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一高校教师张青(化名)给极目新闻来电,称其从学校离职时,被学校索要47万元的赔偿。他在学校工作了将近4年时间,但学校之前承诺的安家费、科研经费并未全部到位,如今提出离职却被索要高额赔偿,他认为学校的要求不合理。
大学教师称校方未兑现承诺
据张青向极目新闻记者讲述,他是湖北襄阳人,之前一直在西安求学。
2018年3月,张青拿到西北工业大学博士学位,后应聘到西安航空学院,担任教师工作。在决定到该校工作前,张青认为学校承诺的条件不错:三年之内兑现20万元安家费和2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这个是当时面试的时候口头承诺的,并没有形成文字。”
根据该合同,西安航空学院聘任张青为飞行器学院教学科研型工科类专业课教师,岗位等级为十级。
入职期间,张青为西安航空学院发表EI检索论文6篇,公布发明专利3项(1项已授权),出版学术专著1部。张青说,因为部分科研经费未能及时拨付,其本人垫付了其中部分费用。
张青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到2021年,他已经是入职第四年,但安家费学校只支付了14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支付了12万元,但均没有按照约定执行完毕。
另外,学校明文规定的EI索引论文奖励、发明专利奖励以及学术专著等奖励也都一直没有发放。
辞职被要求赔偿47万元
2021年6月,张青的三年合同到期。
“学校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就不愿意续签合同了。”当年11月15日,张青向学校人事处提出离职,未料想人事处要求其赔付47.6万元。其中,包括违约金12万元,科研启动经费12万元,安家费14万元,访学费用9.6万元。
除了安家费和科研经费未到位的问题,张青还称,其于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在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访学期间,学校一直没有发放相关补贴。在其向校长汇报后,相关费用才在9个月后得以解决。
校方称是按双方约定执行
对此,西安航空学院纪委也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一一回应。
这份回应的文件显示,张青的科研启动资金于2018年拨付了12万元,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一次拨付6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剩余部分,但“张青未按规定提交相关表格及材料,故剩余资金未拨付。”
在安家费问题上,该文件称确实学校研究同意给张青20万元安家费,并原则上按照三年发放,目前,已经于2018年7月和2019年11月发放两笔共14万元,但因2020年张青在国外访学且未按时提交访学工作总结,加之2020年上半年新冠肺炎疫情,当年的博士安家费仅发放到2017年入职的博士,2021年学校已经安排发放2018年入职博士的安家费,但因张青提出辞职申请,且未满服务期,因此扣发。
3月2日下午,西安航空学院纪委一位老师介绍,接到张青的情况反映,都逐一作了核实,对于相关问题的回应以回复的文件为准。这位老师称,这个调查回复文件张青已经签字确认。
3日上午,该校人事处一工作人员接受极目新闻记者采访时称,学校要求赔的钱的数目,是根据双方的协议执行的,“出国一年,我们还给了他生活补贴,也发了工资等等。”该工作人员称,要这些东西,就需要在学校工作;要离开,这些钱就要还给学校。如果不认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业内人士称高校用人都会防流失
“大部分高校都会有,很正常。”
钱老师说,为了让高水平的人来学校任教,人才的引进都是有安家费、房贴、实验室建设费等费用投入,但有些费用并不是一次性发放,而是分批进行。
据钱老师介绍,其所在高校普通协议制博士安家费20万元,房贴三年6万元;水平高的博士还分成几档,年薪较高,之外还有前述的补贴;有的还能安排配偶子女入学等问题。
“这些费用投入了,如果别人把资源用上了,职称评上了,结果人走了,学校会很被动。”因此会对其约定一个工作年限,通过违约金的方式,作为学校培养人才过程中的自我保护。
不过,钱老师认为,这种约定,约束力有限。因为大学老师一旦要跳槽,肯定有更好的去处,适当地赔钱也是愿意的。在钱老师身边,就有不少人宁愿赔钱,也要到更高更好的平台工作。
另外,也有高校老师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对服务期限的约定,每个高校的执行力度是不一样的。有提前离职的老师可能会面临官司,最终赔钱;也有高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追究。
律师称违约金需按法律规定支付
针对张青案例,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袁三慧认为,学校的赔偿要求并不合理。
虽然双方协议约定了违约责任,但张青已经在高校服务了三年多时间,且学校并没有足额支付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却要求其赔偿47万元的费用,存在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即使返还部分费用,也应考虑张青在学校的服务期限。
另外,10年的服务期是否过长,都值得商榷。如果法院认定10年的服务期过长,进行调整,相应的违约金也会减少。
袁三慧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袁三慧认为,不少企事业单位利用优势地位,滥用合同权利,将培训服务期约定过长,将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约定过高,这样合同条款的效力很容易受到影响,最后违约责任会依据法律规定计算,而不是依据合同约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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