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全文规定)法律条文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6]540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部、公务员局:

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公务员局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九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500

150

80

30

760

二类培训

400

150

70

30

650

三类培训

340

130

50

30

550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六条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问题建议等)报送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

第二十二条 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三)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八) 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有关部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THE END
0.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jvzquC41pg}t0:75934dp8723:52286;1CXUK::5;;:25>>5;:7687xjvor
1.(财行〔2013〕523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jvzquC41m{i/uqw0gjv0ls1428519>321i33=:c42?24=4rcik/j}r
2.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jvzquC41l{vy0ozfcp4ff~3ep1je1@f1e3977548ucig4ivv
3.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jvzq<84ipj€d0lzrn0kew7hp1ktgq86243524A80jvs
4.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jvzquC41yy}/pjjc0gjv0ls1pckb1;547/6419:1ctzjeuja42862<5736;24@:4;97/j}rn
5.周财行〔2017〕19号关于印发《周口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用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周口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周财行〔2017〕18号)有关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jvzquC41eyq/|t|n0gjv0ls14283a9>134e228hqpvkov6688:;/uqyon
6.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财行〔2017〕324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jvzquC41yy}/jq||{0kew7hp1e}l1rshq1712=43638/j}r
7.成都医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规范学校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根据《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17〕77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厉行节约相关制度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川财行〔2022〕3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jvzq<84eye4dol3gfw4dp8nphq5229;135<10qyo
8.武汉工程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武工大办发【2022】11号)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议费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20〕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会议,是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召开的,需要学校支付会议费用的业务会议jvzq<84lje}d0€nv0gjv0ls1kplp1:5561812A3jvo
9.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培训费预算管理办法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培训费支出预算标准管理,规范和指导培训费支 出预算编制、执行,根据《重庆市市级支出项目预算标准管理办法》,制定了《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培训费预算管理办法》,现将培训费支出标准归为法定标准并印发给你 们,于编制2022年年初部门预算起执行。 jvzquC41ey{epq0esoqe7jfw0io1rshq1722;4476>/j}r
10.《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差旅费管理办法》(地大学校办发〔2021〕35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财行〔2016〕7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jvzquC41li~z0lzi0gjv0ls1kplp1:64;1>62:3jvo
11.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13〕13号)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jvzquC41yy}/vj}3224dqv4hqt{n0ymrAoue?ngyvnsgji(vkj>4<7625
12.关于印发《市级竞争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七)培训费:主要指用于开展培训的支出,培训费标准按《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7〕45号)规定执行,并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整文件进行调整。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参照《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并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整文件进行调整。 jvzquC41uwsiuqx0uwsiu7jfw0io1og1g45d39=48c8739>21rghg7mvo
13.长沙职业技术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学校培训经费管理,根据《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7]7号)和《长沙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长财行[2017]13号)、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长财行[jvzquC41eyi/e|{gf{/ew4kphu03997137127mvo
14.天津商业大学讲课费、评审和验收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津商大校发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专家讲课、项目评审和验收工作,严格控制各类讲课费、评审费和验收费的发放,规范经费使用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jvzquC41eyi/vshw0gjv0ls1kplp1:53:1798:3jvo
15.内蒙古大学教育事业经费使用管理细则会议费的支付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政府采购手续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簿等材料。 (十二)由学校主办或承办、并由学校开支的培训所发生的培训费,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开支范围、标准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jvzquC41pfyke7now0kew7hp1ktgq86237527:70jvs
16.安徽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激发创新创造活力,贯彻落实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根据《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和《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皖财教〔2022〕134号)精神,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jvzquC41eyi/c~xv0gjv0ls1kplp1:534175;>3jvo
17.南昌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版)3.工会承办各类培训的费用支出按《江西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赣财行〔2017〕27号)执行。讲课费(税后)标准为:副高和正高职称人员每学时最高分别不超过500元和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jvzquC41efmi0whw0gjv0ls1kplp1:7;317:3=60jvs
18.闽财行[2018]17号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附件【闽财行[2018]17号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pdf】已下载1463次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计划财务处 学校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金山路140号 (天麟校区)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海瑞路1号(江南校区)jvzquC41yy}/hsq|{0ipo8hye1oohx43;::04A>40jz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