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至今,网络女主播小杨所在的传媒公司拖欠其1万多元迟迟不支付,公司负责人对于小杨的讨要更是不理不睬,导致小杨日常生活陷入困境,精神也有很大压力。记者采访发现,小杨与该公司签订的是“合作协议”而并非“劳动合同”,导致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为困难。
而在广州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相关案例中,法官提醒,网络直播用工关系复杂,常常存在认定难、解约难、地位不明、权利义务模糊等问题。劳动者在看到这一职业光鲜亮丽的同时,也应留意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女孩入职传媒公司当主播
月入2万多元
小杨今年20岁,老家在河南。4年前,正在读高中的她辍学后来到西安,起先一直在堂哥家的超市帮忙。“他们公司有一名员工经常来我堂哥家超市买东西,一来二去我们也熟了,是他介绍我进公司的。”小杨说,2022年3月,在该员工的介绍下,她来到西安城南一家传媒公司,入职了女主播一职。
根据小杨与该公司当时谈好的内容,她主要在抖音平台直播间从事“团播”工作,与网友互动。“一开始是唱歌或者跟网友聊天,后来慢慢变成团播跳舞”。按照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这3个月中第一个月薪资5500元,第二个月薪资6000元,第三个月薪资7000元,转正后每月薪酬为1万元。此外,直播间如果人气旺,小杨还可得到额外的提成,“所有的钱算下来,转正后我一般每月都能拿到2万出头的薪资。”小杨说,这个收入水平,对于她这样刚来西安不久的小姑娘来说,已经算很不错。
今年4月离职后
还有1万多元要不回来
去年11月,因为要考取驾照,加上这几年主播工作压力也比较大,小杨想休息一段时间,便向公司请了假。直到今年2月底,才重新回到公司继续上班。重新上班后不久,小杨便从同事处听说,公司财务似乎出现问题,拖欠很多主播的薪资不给。
“我当时没想太多,毕竟在公司干的这两三年,他们基本都能按时发工资,而且我去年11月休假前,所有工资也都结清了。”令小杨没想到的是,从2月底干到3月后,自己的工资也未能按时发放。待小杨找到公司财务询问后,得到的信息是“公司周转有问题,让大家稍等等”。就这样,小杨一直等到4月底,该公司拖欠她的工资依然未支付。眼看工资迟迟发不下来,小杨最终于4月20日从该传媒公司正式离职。
小杨告诉记者,从2月底至4月20日,公司共拖欠她工资近5万元。为了要回自己的工资,这几个月她想尽了办法。
3月份,在自己多次讨要下,该公司给小杨付了1万元,并表示剩余金额尽快到账。
5月,眼看剩余工资迟迟未到账,小杨委托律师向该公司发了律师函,该公司随后支付2万元并承诺余款6月份结清。
6月底,未等来余款的小杨向辖区派出所报案,在民警的介入及调解下,该公司支付给小杨5000元,承诺7月底结清尾款1万多元。但从6月底至今,该公司承诺的尾款依然未到账。
双方签订的并非“劳动合同”
而是“合作协议”
8月11日,记者拿到了小杨口中提到的“合同”。记者注意到,该电子版内容为“直播合作协议”。甲方为陕西图润银河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某某,乙方为小杨。
收益分配方面,协议中约定,乙方使用某账号用于直播的月分成收益=乙方在该团播账号中个人总流水×20%。乙方自稳定开播的第四个月起,甲方与乙方按照保底+分成收益模式分配,每月保底收益为7000元。乙方确认,甲方以任何形式给予乙方的保底收入,都是甲方的一种扶持行为。
小杨说,自己有该公司财务及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一开始,自己发微信或打电话,对方还有回应,会告诉出了什么问题,需要等多久能给她余款。但从7月底至今,该公司负责人赵某某和潘某某对小杨讨薪的微信就不再回复,打电话也不接。
“令我气愤的是,最后几次我联系公司负责人,对方竟然说,要不是公司给我提供平台,我之前怎么能赚那么多,我应该对公司感激,而不应该再闹着要工资。”小杨说,因为讨要工资的事,她压力大到晚上经常睡不着,一闭眼睛脑子里就是这些事,令其十分痛苦。
律师: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较难认定
小杨告诉记者,除了自己外,该公司还拖欠其他主播的工资,有人被拖欠的金额高达8万元。“现在很多女主播都离开公司了,剩下的也都不知道公司还能不能按时发工资。”小杨说,要不是有的同事经济压力大不敢轻易离开,大家早都走了。
多方查找下,记者联系到该公司曾经一位股东,他直言,自己早已从该公司退股。但自己记得,公司跟主播签订的是“合作协议”,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小杨口中的“欠薪”这一说法并不合理,“因为给他们的不是工资”。
对此,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文博表示,在他们日常工作中,确实遇到不少网络主播的劳务纠纷问题,“我们遇到的所有主播,跟公司签订的都是合作协议而并非劳动合同。”张文博表示,遇到这样的问题,可第一时间向人社部门投诉,但如果在人社部门介入处理后,对方公司不理睬,不给钱,就需要走到劳动仲裁这一步,“这时就需要涉及劳动关系认定上了,仅凭双方的合作协议无法认定,这只是一方面,还需要其他各方面综合考虑。”他提醒,网络直播用工关系存在认定难、解约难、地位不明、权利义务模糊等问题。劳动者在看到这一职业光鲜亮丽的同时,也应留意到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对协议的内容有深刻了解,特别要注意协议的性质,同时也要注意留存公司的规章制度、工资明细等相关证据,谨防发生纠纷后,因证据不足丧失维权的机会和权利。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林安表示,从小杨与该公司的合作协议上看,约定双方并非劳动关系,因此协议本身可能对小杨不是很有利,但此协议中还约定了保底收益,如果符合发放保底收益的情形,小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保底收益。
“这个表面上是合作协议,但我认为,其实质上构成了劳动关系,可以试着去申请劳动仲裁,”林安表示,如果劳动仲裁不认可劳动关系,小杨再考虑根据协议约定,去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
以案说法
应发工资变为应发服务费
“合作”名义难掩劳动关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对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用工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新就业形态领域下,部分企业以“合作协议”名义与网络主播建立灵活用工关系,但实际仍对主播进行考勤、排班及薪酬管理,模糊劳动关系边界。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明确了新业态用工中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对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用工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丽丽(化名)以带货主播的身份入职一公司当主播,双方签订了《直播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双方的合作内容包括信息推广、产品推广、产品销售等,服务费12000元/月。此外,双方还对每月、每日直播时长以及提成等条款作了具体约定,丽丽若未完成工作量,公司有权扣除相应薪资金额。
签订协议后,丽丽成为了该公司的专属主播并被拉入了公司的“主播群”中,丽丽每天需要按排班表安排的时间直播,直播完群内会发送其直播时长及销售额。此外,公司每月都会向丽丽发送“工资表”,前三个月的工资表记载有“保底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后变为“保底服务费”“应发服务费”“实发服务费”。
一年后,双方因对更换直播间等事项协商不成引发矛盾。丽丽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为劳动关系,劳动仲裁裁决支持了丽丽的仲裁请求。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新业态劳动争议所涉的情形复杂多样,在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应紧扣劳动者人身及经济从属性这一认定劳动关系的最核心标准,结合事实依法进行认定。以网络主播为例,其工作模式存在显著差异,可能构成劳动关系,亦可能构成其他民事法律关系,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本案中,该公司与丽丽签订的协议虽名为《直播合作协议》,但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仍应以案件具体事实为基础,从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来进行合理判断。
首先,丽丽的工作内容为直播带货,该劳动属于公司经营范围的组成部分。直播的时间虽不固定,但基本上由公司专人安排,《直播合作协议》也对每月直播时长进行限定,丽丽不直播需要向公司申请,公司亦有权对丽丽未完成工作量的情形扣除薪资金额,可见公司对于丽丽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及休息休假等基本劳动要素具有决定权,相反丽丽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并无实质的自主决定权。因此,公司实际行使了对丽丽劳动过程的指挥、管理和监督权,可认定双方劳动用工关系具有较强的人格从属性。
其次,丽丽的报酬有固定的底薪,报酬支付有固定规律,符合劳动关系中工资发放的习惯,提成与其直播销售额有关,丽丽对于交易价格和劳动对价也不具有决定权,据此可认定双方的劳动用工关系具有相当的经济从属性。
综上,该公司和丽丽之间的劳动用工关系具有较强的人格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双方应为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