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特别需要关注的有以下内容:
系统升级时间节点
直连接入系统并行安排
基于票交所直连规划
推广期业务办理途径及接入接口规则
业务规则变化
新增企业信息报备等业务前准备流程
1)接入机构在为企业开通票据业务权限前,应向票交所报备企业的基本信息、信用信息、企业属性信息、企业结算账户等。
2)对于企业存在多个银行账户的情况,均可报备使用。遵循“谁登记、谁维护、谁使用”的原则。
3)企业信息报送的审核期限为实时返回。
4)系统升级时,存量企业参与者信息如何批量登记?
A.接入机构向存量企业客户网银推送新系统电票业务相关协议条款。
B.企业登录网银逐户确认条款。
C.接入机构将核对无误的企业信息发送票交所,票交所审核记录报备信息,建立票据账户。
D.票交所返回报备信息,报备成功的授权票据业务。
创新票据签发模式
1、创新票据签发方式,支持签发以标准金额(0.01)组成的票据包。
票据包以票据包号标识,票据包中的单张标准金额票据以子票区间确定。在办理业务时可依实际业务场景需要,将票据包按实际支付金额进行拆包并发起申请。实现票据的“找零支付”功能。
2、允许开立整包流转的票据,即零票,票据子区间为0的不可拆分票据。
3、分包次数有上限设置,目前考虑到运营情况,暂时设置为500,此规定非业务限制。
4.票据来源可根据票号开头判断:
ECDS电票:1银、2商;金融机构:5银、6商;供应链:7商、8银。
票样参考:
票据状态变化
以上为部分ECDS和新系统的票据状态对照关系。
注:新老系统票据状态有很大变化,票交所取消了中间流转状态。
对公业务变化
1、新系统基于交易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考虑到目前交易系统中电票无一级市场系统功能,贴现前业务功能模块在交易系统中新建,逻辑上较为独立,采用重构方式,能充分考虑票据“找零”、企业身份管理、自动提示付款等功能提升。
2、贴现业务实现DVP清算。
3、对于质押以至票据到期日的,到期当日票交所自动发起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拒付的情况,新系统允许质权人发解质押。
4、允许部分对公业务分包流转,允许拆分业务功能如下:
到期业务变化
提示付款:
1、统一提示付款流程
ECDS 传统电票的到期提示付款采取手动发起、手动应答的业务模式。在新系统中,银票到期采用系统自动发起、自动应答模式;商票在到期日按持有的票据包自动发起提示付款申请,由付款人或付款人开户行手动应答。
注意:票交所系统只在到期日自动发起一次提示付款申请,持票人在其他时间依然可以手动发起提示付款申请。
2、提前提示付款
提前提示付款规则和以前有所变化,提前提示付款撤销或拒签后均可以继续流转。
3、到期提示付款
到期日当天票交所自动发起提示付款申请。并按会员维度批量清算,先汇总计算其到期承兑的应付头寸,在批量清算场次将不同会员的应付款项扣收至票交所批量清算专户,根据已扣收的应付款项汇总计算不同会员的应收头寸,并从批量清算专户批量划付至会员指定账户。
批量清算处理失败的票交所自动发起单笔提示付款申请,后续签收流程同上描述。
注:首批上线可能会延迟开放批量清算开关。
4、期后提示付款
到期当日未能兑付成功的期后且未发起追索申请前可继续发起提示付款。
追索业务:
1、追索业务迁移至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并对业务规则做了如下调整:
(1)贴现前追索,持票人可向多个被追索人同时发起追索通知,如多个被追索人应答同意后,由追索人选择其中1个被追索人发起同意清偿,完成追索(支持DVP、FOP)。其中,同意清偿可分包清偿。
(2)贴现后追索:复用原交易系统的处理规则,对于持票人向贴现人、贴现保证人发起线上追索且追偿失败的情况,可直接向前手发起追索。
新增贸易背景信息管理
目前ECDS电票业务在交易背景信息的采集上存在缺损,拟先在新系统的供应链票据业务中试点实现交易背景信息相关功能。
应用场景 :先期试点应用于企业类业务参与者通过供应链平台签发的票据提示收票应答时、贴现签收应答时检查。
金融机构目前不强制要求贸易背景信息的检查,可根据机构内部业务情况上传登记发票、合同等交易背景信息。
新增增信业务
支持保贴增信和保兑增信。增信人登记增信信息后,票交所记录被增信人信息及增信额度。只做标签显示,不涉及业务限制。
新增“不得转让标记”撤销功能
允许持票人发起对“不得转让”标记的撤销申请,由原背书人应答后生效。
新增票据冻结解冻业务
增加票据冻结及解冻申请。
承兑人业务办理渠道在收到司法机关相关文书要求后,在票据结清前办理票据的冻结登记;或在收到司法机关相关文书要求后,对已办理冻结登记的票据办理解除冻结登记。票据办理冻结登记的,票交所限制票据的流转。
注意:当票据包分包流转时,主票包被冻结时,主包拆分出来的子票包均被冻结,如图上的背书人C;仅仅最末尾子票包被冻结时,不影响其他子票包及主票包,如图40万元子票包。
资金清算规则
企业参与者的资金结算:
1、通过接入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办理资金的结算。
2、金融机构作为接入机构——提供了业务接入和资金接入两项服务,必须使用其开立在金融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开展票据业务资金清算。
3、供应链平台作为接入机构——由供应链平台提供业务接入,由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结算接入服务,企业类业务参与者在金融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金融机构、非法人产品类参与者的资金结算
沿用原交易系统的模式,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或开立在票交所的资金账户进行资金结算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