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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外培训机构退费的法律依据说明
各位领导:
我局屡次接到社会治理中心将有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群众诉求问政交办我局办理,如此会引起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监管缺失、造成群众投诉问题的堆积,此类工单在法律法规及各级文件中有明确的消费维权与监管规定。
今天又接到社会治理服务中心交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纠纷的工单,关于“校外培训机构退费等有行业部门监管的工单”及类似工单,依据职权法定精神,为进一步厘清中小学生及成人教育退费的监管职权、更好地受理群众诉求,及时解决群众问政,提升群众满意度,从根本治理消减社会矛盾,现将此类工单行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依据、执法主体、各自职责划分以及社会意义危害后果阐述汇报如下:
经我局调查总结:校外培训机构的投诉类型几乎皆为交纳预付款后商家停业导致无法消费而引起的消费纠纷,此类消费纠纷在法律法规及各级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
一、关于预收费的法律法规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
经营者违反规定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对退款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还预付款及其利息;
(二)已消费的,应当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及其利息;经营者给予折扣、让利的,应当按比例折抵消费,并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及其利息。
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并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消费者。”
二、关于消费维权,哪个部门来执行监管问题: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2017年由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实行国家保护、社会监督和经营者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商务、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发展、金融监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通信、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国家文件关于对各自职责界定的规定:
既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各部门各自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关于对各自职责的界定:
1、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二)基本原则。 职责法定。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8号)......2.严格按照分工履行监管职责。
严格依法依规监管。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法律法规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要严格依法执行。对国发〔2015〕62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已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相关审批项目,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公布的“三定方案”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履行监管职责。(各级工商机关、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职责。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营事项,由各审批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并依法依规查处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审批事项经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行政许可的一般经营事项,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监管,并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违法行为,有关职能部门配合;无明确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工商机关牵头监管,并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违法行为,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审批机关和监管部门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执行。(各级审批机关、工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根据《JN市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J政字﹝2016﹞110号)“(二)严格落实监管职责,构建无缝化大监管体系.....”(同样规定)
4、《QF市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Q政字﹝2016﹞58号)“严格落实监管职责,构建无缝化大监管体系....”(同样规定)
也就是说根据国家规定“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法律法规有明确监管部门的由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无明确监管部门的按三定方案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四、校外培训机构是哪个部门的监管职责
1、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三、依法审批登记(五)确保证照齐全。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六)严格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九)规范收费管理。...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3.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 ...三、健全预收费监管机制(八)加强协同监管。各地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的作用,做好学科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运营和预收费日常监管,强化风险排查和源头化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4.根据《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鲁教财字〔2021〕12 号)“第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实行属地监管原则。 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本办法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以及第十九条“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的作用,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运营和预收费日常监管,强化风险排查和源头化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教育部门是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更是审批许可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教育培训机构方面的主要职责是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自身法定职责内广告、价格、不正当竞争三类违法行为的监管。(市监局对自身的职责有非常明确的描述:“积极配合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自身的法定职责内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教育培训市场秩序的综合整治工作;)
综上所述,校外培训机构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应由主管部门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另外,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兜底”牵头职责也仅限于没有行业主管部门。这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8号)明确作出了规定。教育培训机构所涉消费者投诉并不适用“兜底”情形。
五、社会意义及危害
行业监管是行业消费权益的国家保护部门,国家保护在先;
退费是消费纠纷的重要表现之一 ,与行业监管不可分割。且是行业监管群众工作宗旨工作核心工作之一 ;
消协是社会组织,无执法权。排在国家保护部门之后。
主管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如不受理本监管行业群众消费投诉就不能及时知晓本行业真实的监管动态;行业主管部门不知晓不处理本行业消费投诉会疏于监管甚至懒于监管;会造成有执法监督权的部门放松或放纵了对监管相对人的监管,造成行业监管失职、渎职;同时,行业监管部门如不能及时快速地关注处理本行业的消费投诉、会使行业监管严重脱离本行业服务的人民群众。
“教育培训机构”表面的退费问题,其实最终还是从上而下的行业监管问题;“中小学生辅导培训退费问题“不是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的职责,且有法定监管部门,对于这一重大社会问题,不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岀的整治通知中,市监部门所做的是:
1、积极依法履职职权内的职责;
2、听从上级领导部暑:对市监局法定职责外的其它职责,积极配合其法定主管部门积极加强监管治理。
综上法律规定、依据“法有规定必须为”的精神,为切实加强不同领域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行业监管主管部门的类似消费工单,请各位领导重视此类问题,及时转办其行业主管部门以快速加强其行业监管、加强其行业消费维权保护,及时治理舆情化解民情解决民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