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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管理》第七章共4个小节,各小节在24年考试中的分值分布和重要程度有所不同。下面为大家罗列了各节重要考点和24年分值占比等,如下表:
考点1、施工生产危险源及其控制
危险源分类
第一类
可能发生意外释放能量的根源,包括施工现场或施工生产过程中各种能量或危险物质。
①能量源:变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炸药、行驶中的车辆、作业中的机具。
②危险物质:一氧化碳、氮气;炸药、氯气、苯、二氧化硫等。
第二类【24年单、24年多】
指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或限制措施破坏或失效,以及防护措施缺乏或失效的因素。
包括:①物的不安全状态(危险状态) 、②人的不安全行为、③环境不良(环境不安全条件) 及④管理缺陷等因素。
危险源控制手段
第一类
第一类危险源的存在是第二类危险源出现的前提。是固有的能量或危险物质,主要采用技术手段加以控制,包括消除能量源、约束或限制能量(针对生产过程不能完全消除的能量源) 、屏蔽隔离、防护等技术手段,落实应急预案的保障措施。
第二类
第二类危险源的出现是第一类危险源导致事故的必要条件。
主要通过管理手段加以控制,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规避环境不良(不安全条件) ,包括建立健全危险源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危险源控制管理基础工作,明确控制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实施考核评价和奖惩等。
考点2、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方法
“危险源”由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三个要件组成,缺一不可。
潜在危险性
是指一旦触发事故,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或损失大小,或者说危险源可能释放的能量强度或危险物质量的大小。
存在条件
指危险源所处的物理、化学状态和约束条件状态。
触发因素
不属于危险源的固有属性,但它是危险源转化为事故的外因,而且每一类危险源都有相应的敏感触发因素。
例如,易燃气体瓶是一个危险源,安全阀是其约束条件,而明火可能是其触发因素。
考点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目的、对象和管理要求
对象: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及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
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配合型)。
企业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协助企业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配合型】。
安全培训
上岗培训
施工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企业、施工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其他
(1)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2)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A证)、项目负责人(B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点4、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管理人员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24年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25年教材修改】
条件:(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口诀:新3老6】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在期满前60日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要求: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在期满前60日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考点5、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对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范围:(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上述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考点6、施工安全事故隐患
施工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分类
危害及整改难度
整改特点
一般
事故隐患
能够立即整改排除
重大
事故隐患
• 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考点7、施工安全事故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考点8、施工安全事故报告
1、事故单位上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民报民);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主管部门报告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上述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必要时,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考点9、施工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一般事故
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逐级上报
应急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
组织调查
人民政府
县级
设区的市级
省级
国务院
提交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 日内
(特殊情况下,期限可延长,延长最长不超过60日)
批复
事故调查报告
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 日内做出批复
30 日内批复
延长最长不超 30 日
其他要求
(1)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3)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4)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6)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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