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在校大学生是否受《劳动法》保护

鲁法案例【202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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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1岁的小丽(化名)系某财经大学大四学生,A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美容养生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5月,小丽以A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A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9073元及经济补偿金2364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双方并非劳动关系,驳回小丽的仲裁请求。小丽不服该裁决并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上述待遇。A公司抗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小丽系在校大学生,在A公司仅为学徒工,并非适格劳动关系主体,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也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双方产生争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劳动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小丽与A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综上,双方之间具备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构成劳动关系。A公司未与小丽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扣除一个月宽限期,A公司应当向小丽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9073元(21273元-2200元)。小丽离职原因不符合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其主张经济补偿金欠缺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关于贯彻执行

若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遵循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有明确的岗位并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报酬,则双方之间实际上建立了劳动关系;若在校大学生是以实践课堂知识、参加工作实习为目的,不求取劳动报酬或者通过短期、不定期劳务获得一定勤工俭学性质的报酬,则不应认定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在校大学生应聘时应如实陈述自己的在校情况,用人单位在明知对方尚未毕业、仍愿意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应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若用人单位并无招录在校大学生的意愿,在校大学生为获得就业机会,隐瞒自己尚未毕业等真实情形的,则可能因构成欺诈而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无论是在校大学生选择实习见习、勤工俭学、毕业入职,还是用人单位考虑降低用工成本、招揽优质人才,劳资双方均应提高法律意识,妥善保存入职及在职的相关资料,及时签订书面实习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THE END
0::谢增毅:我国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模式的转变|第五届中国法学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关系采用单一调整模式,即按照我国现行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判断某类务工群体是否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如是,则受劳动法保护,劳动法所有规则均对其适用;反之,则不受劳动法保护,劳动法所有规则均对其不适用。 随着用工形式多样化和劳动关系复杂化,这种单一调整模式带来诸多问题。 jvzq<84kqngx0lxup0io1ƒ}|r1814<571v814<5726e68;;26:4tj}rn
1.学生实习受伤谁负责由于实习是一个教学环节,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所以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实习生也不是一个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有的实习生可能还没有达到法定的劳动年龄。由于双方不是劳动关系,实习生也不是劳动者,所以在劳动当中受到伤害,很难按照《劳动法》或者《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对这一点,jvzq<84yyy4mc€2nkd4dqv4hnu€0uƒdxkg}/c|uApqC27B<
2.学徒期间劳动关系成立王某系经合法登记从事汽车电路维修的个体工商户,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张某学徒期间虽不能单独从事维修业务,其提供的也可能仅为简单劳动,但确系向特定主体即单一、固定地为王某提供劳动;王某不认可曾支付被告工资或报酬,但承认免费提供张某中餐,故张某为王某提供的劳动应视为有偿劳动;张某接受业主王某的工作安jvzquC41nni/p€zrn0kew7hp1f~bn8xcll565>870jzn
3.平台经济劳动者保护的法理逻辑与路径选择学术前沿缺乏劳动安全保护。在工业社会早期,获得社会保护的前提是“在社团中的地位以及某种形式的贡献”,该贡献通常被狭义地理解为“参与正规的有薪就业”。[2]也就是说,只有处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才能得到劳动法保护,而签订民事协议的劳务提供者只能得到民法保护。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特殊或倾斜保护,后者是平等保护jvzquC41yy}/tvqv0eun0ls142821:7431<47=540unu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