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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某某中学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我校学生管理,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动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生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处理原则1.违纪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处理过程透明、结果公正2.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目的,处分作为辅助手段,帮助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3.充分保障学生的申诉权,确保学生在对处理结果有异议时能获得合理的申诉渠道处理过程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恰当第四条处分种类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学校在注册期限截止前进行提醒,逾期未注册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予以退学处理6.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予以退学处理学校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协助其做好后续安排7.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学校在旷课达到一定课时时进行预警,通知学生及家长;达到退学标准的,予以退学处理8.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学校立即组织寻找,并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超过规定时间仍未返校的,予以退学处理9.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第十九条从轻与从重处理1.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违纪行为虽已发生,但能在学校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积极防治不良后果发生者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2.应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编造、掩盖、隐瞒违反校规校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因违反校规校纪,拒不配合甚至干扰学校有关部门调查取证者对有关人员进行干扰、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曾受学校处分,再次违反校规校纪者,按相应较重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多次违反且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有两种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按两种违反校规校纪中相应较重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校期间曾受两次以上处分者,第三次违反校规校纪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附加处罚和限制1.有违纪处分者,取消本学期内的各种评先选优、奖励资格2.担任学生干部者,撤销其相应职务第三章学生申诉制度第二十一条申诉处理机构1.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3.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第二十二条申诉程序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应写明申诉人基本信息、申诉事项、理由及诉求等内容第三章处分记录及取消第二十三条处分记录凡确定受处分学生,在处分通知书下达当日,由各年级负责政教主管领导督促受处分班级班主任,在学期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建档时,将处分计入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处分记录应详细、准确,包括处分原因、处分种类、处分时间等信息处分仅限内部管理使用,学生升学或转学必须有学生及家长书面申请,要有正当理由,学校教学分管领导及政教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签字后方可调取,其他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拍照、复印传播等第二十四条处分取消4.原则上凡受处分满一年者,可以书面提出申请取消处分申请应写明个人基本情况、受处分情况、一年来在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学业成绩等方面综合表现及申请取消处分的理由等内容5.班主任及班级教师根据学生一年来的各项表现,给予评价签字,后报年级政教分管领导处评价应客观、公正,综合考虑学生的学习、品德、行为等方面表现6.待政教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报保卫科核实并存档保卫科对学生表现进行复查,确认无误后,满足取消处分条件的,出具处分取消决定通知书,送达班主任处7.班主任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中如实填写取消处分记录,注明取消处分时间、原因等信息本管理规定即日起试行,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陆续完善,解释权归政教处现等,给予以下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一般为6个月内)5.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第二章处理细则第五条违反法律法规处理1.违反国家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相关司法部门处理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移交相关执法部门第六条宗教与迷信活动处理1.对参与邪教、非法宗教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教育转化工作;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封建迷信活动,扰乱校园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未经批准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批评教育;屡犯且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七条涉毒行为处理对参与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立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学校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同时对学生进行禁毒教育宣传,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第八条财物侵占处理1.有偷窃、诈骗行为,但未构成刑事犯罪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以上处分偷窃少量财物且认错态度良好,积极归还财物的,给予警告处分;多次偷窃或偷窃数额较大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明知他人盗窃并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采取威胁等恶劣手段,敲诈勒索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或勾结社会人员,敲诈勒索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价值较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较大或拒不归还,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九条打架斗殴处理1.虽未动手打人但引发打架事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发打架事件后果严重或策划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2.动手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4.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持器械威胁或打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5.引发或参加群殴事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群殴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6.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7.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调节”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8.对殴打教职员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关违反以上规定并构成犯罪者,将报请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第十条网络违规处理1.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假信息、不良信息或对他人名誉造成伤害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一般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对他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2.对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系统轻度故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系统瘫痪、数据丢失等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3.对散布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4.对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初次登陆且未传播信息的,给予记过处分;多次登陆或传播大量有害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酗酒处理1.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及警告处分,要求其写出书面检讨;屡犯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通知家长到校配合教育2.对酒后肇事、扰乱学校正常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轻微损失或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吸烟处理1.对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并请家长到校共同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写出书面保证2.第二次违反者给予记过处分3.屡犯不改者给予记大过处分第十三条异性交往处理在校园内,异性同学交往有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十四条手机违规处理1.将手机或电话手表等带入校园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请家长到校共同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写出书面保证2.第二次违反者给予记过处分3.屡教不改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并请家长协助教育4.未经学校允许,在校内偷录视频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将录制内容上传到网络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1.采取暴力对抗、言语辱骂等行为妨碍学校管理人员依第十五条扰乱秩序处理法或依据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较轻,经教育及时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2.在校园公共场所喧哗吵闹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多次劝阻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升旗仪式、各种集会或活动中喧哗吵闹、扰乱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提醒后仍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5.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园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但情节较轻的学生,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6.对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劝阻不服从者,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身心伤害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7.对造谣、诬陷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名誉严重受损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财物损坏处理1.过失损坏公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根据损坏物品价值和影响程度,确定具体处分等级2.在校园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轻微损坏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较大面积损坏或影响校园美观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故意损坏校园设施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损坏重要设施,影响学校正常运转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故意损害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参照本条第一-三款给予处分第十七条宿舍违规处理1.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或占用他人宿舍,给予批评教育及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给予批评教育及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校外人员留宿或让外来人员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未经请假批准,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私自违章使用各种电热设备或私拉电线,给予批评教育及警告处分引发安全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5.违规使用电气设备、私接电源、吸烟等不良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除依价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退学情形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学校提前进行学业预警,帮助学生分析原因、制定改进计划;经多次预警仍无明显进步,达到退学标准的,予以退学处理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学校提前通知学生及家长相关事宜,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予以退学处理3.根据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学校协助学生办理相关手续,做好后续安排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校及时与学生及家长取得联系,了解情况;经多次沟通仍未到校的,予以退学处理。
某某中学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我校学生管理,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动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生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处理原则
1.违纪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处理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2.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目的,处分作为辅助手段,帮助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3.充分保障学生的申诉权,确保学生在对处理结果有异议时能获得合理的申诉渠道处理过程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恰当第四条处分种类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学校在注册期限截止前进行提醒,逾期未注册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予以退学处理
6.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予以退学处理学校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协助其做好后续安排
7.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学校在旷课达到一定课时时进行预警,通知学生及家长;达到退学标准的,予以退学处理
8.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学校立即组织寻找,并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超过规定时间仍未返校的,予以退学处理
9.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第十九条从轻与从重处理
1.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违纪行为虽已发生,但能在学校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积极防治不良后果发生者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2.应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编造、掩盖、隐瞒违反校规校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因违反校规校纪,拒不配合甚至干扰学校有关部门调查取证者对有关人员进行干扰、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曾受学校处分,再次违反校规校纪者,按相应较重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多次违反且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有两种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按两种违反校规校纪中相应较重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校期间曾受两次以上处分者,第三次违反校规校纪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附加处罚和限制
1.有违纪处分者,取消本学期内的各种评先选优、奖励资格
2.担任学生干部者,撤销其相应职务第三章学生申诉制度第二十一条申诉处理机构
1.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3.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第二十二条申诉程序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应写明申诉人基本信息、申诉事项、理由及诉求等内容第三章处分记录及取消第二十三条处分记录凡确定受处分学生,在处分通知书下达当日,由各年级负责政教主管领导督促受处分班级班主任,在学期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建档时,将处分计入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处分记录应详细、准确,包括处分原因、处分种类、处分时间等信息处分仅限内部管理使用,学生升学或转学必须有学生及家长书面申请,要有正当理由,学校教学分管领导及政教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签字后方可调取,其他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拍照、复印传播等第二十四条处分取消
4.原则上凡受处分满一年者,可以书面提出申请取消处分申请应写明个人基本情况、受处分情况、一年来在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学业成绩等方面综合表现及申请取消处分的理由等内容
5.班主任及班级教师根据学生一年来的各项表现,给予评价签字,后报年级政教分管领导处评价应客观、公正,综合考虑学生的学习、品德、行为等方面表现
6.待政教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报保卫科核实并存档保卫科对学生表现进行复查,确认无误后,满足取消处分条件的,出具处分取消决定通知书,送达班主任处
7.班主任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中如实填写取消处分记录,注明取消处分时间、原因等信息本管理规定即日起试行,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陆续完善,解释权归政教处现等,给予以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一般为6个月内)
5.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第二章处理细则第五条违反法律法规处理
1.违反国家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相关司法部门处理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移交相关执法部门第六条宗教与迷信活动处理
1.对参与邪教、非法宗教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教育转化工作;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封建迷信活动,扰乱校园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未经批准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批评教育;屡犯且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七条涉毒行为处理对参与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立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学校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同时对学生进行禁毒教育宣传,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第八条财物侵占处理
1.有偷窃、诈骗行为,但未构成刑事犯罪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以上处分偷窃少量财物且认错态度良好,积极归还财物的,给予警告处分;多次偷窃或偷窃数额较大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明知他人盗窃并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采取威胁等恶劣手段,敲诈勒索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或勾结社会人员,敲诈勒索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价值较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较大或拒不归还,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九条打架斗殴处理
1.虽未动手打人但引发打架事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发打架事件后果严重或策划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动手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持器械威胁或打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引发或参加群殴事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群殴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调节”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8.对殴打教职员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关违反以上规定并构成犯罪者,将报请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第十条网络违规处理
1.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假信息、不良信息或对他人名誉造成伤害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一般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对他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对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系统轻度故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系统瘫痪、数据丢失等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对散布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4.对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初次登陆且未传播信息的,给予记过处分;多次登陆或传播大量有害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酗酒处理
1.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及警告处分,要求其写出书面检讨;屡犯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通知家长到校配合教育
2.对酒后肇事、扰乱学校正常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轻微损失或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吸烟处理
1.对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并请家长到校共同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写出书面保证
2.第二次违反者给予记过处分
3.屡犯不改者给予记大过处分第十三条异性交往处理在校园内,异性同学交往有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十四条手机违规处理
1.将手机或电话手表等带入校园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请家长到校共同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写出书面保证
2.第二次违反者给予记过处分
3.屡教不改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并请家长协助教育
4.未经学校允许,在校内偷录视频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将录制内容上传到网络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采取暴力对抗、言语辱骂等行为妨碍学校管理人员依第十五条扰乱秩序处理法或依据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较轻,经教育及时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在校园公共场所喧哗吵闹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多次劝阻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升旗仪式、各种集会或活动中喧哗吵闹、扰乱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提醒后仍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5.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园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但情节较轻的学生,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对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劝阻不服从者,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身心伤害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7.对造谣、诬陷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名誉严重受损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财物损坏处理
1.过失损坏公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根据损坏物品价值和影响程度,确定具体处分等级
2.在校园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轻微损坏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较大面积损坏或影响校园美观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故意损坏校园设施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损坏重要设施,影响学校正常运转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故意损害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参照本条第一-三款给予处分第十七条宿舍违规处理
1.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或占用他人宿舍,给予批评教育及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给予批评教育及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校外人员留宿或让外来人员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未经请假批准,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私自违章使用各种电热设备或私拉电线,给予批评教育及警告处分引发安全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违规使用电气设备、私接电源、吸烟等不良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除依价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退学情形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学校提前进行学业预警,帮助学生分析原因、制定改进计划;经多次预警仍无明显进步,达到退学标准的,予以退学处理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学校提前通知学生及家长相关事宜,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予以退学处理
3.根据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学校协助学生办理相关手续,做好后续安排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校及时与学生及家长取得联系,了解情况;经多次沟通仍未到校的,予以退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