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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了企业工作人员差旅费津贴的性质、账务及税收处理。通过引用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明确了差旅费包含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并指出其在会计处理中主要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不属于工资薪酬。税收上,差旅费津贴不征税,但具体标准由企业内控制度决定,并需考虑税务机关的认可标准。同时,还讨论了交通、通讯补贴的税务处理,以及会议费、培训费的相似处理方法。
案例:企业工作人员出差,所发放的差旅费津贴性质是什么?如何账务处理?税收又如何处理?是一个剪不断理还乱的问题。
解析:今天换个思路,差旅费不仅企业有,国家机关同样有,性质内容都是一样的,既然我们没有一个权威的关于企业差旅费的文件,我们通过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角度,引用国家机关关于差旅费的规定,来寻找答案。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可见,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均属于差旅费的范畴,在会计处理时根据差旅费报销人员性质不一样,按照会计原则,实务中的差旅费报销主要计入“管理费用——差旅费”和“销售费用(营业费用)——差旅费”两个会计科目。
可见,上述四项费用均是企业正常发生的期间费用,不属于职工工资薪酬的一部分。不需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来核算,那么对于相应的原始凭证又是如何要求的呢?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可见差旅费包含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需凭发票报销,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补贴方式在标准限额内报销,是不需要发票的,也是因为不需要发票,自制收据发放给职工,所以有了称之为“差旅费津贴”的这个耳熟能详的名词,这个名词极易和个人取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同起来,从而产生歧异。其实此补贴非彼补贴啊。
现在回到税收层面来追本溯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误助。一个津贴,一个补助,发放到个人名下,不需要发票,但均不是工资,本质上是差旅费,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由于不需要发票,自制收据即可,那么差旅费津贴的标准如何定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第五条 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地方政府部门毫无疑问是会制定标准来严格执行预算的,纵然如此,也没有说天下机关全一样,还得考虑地区差异、项目差异等。
但是企业不一样,企业没有行之四海而皆准的统一标准,一般各个企业自已根据内控制度的安排来确定差旅费中的不需要发票的诸如餐费补助、市内交通补助的标准,但这些标准是否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目前看来有两种征管方式。
一种是税务机关制定统一的标准,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对于除上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出差人员,其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指除伙食补助费外,差旅费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办法。)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20元。(二)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的(指差旅费中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出差人员在凭合法票据扣除实际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后,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43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470元。
说白了,这样理解,比如按实报实销办法,销售部张经理区内出差10天,单位按每人每天150元发放,共计发放1500元差旅费津贴,其他住宿费、交通费3000元实报实销,不考虑增值税因素,
借销售费用4500元,贷银行存款4500元,但是在税收处理上,实际上处理为两块,一块借销售费用4000元(3000元+标准内1000元),贷银行存款4000元,不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另一块借销售费用500元,贷银行存款500元,这块理解为发放的工资薪金,500元计入张经理的年度综合所得预扣预缴,次年6月30日前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作为合理的工资薪金所得在税前扣除。
但是这样做的不妥之处也有,比如没有考虑物价因素,没有考虑人员因素,必竟总经理级别和普通职员级别的出差补助不一样在私企比比皆是。
所以就有另外一些税务机关采取了尊重实际的做法,比如此前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10〕82号 )企业的差旅费支出,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差旅费报销、包干和补助办法(包括对不同职级的职工采取不同的报销、包干和补助标准);费用标准符合行业及区域经济状况和消费水平;有关费用支出管理办法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企业应将差旅费补贴或包干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发生的差旅费报销、包干和补贴作为经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由于所得税法和政策规定未对企业差旅费支出做法定扣除限额标准,此项支出应主要靠企业内部控制以及市场决定。从2010年起,各地不得再制定或执行企业差旅费支出税前扣除的限额标准。
有网友Liang问:《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每年国家机关差旅费标准逐年上调。广州地税根据这个通知和当地情况每年发文上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的免税标准,2014年为100元/天。大连市也专门有文件规定,只要是执行纳税人所在单位的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规定的标准,标准内津贴不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北京还停留在近20年前的京地税个〔1998〕41号文的规定“外埠差旅费津贴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30元/天。未来北京会跟上时代出具新的免税标准的文件吗?;
北京地税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付春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对于差旅费补贴的标准,由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并适时更新,扣缴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财政文件规定执行。
检索备注1:交通、通讯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其实公务用车、通讯费用全系企业的正常费用,但随着公务用车改革以及手机等移动通讯设备的普及运用,企业员工使用私家车、个人手机为企业办理公事,难以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因素,比如个人使用自已的手机为公司接洽业务、谈判交流,而通信公司开具的发票抬头不可能是企业自身。
有鉴于此,对于上述企业支付的通讯补贴、用车补贴本质上仍然是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性质补贴,但由于实际当中公私不分现象较为普及,因此国税发〔1999〕58号要求各省规定公务费用标准,也即公务费用标准内的不属于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正常扣除,公务费用标准范围外的部分则相当于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须并入个人的综合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我们引用几个地方文件给观众作为参考。
《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9号)扣除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对不超过《贵州省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规定的相应级别标准的部分,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二)国有及国有参股企业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管理部门批准,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准的标准和范围发放给个人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可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藏政发〔2018〕38号)公务交通和通讯补贴扣除标准 个人取得的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限额扣除标准如下:公务交通补贴每人每月4,000元,公务通讯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 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在上述限额标准之内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我区公务人员按公务交通补贴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即:厅级每人每月1950元,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科级每人每月7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650元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有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相关规定的岗位和人员,按照《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参照公务人员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职工公务用车费用扣除标准划分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两档处理,具体为: (一)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每月1950元; (二)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200元。 企业在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中,应明确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范围。本公告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本级企业或社会组织中担任高管职务的人员。具体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公告所称“其他人员”,是指除高级管理人员外的所有人。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等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甘财税法〔2018〕15号)
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一)经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二)对其他企事业单位实施公务用车改革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按以下原则确定扣除标准: 1.比照本地区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 2.扣除标准按照行政单位相应级别分三级确定: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不超过195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每人每月不超过12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600元。 3.职工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超过以上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不足标准的,按发放金额据实扣除。 (三)个人取得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没有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应载明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范围、人数、月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已参改车辆及未参改车辆的用途等内容。 二、关于个人取得的公务通讯费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企业实行通讯公务费补贴的,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每人每月不得超过300元,且仅限一人一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 年第2号)
一、企事业单位员工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以下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海口、三亚、三沙、儋州、洋浦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1690元/人/月,其他人员1040元/人/月。 (二)其他市县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1000元/人/月,其他人员600元/人/月。 二、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检索备注2:会议费、培训费
和差旅费性质差不多的会议费、培训费,其实也可以按照我们的思路来处理,即中央和国家机关召开的会议与组织的培训包含了哪些内容,企业的会议与培训内容也应当是一致的,据此进行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号)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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