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教育厅、浙江银保监局等共同研究制定《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中明确,校外培训机构设立专用账户,实行先培训后付费。
为避免培训机构“退费难”、“卷钱跑路”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该《办法》从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账户设立与托管、合同文本使用、收费规定、保证金过渡模式、收费凭证、退费及争议解决途径、资金拨付、部门监管、信息保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办法》规定:培训机构自主在注册地选择一家银行开设唯一的户名为“单位名称+预收费资金托管专户”的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收缴学员预付费用。机构总部不得划转、归集分支机构预收费资金,并要求因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等原因需变更专户信息的机构,应当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专户变更,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嘉兴市教育局副局长沈夏林:“接下去所有的校外培训机构的预收费都要进入到监管账号里面,执行学后付费,上完课监管资金里面才能够把一个课程的经费划到培训机构去。我们已经建立了 ‘优培在嘉’这样一个数字化改革的平台,现在所有的培训机构都已经入住,目前正在做跟银行打通的一个环节,所有的培训机构的账号都跟银行跟我们这个平台进行一个打通,进入到监管平台里面来。预计在春节之后就能够上线了,在全省也是在比较快的比较早的一个。”
据介绍:“双减”政策实施前,嘉兴共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731家,按照“双减”相关文件要求,通过转为非营利性机构、非学科类机构以及注消的方式,截至2021年底,嘉兴共余非营利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286家。
对于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现在也有了明确规定,将分3档收取。以班为单位,第一档是35人以上的班级,限制在30块一节课;第二档是10人到35人的班级,限制在50块一节课;第三档是10人以下的班级,限制在60块一节课。沈夏林介绍:“收费允许上浮,但上浮不能超过10% ,下浮是没有限制的,把收费限在一个范围里面,让教育回归公益性。”
沈夏林表示:该《办法》中也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和各个区、县(市)的监督电话必须公示、公开,张贴在显眼区域。市民如果发现校外培训机构有任何违规的地方,可以拨打举报监督电话积极举报,教育部门会联合相关单位予以处理。
附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滑动查看)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学员预付费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经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地在浙江省且采用预付式消费开展经营活动的校外线下线上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第三条机构自主在注册地选择一家银行开设唯一的户名为“单位名称+预收费资金托管专户”的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收缴学员预付费用,并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机构总部不得划转、归集分支机构预收费资金。
因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等原因需变更专户信息的,机构应当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专户变更,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机构向学员预收的费用须全部缴入本机构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专户中,以微信、支付宝、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全部归集至专户。机构申请开立专户时,应当与开户银行签订预收费托管协议,明确委托授权内容、资金划转方式、数据安全、免责条款等权利和义务,并授权开户银行向教育行政部门推送专户交易、余额等信息。
第五条机构开展培训应当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第六条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当在办学场所、机构运营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集资。
第七条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当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第八条机构在转登记前收取的、但尚未消耗的费用,可采用全额保证金监管模式进行过渡,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保证金总额不得低于机构所有学员单次收费周期缴纳的总金额。总金额可按上年度机构收取所有学员单次收费周期费用的平均值测算。
第九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开具发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学员索要发票的,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条机构不得诱导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费用。
第十一条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向原缴费方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
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当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缴费方一次性退还。
第十二条学员与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
第十三条学员与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学员与机构协商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缴入专户的预收费资金,在机构完成授课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后,由机构向银行申请完成资金拨付,拨付资金应当与授课进度同比例。机构在申请拨付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学员收到告知信息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未确认的视为确认同意。
第十五条机构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公示。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机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金融监管部门按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督促银行机构落实机构预收费资金托管要求。银行要根据预收费托管协议,向教育行政部门推送专户信息、交易流水、账户余额,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预收费资金常态化监测。发现专户资金异常变动的,要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对收退费规范、预收费风险低的可减少检查频次;对退费投诉集中、预收费风险高的进行重点监测,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机构合规经营。
第十八条在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银行机构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九条鼓励机构实施先培训后付费的收费模式,有效保障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发文机关负责解释。国家和省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非学科类机构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