审核罗华云等4名工人的电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告知罗华云等人调节池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未要求做好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致使罗华云等人在易燃易爆区域违规动火作业。
(三)福州嘉鑫华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罗华云带领未取得电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范文龙、朱发明、张斌违规进行氩弧焊作业。
(四)福州市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理中心采取“1234安全工作法”,即一个核心目标,两条主线、三级监管、安全风险四级管控等措施对中心内所有企业进行三级安全日常监管。指导监督检查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不到位,对该公司在易燃易爆区域增设除臭设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失管。
(五)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和有关安全专家,开展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项目监管工作。今年以来到事故发生前,机关领导、干部到红庙岭园区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累计22次。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不够到位,指导督促福州市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理中心和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浮于表面,未发现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未辨识出调节池内气体的易燃易爆风险。
(六)晋安区新店镇政府未对红庙岭园区内的企业开展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不够到位。
五、事故性质
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5.17”燃爆较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徐国丹,中共党员,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制止福州嘉鑫华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操作工对易燃易爆风管动火作业。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林晨亮,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生产设备室中控班班长,未制止福州嘉鑫华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操作工对易燃易爆风管动火作业。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3、罗华云,福州嘉鑫华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股东,带领员工违章作业。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人员
1、俞果,福建致辰宇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2、陈连文,福建省伟邦市政环保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师,实际负责新调节池除臭设施提升项目管理,未落实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对风管制作维护单位福州嘉鑫华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进行技术交底,安全培训,致使福州嘉鑫华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不了解动火存在燃爆风险。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建议移送纪委监委进一步调查处理的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移交纪委监委部门进一步调查。
(四)建议由政府处理的单位
1、晋安区政府。对新店镇政府未对红庙岭园区内的企业开展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不够到位失察,责成晋安区政府向福州市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2、新店镇政府。未对红庙岭园区内的企业开展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不够到位,晋安区政府对新店镇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五)建议进行行政处罚的企业和个人
1、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体责任,建议由福州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部门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2、福建致辰宇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薄弱,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福州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3、福州嘉鑫华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员工无证违章作业,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福州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4、王其武,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议由福州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5、俞果,福建致辰宇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议由福州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6、罗维嘉,福州嘉鑫华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议由福州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宁波一安监部门发布违法通报
企业负责被刑拘
宁波市一安监部门在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一家企业11名电焊工中,有6名电焊工在没有电焊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安监负责人表示:“这家金属制品企业在我们辖区里属于规模比较大的企业,由于行业特殊性,电焊工作又是其中一道重要环节。因此,我们在当天上午发现这一情况时就立即告知企业整改。在下午进行‘回头看’检查的过程中,我们再次对这家企业进行检查,但是发现企业仍然没有整改,还在违规操作。”
发现这一情况后,安监部门立即联合辖区派出所,对企业负责人开展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安监所已对该企业进行立案处理。据悉,该企业负责人已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
紧急提示:2022年电焊工无证上岗、证件过期的企业将面临重罚,情节严重可入刑!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中去掉了可以两个字,意味着只要发现,直接罚款!
山东应急管理发布违法通报
5人被拘留!
案例一
6月1日,莱州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机械配件厂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徐某、焦某正在车间从事焊接作业,经查,两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7号有关规定,莱州市应急局依法对该企业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5月24日,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山东鸿千伟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通过查阅视频,发现该公司员工耿某某曾使用电焊机进行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当即对耿某某持证情况进行检查,经查,该耿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涉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耿某某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前不得进行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拟对该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因耿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三
5月11日,招远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烟台万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进行焊接动火作业,但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招远市应急局拟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5月12日,招远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冠达建筑工程施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焊接与热切割动火作业,但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招远市应急局拟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5月12日,招远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汇鑫浓缩机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动火作业,但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规定,拟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5月13日,招远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林青废旧物品回收站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进行切割动火作业,但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招远市应急局拟对该回收站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5月28日,龙口市应急局、芦头镇政府、芦头镇派出所联合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芦头大众汽车修理厂作业人员吴某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查,吴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涉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吴某某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前不得进行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龙口市应急局拟对该修理厂处以1.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因吴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拟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七
5月16日,海阳市龙山街道应急办联合辖区海岸派出所对龙山街道新平村开展巡查时,发现作业人员包某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包某某停止作业,因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电焊工违规作业、无证作业典型追责案例
典型案例1:违规电焊作业,8人窒息遇难,1名消防员牺牲!
大连市1月3日召开“12·31”火灾事故现场会,会议透露事故初步原因查清,是企业违法建设冷库,违规使用易燃保温材料,违规使用电焊动火作业,造成保温材料着火,产生大量有毒气体致8人窒息遇难,1名消防员牺牲,5人受伤!公安部门已依法对企业负责人进行控制。
典型案例2:违规电焊作业,爆炸致4人死亡!
典型案例3:一次电焊作业5条命!企业负责人、电焊工均被追刑责!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许彦光,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其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毛晨航,系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冷库南部排酸间中立柱安装作业的组织者,其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明知胡利宏、陈玉林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仍安排胡利宏、陈玉林从事焊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胡利宏,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冷库南部排酸间中立柱安装的操作者,其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仍从事焊接作业,并直接引燃冷库排酸间墙面上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继而引发火灾。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4:电焊工无证上岗,企业负责人被强制刑拘!
山东烟台讯:2021年6月,市应急管理局、金岭镇政府和金岭派出所在联合督导检查时,发现烟台市海顺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在停产整顿期间,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行违规明火作业,公安机关和应急消防救援部门随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经查,该企业负责人徐某某无视消防安全生产规定和相关行政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顿通知,当晚安排两名无操作证的电焊工违规明火作业。
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该企业负责人徐某某以涉嫌指使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两名无证电焊工,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三】电焊工无证上岗、证件过期,企业将面临重罚
最新处罚案例通报汇总:
01苏州某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该公司现场3人在车间进行电焊作业,经查其中1人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且在有效期内,另有2人经《应急管理部的特种作业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未查询到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02常熟市某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该公司从事焊接作业的3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无法在《应急管理部的特种作业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到相关证件信息, 3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为未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的,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70000元的行政处罚。
03苏州茂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
该公司员工张某、李某、王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责令该公司改正,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04苏州创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
该公司员工陆某、王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责令该公司改正,处以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05常熟市科尼建材加工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
该公司员工刘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责令该公司改正,处以人民币肆万元的行政处罚。
06苏州弗兰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
该公司员工王某、焦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责令该公司改正,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07常熟市蓝焰热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
该公司员工田某、郭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现场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责令该公司改正,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08常熟隆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
该公司员工薛某、张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现场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责令该公司改正,处以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09常熟市新世纪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
该公司员工王某、张某、倪某等多名员工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现场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责令该公司改正,处以人民币伍万零贰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10苏州彩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
该公司员工徐某、陈某等三名员工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责令该公司改正,处以人民币肆万贰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11常熟市辛庄镇博庆金属制品厂
违法事实及处罚
该公司员工郭某、陈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责令该公司改正,处以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12苏州创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
该公司员工徐某、袁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责令该公司改正,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通报13:日常巡查发现一企业9名员工无证上岗,企业被罚4.8万
5月19日广东日报发布东莞市兰博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9名电焊作业人员均无证上岗,在企业车间作业时,被东莞市凤岗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并制止。为此,该公司被东莞市凤岗应急管理分局立案调查,并被处以4.8万元的行政处罚。
通报14:对企业无证上岗、证件过期等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据了解,去年9月,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在全市开展“三项岗位人员”培训持证情况普查,企业安全培训、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专项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东莞市凤岗应急管理分局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紧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情况纳入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中,对企业无证上岗、证件过期等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截至目前,该分局累计查处无证或特种作业证过期企业5家,处罚5家,罚款10.3万元。
通报15:因电焊工无证上岗,企业负责人被强制刑拘
近期,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一家企业中,因半数电焊工为无证上岗,东吴镇安监所已立案处罚,企业负责人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
通报16:3月15日,宁波鄞州区塘溪镇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企业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厂房内有1名电焊工正在进行焊接作业,执法人员立即上前核查。经询问,确认该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涉嫌无证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塘溪派出所,将其带至派出所进行进一步调查。经查实,该电焊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据此对电焊工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通报17:浙江慈溪市开展工业企业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整治行动。针对无证焊接、切割,采取“发现即查处”的强硬手段,严惩违规动用明火作业的行为,3月下旬的半月内已相继查获5起违规作业事件,相关人员被处予3-10日不等的拘留处罚。
【四】中央纪委通报:因一张动火票总经理等5人被行拘,多名公职人员被严处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据天津市纪委监委消息,天津汇洋石油储运公司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被处理。
天津市纪委监委介绍,针对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依据联合调查组核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经中共天津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天津市委常委会批准,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及单位作出严肃处理:
给予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党委书记、主任王魁臣诫勉处理。
给予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刘道刚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给予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党委委员,市港航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立国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主任科员。
给予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向亭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给予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南疆管理处副处长陈立峰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责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市港航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滨海新区政府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总结教训,深刻反省,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件,并予以罚款;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依法采取行政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