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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学员预付费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经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地在浙江省且采用预付式消费开展经营活动的校外线下线上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
2、构)。第三条 机构自主在注册地选择一家银行开设唯一的户名为“单位名称+预收费资金托管专户”的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收缴学员预付费用,并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机构总部不得划转、归集分支机构预收费资金。因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等原因需变更专户信息的,机构应当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专户变更,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条 机构向学员预收的费用须全部缴入本机构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专户中,以微信、支付宝、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全部归集至专户。机构申请开立专户时,应当与开户银行签订预收费托管协议,明确委托授权内容、资金划转方式、数据安全、免责条款等权利和义
3、务,并授权开户银行向教育行政部门推送专户交易、余额等信息。第五条 机构开展培训应当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第六条 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当在办学场所、机构运营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集资。第七条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当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
4、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第八条 机构在转登记前收取的、但尚未消耗的费用,可采用全额保证金监管模式进行过渡,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保证金总额不得低于机构所有学员单次收费周期缴纳的总金额。总金额可按上年度机构收取所有学员单次收费周期费用的平均值测算。第九条 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开具发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学员索要发票的,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十条 机构不得诱导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费用。第十一条 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
5、费的,机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向原缴费方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当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缴费方一次性退还。第十二条 学员与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第十三条 学员与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学员与机构协商解决;(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部门投诉;(四)根据与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缴入专户的预收费资金,在机构完成授课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后,由机构向银行申请完成资金拨付,拨付资
6、金应当与授课进度同比例。机构在申请拨付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学员收到告知信息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未确认的视为确认同意。第十五条 机构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公示。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机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 金融监管部门按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督促银行机构落实机构预收费资金托管要求。银行要根据预收费托管协议,向教育行政部门推送专户信息、交易流水、账户余额,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预收费资金常态化监测。发现专户资金异常变动的,要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机构
7、实施差异化监管,对收退费规范、预收费风险低的可减少检查频次;对退费投诉集中、预收费风险高的进行重点监测,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机构合规经营。第十八条 在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银行机构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十九条 鼓励机构实施先培训后付费的收费模式,有效保障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发文机关负责解释。国家和省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非学科类机构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托管协议(示范文本) 合同号:甲方(培训机构): 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码:法
8、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联系人):有效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传真:乙方(托管银行): 地址:负责人:授权代理人(联系人): 电话: 传真:风险提示及共同声明条款:1. 本协议为独立协议。甲方与其他方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甲方在与其他方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与乙方无关,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2. 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况外,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须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3. 乙方对甲方预收费专项资金的托管并不意味着对甲方付款义务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乙方仅对甲方的授权指令作形式性审查。4. 资金在被乙方托管期间,如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
9、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乙方无法协助完成资金划转,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且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5. 因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导致乙方无法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资金划转的,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6. 因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7. 甲方开立的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在托管期间不予办理挂失,如遇存单(折)丢失或密码遗忘的情况,在解除封存支付时,办理挂失。8甲方与资金接收方之间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9. 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10. 甲方所从事的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的活动均符合法律法规,因违反
10、法律法规并给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将对乙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预收费托管服务的有关事宜,签订本协议。第一条 服务内容为便于甲方履行相关要求实现预收费的专款专用及安全支付,甲方授权乙方托管预收费资金,协助完成资金的划转。乙方按甲方指定或本协议相关约定,向甲方提供资金收付、监管、核算及信息报告等服务。第二条 账户开立甲方须在乙方开立唯一的户名为“单位名称+预收费资金托管专户”的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接收和划拨预收费资金。开户时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的所需材料、支付指令授权书
11、(格式参见附件)等格式文书。开户银行: 户 名: 账 号: 第三条 期限及终止一、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二、若本协议签订时无法确定到期日,可按以下任何一种方式作为本协议终止:1.托管资金全部划转完毕;2.按照甲方与其他方签订支付合同的终止条件;三、若甲方终止协议时,专户中仍有资金留存的,需向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划转剩余资金。第四条 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基于资金监管的要求,自愿委托乙方办理预收费资金托管业务。(二)甲方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按规定向乙方发出授权指令;(三)允许乙方向教育行政部门(甲方业务主管部门)推送专户信息、交易流水、账户余额等内容。
12、(四)甲方同意按下列方式监管资金:以甲方托管专户作为专项资金托管专户,甲方向学员预收的费用须全部缴入专户。如发生线下支付,三日内须上传入专户凭证并向学员开具正规发票,并在平台补录相关信息。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在发送指令之前,不具有上述预收费的使用权和处分权,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五)按规定,甲方所有收取的费用须存入专户,不用于其他用途。(六)甲方在完成授课并经学员认可同意后,通过平台向乙方申请资金拨付,并承诺支付指令符合预收费管理的相关要求。甲方的支付指令须经学员确认后方可生效。甲方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在收到确认信息后7个工作日未确认的,视为确认同意。乙方不承担上述事项的审核责任
13、。(七)甲方承诺在预收费资金托管期间内,不在托管资金及账户上设置任何妨碍乙方履行本协议的事实上或法律上的障碍。(八)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专项资金托管业务手续费为人民币 元(金额须大写)。二、乙方权利和义务(一)按本协议约定和甲方的授权对预收费专项资金进行托管,并协助完成专项资金的收付或退回。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存在特殊要求的,或该托管专户被有权机关依法冻结或扣划的,或其他任何非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除外。(二)专户参照乙方托管期间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如需调整双方另行约定。利息归甲方所有,原则上自动结算至专户。或甲方可授权乙方将专户利
14、息结转至甲方开立的其他结算账户,账号为: 。(三)根据甲方通过平台发送的、经学员确认的指令,将专户内的款项划转至甲方结算账户。乙方没有义务对划转的金额及收款方信息是否符合甲方与其他方之间签订合同所约定的甲方付款金额予以审核。(四)根据甲方通过平台发送的、经学员确认的指令,将专户内的款项退回至指定账户。乙方没有义务对退回资金是否符合甲方与其他方之间签订合同所约定的甲方付款金额予以审核。(五)甲方授权乙方将甲方通过平台发送的、经学员确认的指令作为资金划拨的唯一依据。协议终止后,专户解除托管,可进行其他形式支付。(六)乙方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五条
15、违约处理预收费专项资金托管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况,视为违约,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约定处理:一、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专项资金托管业务手续费的,视为甲方违约。自逾期之日起,甲方每天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逾期付款金额 %的违约金。甲方在收到乙方发出的违约通知书后的 个工作日内,仍未向乙方支付专项资金托管业务手续费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同时有权直接从甲方在 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手续费及违约金。二、甲方存在其他违约情形的,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三、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中对乙方的约定,未按照协议约定划转、退回或擅自挪用甲方专户内资金,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
16、责任。但专户被有权机关依法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的,乙方将依法协助有权机关处理。乙方对专户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导致的任何后果均不承担责任。第六条 其他约定一、本培训机构承诺将预收费全部存入专项资金托管专户,不用于其他用途。(甲方抄写) 二、协议双方的电话、传真、邮递地址以本协议首页的约定为准;如本协议约定中任何一方出现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协议各方,如未通知到其中任何一方,视为地址未发生变更。三、如遇系统故障,资金划拨方式由协议双方及甲方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决定。第七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纠纷,当事各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
17、法院起诉。第八条 协议的效力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有变动的,继承人承担相应责任。二、甲、乙双方可约定其他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须经双方签章。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相关当事人所签发的支付指令授权书等相关文件均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 附则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业务主管部门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和/或单位公章): 乙方:(签章和/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支付指令授权书(编号: ) (乙方名称):依据浙江省校外培训
18、机构预收费托管协议 (合同号) 的约定,现授权贵行根据 (平台名称)发送的指令,划转托管专户中资金,划转金额、资金接受方信息以 (平台名称)发送的指令为准。特此授权。预留印鉴:甲方单位:(公章)-以下为银行填写:业务部门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经办行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本支付指令授权书适用于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专项资金监管业务,一式二份,经办行营业部门、业务部门各留存一份。关于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
19、工作的通知精神,指导全省各地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严防妥处“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联合制定了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主要内容办法从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账户设立与托管、合同文本使用、收费规定、保证金过渡模式、收费凭证、退费及争议解决途径、资金拨付、部门监管、信息保护等方面进行明确。三、主要措施一是设立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办法规定机构自主在注册地选择一家银行开设唯一的户名为“单位名称+预收费资金托管专户”的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
20、于收缴学员预付费用。机构总部不得划转、归集分支机构预收费资金,并要求因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等原因需变更专户信息的机构,应当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专户变更,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是明确预收费托管协议内容。办法规定托管协议须明确委托授权内容、资金划转方式、数据安全、免责条款等权利和义务,并授权开户银行向教育行政部门推送专户交易、余额等信息。三是确立预收费资金拨付机制。办法规定缴入专户的预收费资金,在机构完成授课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后,由机构向银行申请完成资金拨付,拨付资金应当与授课进度同比例。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7个工作日未确认的,视为确认同意。四是规定
21、退费及争议解决途径。办法规定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向原缴费方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当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缴费方一次性退还。学员与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学员与机构协商解决;(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部门投诉;(四)根据与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是强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规定金融监管部门按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督促银行机构落实机构预收费管理要求。银行要根据预收费托管协议,向教育行政部门推送相关信息,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预收费资金常态化监测。发现专户资金异常变动的,要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对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不配合预收费监管的机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公示。四、相关问题说明(一)机构多久可以收一次费?机构收费时段应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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