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技能评价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退役军人事务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退役军人事务员国家职业标准(2024 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 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思想,对退役军人事务员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三、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有: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主要起草人员有:高海宾、孙军山、李成、宫爱民、郝雪松、南方、陈峥嵘、鲁强、薛文海、方治国。
四、本《标准》主要审定单位有:退役军人事务部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司。主要审定人员有:和震、赵宁、田大洲、许远、姚树樘、陈孟锋、张瑜、刁振河、王立国、梁韬、施钰丹、孔照、李星蓓、陈乾宇。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培训中心和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等单位及王小兵、陆照亮、朱尧耿、吴进才、蒋松余、张元、李文静、肖艳婷等领导、专家的指导和大力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批准,自公布之日①起施行。
退役军人事务员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退役军人事务员
1.2职业编码
3-01-04-04
1.3职业定义
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从事退役军人政策咨询、信访接待、权益保障、安置服务、就业创业扶持等事务办理的人员。
1.4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信息分析处理能力、判断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1.7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1.8职业培训要求
1.8.1培训参考时长
五级/初级工不少于40标准学时;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不少于60标准学时;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不少于80标准学时。
1.8.2培训教师
培训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三级/高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二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一级/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满2年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2年。
1.8.3培训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在标准教室或具备智能培训系统的教室或计算机教室进行;操作技能培训在具备相应条件的培训场所进行,应配备必要的照明设备、网络环境、计算机(配备相应的软件系统)等,且卫生、光线、通风条件良好。
1.9职业技能评价要求
1.9.1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①相关职业:军队人员(退役)、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档案专业人员、行政办事员、政务服务办事员、统计调查员、劝募员、村和社区工作者、城市管理网格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解员、职业指导师、劳动关系协调师、创业指导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培训师等。
②相关专业:军事学、教育学、社会学、法学、政治学与行政学、思想政治教育、应用心理学、统计学、档案学、社会工作、公共事务管理、公共关系学、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民政服务与管理、职业指导与服务、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经济学等。
1.9.2评价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操作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评审主要针对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含)以上为合格。
1.9.3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其中,采用机考方式的一般不低于1:30),且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操作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0,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
1.9.4评价时长
1.9.5评价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或具备培训系统的教室或计算机教室进行,实行机考时需配备相应网上考试系统;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在具备相应条件的考试场所进行,应配备必要的照明设备、网络环境、计算机(配备相应的软件系统)等,且卫生、光线、通风条件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