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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知识培训课件
---酒店容易发生的安全问题
——主讲:石定军安全知识培训课件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亡。
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
以法为鉴,可以晓规则。以史为鉴,可以知兴亡。
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
以法为鉴第一节饭店法律纠纷的预防与处理
第一节饭店法律纠纷的预防与处理一、饭店法
◆广义的饭店法是指调整饭店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饭店法是指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和法规。一、饭店法◆广义的饭店法是指调整饭店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二、饭店法律体系的层次
饭店法所调整的是饭店活动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而不是单一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和法规包括: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有关法律。例:酒店要求客人进行赔偿:①酒店是否有权。②收费的标准。
2、由国务院及各部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
3、由国家旅游局等行政部门制定的饭店规章、制度及规范。
4、由地方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地方饭店法规。
5、此外还包括我国参加和承认的国际有关公约和章程。
二、饭店法律体系的层次饭店法所调整的是饭三、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国际习惯和国际通例的总称,是指在国际间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长期性的习惯做法。国际惯例是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准则和规则。◆国际惯例的形成条件在于:有惯事实,内容明确规范;与现行法律没有冲突而法律又未规定,经过国家承认有一定强制力保证。
三、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国际习惯和国际通例的总称,是指四、饭店与客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1、饭店与客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客人来到饭店提出住店的要求办理了登记手续,并且拿到了饭店客房的钥匙以后,他才具有饭店客人的身份,才能算是饭店客人。客人向饭店发出了就餐或其它消费的要约,而饭店又接受了这一要约后,这时饭店和客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便正式成立了。2、饭店与客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终止:(1)结帐终止客人来到结帐处,提出退房,饭店出示帐单,双方无异议,签单付费之后,或者客人在饭店进行其他消费结束,付了款以后,饭店和客人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关系随即终止。(2)合同终止团队、会议、长住、订餐等客人通过合同的方式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一经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产生和终止。四、饭店与客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1、饭店与客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
(3)违约终止客人或者饭店,如果有一方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经指出后仍不能达到约定的要求,另一方可以随时终止合同。(4)驱逐终止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厂法规的合同,法律不予保护,客人如果因实施犯罪行为而被拘留、饭店有权将其驱逐,此时双方的合同关系随即终止。3、饭店对客人的权利。(一)拒绝客人的权利①患有严重传染病或精神病者②携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③从事违法活动者;④影响饭店形象者(如携带动物者);衣履不整恕不接待,离不开当时、当地文化、酒店档次、风俗习惯;⑤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帐记录者;⑥饭店客满;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接待国家元首,不可抗力。(二)要求客人支付合理费用的权利。
4、饭店对其客人的义务。(1)饭店有尊重和保障客人的人权的义务(2)饭店有保障客人人身安全的义务。例:上海银河宾馆里的血案:1998年王翰因开会14:40入住,16:40被杀害在房间里,闲散人员在酒店时间3小时,乘坐电梯七上七下,进房杀害房主,酒店赔偿8万元。(3)饭店有保障客人财务安全的义务。(4)饭店有保障客人贵重物品安全的义务。〈客人未声明的,酒店按照一般物品进行赔偿(400元)〉(5)饭店有告之客人注意安全的义务。(6)提供符合国家等级标准的硬件与服务的义务。(7)饭店有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条)。(8)饭店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义务。4、饭店对其客人的义务。五、客人的权利1、人身安全权;
2、心理安全权;
3、财务安全权;
4、知悉真实权(法律依据:消费法、文字法);
5、自主选择权;
6、公平交易权;
7、获得知识权;
8、维护尊严权;
9、监督权;
10、获得赔偿权。五、客人的权利1、人身安全权;宾馆楼梯没扶手客人坠楼身亡家属获赔13万多元
楼梯未安装扶手,造成客人不慎坠楼身亡。23日,临汾市尧都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尧都区某宾馆老板张某赔偿受害人逯某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60%,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36661.4元。
第二天清晨,宾馆老板张某按照逯某的嘱咐,来到3楼叫其起床,听到逯某应声后就返回到了一楼。过了一阵,张某见逯某还未下楼,就再次上楼去看。当他走到二楼时,发现逯某躺在楼板上已不省人事,遂立即将其送往医院,但逯某终因脑部受到重创而死亡。
今年3月15日,逯某的家人将宾馆老板张某告到尧都区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27769元。
法庭审理认为,逯某住进张某的宾馆,张某应保障其人身安全,楼梯两侧未安装扶手,违反了国家《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有关规定,导致逯某坠楼摔伤抢救无效死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部分赔偿金。另外,逯某系成年人,因疏忽大意致本人摔伤后死亡,亦有一定的责任。
宾馆楼梯没扶手客人坠楼身亡家属获赔13万多元酒店用餐不慎滑倒顾客获赔1.9万余元
客人在酒店用餐时不慎滑倒,致使右下肢骨折并留下后遗症,客人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令酒店支付人民币1.9万余元,酒店对责任认定不服提出上诉。市二中院日前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6月,任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诉讼代理费等共计人民币5.5万余元。原审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关对任女士的伤情进行鉴定,认定为十级伤残,判令酒店支付伤者人民币1.9万余元。酒店对此不服,认为客人受伤系走路不慎所致,酒店并无过错。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对其服务场所中潜在的危险有预见能力和排除义务。本案中,任女士因酒店地板湿滑而摔倒,酒店作为经营者既没有采取措施防止该损害结果发生,也没有对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作出明显的警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理应对客人摔倒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酒店用餐不慎滑倒顾客获赔1.9万余元顾客酒店内摔倒获赔女儿结婚大喜之日却遇烦心事,60岁的陈大妈2006年10月在安康一家大酒店内摔成五级伤残。陈大妈以酒店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把酒店告上法院,索赔26万余元。11月21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酒店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陈大妈获赔95384元。去年10月20日,陈大妈的女儿在安康一大酒店举行结婚典礼。陈大妈在给客人敬酒时,掉进了酒店大厅内的一个水池,水池中的玻璃幕墙被砸碎,致陈大妈全身多处受伤,其中右臂割切伤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在陈大妈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仅支付1万元医疗费用。法院审理认为:酒店大厅内水池所装饰的玻璃幕墙用易碎的普通玻璃做落地幕墙存在安全隐患,水池边亦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虽设置有警示标志但不足以防止危险的发生,且餐位与水池台阶之间未预留合理的通行区间,故应认定酒店所提供的消费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与陈大妈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陈大妈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慎跌入水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酒店、陈大妈分别承担60%、40%的责任,由酒店赔偿陈大妈各项经济损失95384元。顾客酒店内摔倒获赔餐厅地面积水顾客滑倒获赔四万
营养期30天为宜。沈香兰庭审中出具了一份证明其固定收入为人民币1300元的证据。
一滩积水店家埋单4万余元,着实令其大呼冤枉,痛心不已。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酒店从事餐饮等经营活动,保障酒店客人的人身安全是其法定义务,因酒店对餐厅地面上的积水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未及时采取清理措施,亦未能在庭审中提供设置警示标志的证据,致使食客滑倒摔伤,酒店对此的损害赔偿责任是责无旁贷的。营养期30天为宜。沈香兰庭审中出具了一份证明其固客人酒店遇害酒店该负何责
入住豪华酒店不幸死于非命,诉讼数月,索赔66万元,获赔8万元。住店客人发生安全事故,酒店到底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外地游客李某入住我市一家酒店时,价值35万元的本田雅阁轿车竟然“不翼而飞”。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全额赔偿。1月24日,记者了解到,环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酒店赔偿李某18万余元,其余损失由李某自己承担。该酒店不服,上诉至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据介绍,原告李某驾驶着从朋友那里借来的本田雅阁轿车来威海旅游,并在朋友的介绍下入住我市一家酒店。当晚,李某将车停放在该酒店院内客房楼东侧停车场。第二天早晨8时许,李某发现朋友的那辆田雅阁轿车竟然不在停车场,遂在该酒店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向威海警方报了案。接报后,我市警方迅速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立案侦查。经过对该酒店当天值班的保安人员杨某进行询问,警方了解到,李某入住的第二天凌晨1时30分至2时许之间,确有一辆本田轿车从酒店停车场驶出,不过保安人员并未看清驾驶人的容貌和车内乘员人数。李某认为,她交了200元住宿费在该酒店住宿,就与该酒店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那么酒店不仅要提供物有所值的住宿餐饮条件,还应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入住环境,保证住宿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后来,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李某遂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酒店全部赔偿。酒店则认为,李某未向酒店告知、登记其停泊车辆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就未将车辆交付给酒店保管,从而也使酒店保安人员无法准确掌握该车辆真实主人的资料,致使车辆丢失,酒店在没有与李某签订保管合同下理应不该承担责任。
游客入住酒店价值35万元轿车被盗获赔18万最后,环翠区人民法院结合本案案情,依据《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认为,李某与酒店之间存在餐饮住宿合同关系,作为酒店除应提供合乎其收费标准的住宿餐饮条件外,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执行当中的附随义务。而附随义务的成立,不是依据双方当事人对相关条款的约定,而是存在于主合同的履行当中,作为承担义务的一方应当切实履行,未履行而导致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查,该酒店属于档次较高的酒店,且在院内设有专门的停车场供旅客消费时停车,根据行业特征和服务习惯,酒店提供了停车场地,允许旅客在停车场停车,酒店即应负有对停放车辆的安全防护义务。因此,酒店有义务保管好李某的车辆,使车辆在酒店的停车场停车期间不受损害,如酒店因履行安全防护义务不当,而使停放人的车辆受损,则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李某将驾驶的车辆停入在酒店院内,没有办理停车登记手续,也没有明确告知酒店工作人员车辆的停放情况,使得酒店无法确定该车的确切使用人,故李某本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于酒店的赔偿责任应相应的予以减轻。经权威部门对李某丢的车评估价值为27.608万元,法院判决该酒店承担60%赔偿责任,即18万多元。尽管一审后被告不服判决而上诉,不过最后中院维持原判。最后,环翠区人民法院结合本案案情,依据《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六、客人的义务1、按照规定进行正确的登记;2、爱护酒店的设施设备和财务;3、支付在饭店消费的各种费用;4、承担因造成饭店损失的费用;5、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客人的义务1、按照规定进行正确的登记;七、安全色安全色:是用来表达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它的作用是使人们能够发现和分辨安全标志,提醒人们注意安全,以防发生事故。安全色分为:红、黄、蓝、绿。红色:表示禁止、停止、防火的意思;黄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意思;绿色:表示安全状态或可以通行的意思。
案例:1、顾客撞坏玻璃的赔偿。2、酒店消费被人追打,躲进配电房烧伤,获赔54万,配电房赔25万。3、酒店淋浴烫伤客人,客获赔8千元。七、安全色安全色:是用来表达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安全信息第二节酒店治安知识第二节酒店治安知识一、旅店业常见的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各有哪些治安案件: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吸毒;刑事案件:盗窃、抢劫、诈骗。一、旅店业常见的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各有哪些二、盗窃在酒店常见的有哪些手段1、客房常见的盗窃手段⑴、闯空提包;⑵、顺手牵羊(合法住宿盗窃饭店财物);⑶、爬窗入室;⑷、撬门、扭锁、插片;⑸、在房们上做手脚;⑹、骗取开门;⑺、高智能作案;⑻、内部员工作案;⑼、盗窃钥匙。2、餐厅常见的盗窃手段⑴、顺手牵羊;(精致餐具)⑵、混水摸鱼;(大型活动)⑶、内部员工作案。3、其它常见的盗窃手段⑴、盗窃行李寄存牌冒领或调换行李;⑵、盗窃车辆内包裹和物品;二、盗窃在酒店常见的有哪些手段1、客房常见的盗窃手段三、抢劫在酒店有哪几种手段
⑴、麻醉;⑵、绑架;⑶、持械;⑷、杀人;⑸、电击。三、抢劫在酒店有哪几种手段⑴、麻醉;四、诈骗在酒店有哪几种手段⑴、抬高身价骗取信任;(在餐厅点菜后,拿高档烟、酒离开)⑵、以在酒店消费受伤骗取钱财;⑶、以调换零钱为由骗取钱财;⑷、以入住酒店为幌子骗取钱财;四、诈骗在酒店有哪几种手段⑴、抬高身价骗取信任;(在餐厅点菜五、打架斗殴有哪四种形式
⑴、旅客与旅客之间;⑵、旅客与员工之间;⑶、旅客与社会上的人;⑷、寻衅闹事以酒放风。
酒店员工在外应注意的事项:
遇事冷静不冲动喝酒适度不失态
心胸宽广让三分遵纪守法保平安五、打架斗殴有哪四种形式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案例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偷拍行为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处罚标准。面对吴某相机内的60多张女性内裤照片,警方在无法找到现场人证的情况下,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侮辱妇女、从事流氓活动的条款,对吴某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
在南京市,在楼梯上偷拍女性“裙底风光”,在商场试衣间偷拍女性换内衣等现象并不是头一次出现。但像吴某这样因偷拍遭拘留的,并不多见。据警方治安部门一位人士称,对偷拍行为的处理有两难,一是取证难,二是法律无明确处罚标准。因此,警方对偷拍者大多教育了之。
酒店发生火灾原因的分析:
1、电器设备故障、线路老化;
2、吸烟所致;
3、大量易燃材料使用;
4、火情发现得晚;
5、酒店对消防管理不善;
6、员工违规操作;
7、酒店违反了消防法规。
第三节酒店消防知识火灾: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一、火场的三大任务是什么救人、救火、抢救财物。二、怎样使用灭火器使用前,检查压力表是否正常,拉掉插销,按下把柄,一手拿住喷管前端,顺风对准火的根部喷射。一、火场的三大任务是什么三、火场上怎样进行自救
⑴.当被火围困,火势不大时,要当机立断,披上湿衣或湿被冲出火场;⑵.在火灾中,对人体危害最大的烟气,一是有毒,二是高温。所以,火场逃生要尽量避开浓烟,避不开时,要用湿毛巾或湿布捂住口鼻,放低身体,逃出火场;⑶.身上衣服着火,就地打滚压灭身上火苗;⑷.如果逃生之路被封锁,要立即退向室内,将门关闭,利用外窗、阳台、借助水管、绳子、床单攀登到上、下层,然后逃生,如果没有以上逃生条件,要赶快用湿布堵住房门缝隙,延缓烟气侵入,同时向窗外发出求救信号;⑸.在不得以的情况下才能跳楼。注意事项:
1、发现初起火灾,应及时报警并利用楼内的消防器材及时扑灭。
2、要保持头脑清醒,千万不要惊慌失措、盲目乱跑。
3、千万不要乘坐电梯逃生。
4、逃生时千万不要拥挤。
5、不要轻易跳楼,除非火灾已经危及生命。三、火场上怎样进行自救四、为什么楼梯间不能堆放杂物
房屋建筑中的楼梯,不仅是供人们日常上下楼之用,而且在一旦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是人们作为安全撤退的主要通道,如一旦被堵,发生意外时,影响安全疏散,如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火灾,浓烟烈火就会封锁楼梯,使楼上人员无法撤退下来,势必造成严重后果。四、为什么楼梯间不能堆放杂物案例分析河南焦作“3.29”火灾
国务院华南宾馆“6.1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通过提取火灾现场的遗留物,送往沈阳消防科研所进行鉴定分析,并对火灾现场认真清理和反复勘查,以及对有关人员的调查询问,最后认定火灾的直接原因是华南宾馆2层南区金陵包厢门前吊顶上部电线短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了此次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2、消防应急灯1、自救式呼吸器1、手动按钮报警器2、烟感探头3、喷淋头1、手动按钮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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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为鉴,可以知兴亡。
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
以法为鉴,可以晓规则。以史为鉴,可以知兴亡。
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
以法为鉴第一节饭店法律纠纷的预防与处理
第一节饭店法律纠纷的预防与处理一、饭店法
◆广义的饭店法是指调整饭店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饭店法是指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和法规。一、饭店法◆广义的饭店法是指调整饭店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二、饭店法律体系的层次
饭店法所调整的是饭店活动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而不是单一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和法规包括: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有关法律。例:酒店要求客人进行赔偿:①酒店是否有权。②收费的标准。
2、由国务院及各部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
3、由国家旅游局等行政部门制定的饭店规章、制度及规范。
4、由地方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地方饭店法规。
5、此外还包括我国参加和承认的国际有关公约和章程。
二、饭店法律体系的层次饭店法所调整的是饭三、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国际习惯和国际通例的总称,是指在国际间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长期性的习惯做法。国际惯例是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准则和规则。◆国际惯例的形成条件在于:有惯事实,内容明确规范;与现行法律没有冲突而法律又未规定,经过国家承认有一定强制力保证。
三、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国际习惯和国际通例的总称,是指四、饭店与客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1、饭店与客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客人来到饭店提出住店的要求办理了登记手续,并且拿到了饭店客房的钥匙以后,他才具有饭店客人的身份,才能算是饭店客人。客人向饭店发出了就餐或其它消费的要约,而饭店又接受了这一要约后,这时饭店和客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便正式成立了。2、饭店与客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终止:(1)结帐终止客人来到结帐处,提出退房,饭店出示帐单,双方无异议,签单付费之后,或者客人在饭店进行其他消费结束,付了款以后,饭店和客人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关系随即终止。(2)合同终止团队、会议、长住、订餐等客人通过合同的方式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一经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产生和终止。四、饭店与客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1、饭店与客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
(3)违约终止客人或者饭店,如果有一方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经指出后仍不能达到约定的要求,另一方可以随时终止合同。(4)驱逐终止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厂法规的合同,法律不予保护,客人如果因实施犯罪行为而被拘留、饭店有权将其驱逐,此时双方的合同关系随即终止。3、饭店对客人的权利。(一)拒绝客人的权利①患有严重传染病或精神病者②携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③从事违法活动者;④影响饭店形象者(如携带动物者);衣履不整恕不接待,离不开当时、当地文化、酒店档次、风俗习惯;⑤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帐记录者;⑥饭店客满;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接待国家元首,不可抗力。(二)要求客人支付合理费用的权利。
4、饭店对其客人的义务。(1)饭店有尊重和保障客人的人权的义务(2)饭店有保障客人人身安全的义务。例:上海银河宾馆里的血案:1998年王翰因开会14:40入住,16:40被杀害在房间里,闲散人员在酒店时间3小时,乘坐电梯七上七下,进房杀害房主,酒店赔偿8万元。(3)饭店有保障客人财务安全的义务。(4)饭店有保障客人贵重物品安全的义务。〈客人未声明的,酒店按照一般物品进行赔偿(400元)〉(5)饭店有告之客人注意安全的义务。(6)提供符合国家等级标准的硬件与服务的义务。(7)饭店有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条)。(8)饭店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义务。4、饭店对其客人的义务。五、客人的权利1、人身安全权;
2、心理安全权;
3、财务安全权;
4、知悉真实权(法律依据:消费法、文字法);
5、自主选择权;
6、公平交易权;
7、获得知识权;
8、维护尊严权;
9、监督权;
10、获得赔偿权。五、客人的权利1、人身安全权;宾馆楼梯没扶手客人坠楼身亡家属获赔13万多元
楼梯未安装扶手,造成客人不慎坠楼身亡。23日,临汾市尧都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尧都区某宾馆老板张某赔偿受害人逯某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60%,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36661.4元。
第二天清晨,宾馆老板张某按照逯某的嘱咐,来到3楼叫其起床,听到逯某应声后就返回到了一楼。过了一阵,张某见逯某还未下楼,就再次上楼去看。当他走到二楼时,发现逯某躺在楼板上已不省人事,遂立即将其送往医院,但逯某终因脑部受到重创而死亡。
今年3月15日,逯某的家人将宾馆老板张某告到尧都区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27769元。
法庭审理认为,逯某住进张某的宾馆,张某应保障其人身安全,楼梯两侧未安装扶手,违反了国家《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有关规定,导致逯某坠楼摔伤抢救无效死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部分赔偿金。另外,逯某系成年人,因疏忽大意致本人摔伤后死亡,亦有一定的责任。
宾馆楼梯没扶手客人坠楼身亡家属获赔13万多元酒店用餐不慎滑倒顾客获赔1.9万余元
客人在酒店用餐时不慎滑倒,致使右下肢骨折并留下后遗症,客人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令酒店支付人民币1.9万余元,酒店对责任认定不服提出上诉。市二中院日前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6月,任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诉讼代理费等共计人民币5.5万余元。原审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关对任女士的伤情进行鉴定,认定为十级伤残,判令酒店支付伤者人民币1.9万余元。酒店对此不服,认为客人受伤系走路不慎所致,酒店并无过错。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对其服务场所中潜在的危险有预见能力和排除义务。本案中,任女士因酒店地板湿滑而摔倒,酒店作为经营者既没有采取措施防止该损害结果发生,也没有对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作出明显的警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理应对客人摔倒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酒店用餐不慎滑倒顾客获赔1.9万余元顾客酒店内摔倒获赔女儿结婚大喜之日却遇烦心事,60岁的陈大妈2006年10月在安康一家大酒店内摔成五级伤残。陈大妈以酒店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把酒店告上法院,索赔26万余元。11月21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酒店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陈大妈获赔95384元。去年10月20日,陈大妈的女儿在安康一大酒店举行结婚典礼。陈大妈在给客人敬酒时,掉进了酒店大厅内的一个水池,水池中的玻璃幕墙被砸碎,致陈大妈全身多处受伤,其中右臂割切伤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在陈大妈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仅支付1万元医疗费用。法院审理认为:酒店大厅内水池所装饰的玻璃幕墙用易碎的普通玻璃做落地幕墙存在安全隐患,水池边亦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虽设置有警示标志但不足以防止危险的发生,且餐位与水池台阶之间未预留合理的通行区间,故应认定酒店所提供的消费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与陈大妈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陈大妈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慎跌入水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酒店、陈大妈分别承担60%、40%的责任,由酒店赔偿陈大妈各项经济损失95384元。顾客酒店内摔倒获赔餐厅地面积水顾客滑倒获赔四万
营养期30天为宜。沈香兰庭审中出具了一份证明其固定收入为人民币1300元的证据。
一滩积水店家埋单4万余元,着实令其大呼冤枉,痛心不已。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酒店从事餐饮等经营活动,保障酒店客人的人身安全是其法定义务,因酒店对餐厅地面上的积水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未及时采取清理措施,亦未能在庭审中提供设置警示标志的证据,致使食客滑倒摔伤,酒店对此的损害赔偿责任是责无旁贷的。营养期30天为宜。沈香兰庭审中出具了一份证明其固客人酒店遇害酒店该负何责
入住豪华酒店不幸死于非命,诉讼数月,索赔66万元,获赔8万元。住店客人发生安全事故,酒店到底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外地游客李某入住我市一家酒店时,价值35万元的本田雅阁轿车竟然“不翼而飞”。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全额赔偿。1月24日,记者了解到,环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酒店赔偿李某18万余元,其余损失由李某自己承担。该酒店不服,上诉至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据介绍,原告李某驾驶着从朋友那里借来的本田雅阁轿车来威海旅游,并在朋友的介绍下入住我市一家酒店。当晚,李某将车停放在该酒店院内客房楼东侧停车场。第二天早晨8时许,李某发现朋友的那辆田雅阁轿车竟然不在停车场,遂在该酒店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向威海警方报了案。接报后,我市警方迅速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立案侦查。经过对该酒店当天值班的保安人员杨某进行询问,警方了解到,李某入住的第二天凌晨1时30分至2时许之间,确有一辆本田轿车从酒店停车场驶出,不过保安人员并未看清驾驶人的容貌和车内乘员人数。李某认为,她交了200元住宿费在该酒店住宿,就与该酒店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那么酒店不仅要提供物有所值的住宿餐饮条件,还应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入住环境,保证住宿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后来,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李某遂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酒店全部赔偿。酒店则认为,李某未向酒店告知、登记其停泊车辆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就未将车辆交付给酒店保管,从而也使酒店保安人员无法准确掌握该车辆真实主人的资料,致使车辆丢失,酒店在没有与李某签订保管合同下理应不该承担责任。
游客入住酒店价值35万元轿车被盗获赔18万最后,环翠区人民法院结合本案案情,依据《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认为,李某与酒店之间存在餐饮住宿合同关系,作为酒店除应提供合乎其收费标准的住宿餐饮条件外,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执行当中的附随义务。而附随义务的成立,不是依据双方当事人对相关条款的约定,而是存在于主合同的履行当中,作为承担义务的一方应当切实履行,未履行而导致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查,该酒店属于档次较高的酒店,且在院内设有专门的停车场供旅客消费时停车,根据行业特征和服务习惯,酒店提供了停车场地,允许旅客在停车场停车,酒店即应负有对停放车辆的安全防护义务。因此,酒店有义务保管好李某的车辆,使车辆在酒店的停车场停车期间不受损害,如酒店因履行安全防护义务不当,而使停放人的车辆受损,则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李某将驾驶的车辆停入在酒店院内,没有办理停车登记手续,也没有明确告知酒店工作人员车辆的停放情况,使得酒店无法确定该车的确切使用人,故李某本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于酒店的赔偿责任应相应的予以减轻。经权威部门对李某丢的车评估价值为27.608万元,法院判决该酒店承担60%赔偿责任,即18万多元。尽管一审后被告不服判决而上诉,不过最后中院维持原判。最后,环翠区人民法院结合本案案情,依据《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六、客人的义务1、按照规定进行正确的登记;2、爱护酒店的设施设备和财务;3、支付在饭店消费的各种费用;4、承担因造成饭店损失的费用;5、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客人的义务1、按照规定进行正确的登记;七、安全色安全色:是用来表达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它的作用是使人们能够发现和分辨安全标志,提醒人们注意安全,以防发生事故。安全色分为:红、黄、蓝、绿。红色:表示禁止、停止、防火的意思;黄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意思;绿色:表示安全状态或可以通行的意思。
案例:1、顾客撞坏玻璃的赔偿。2、酒店消费被人追打,躲进配电房烧伤,获赔54万,配电房赔25万。3、酒店淋浴烫伤客人,客获赔8千元。七、安全色安全色:是用来表达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安全信息第二节酒店治安知识第二节酒店治安知识一、旅店业常见的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各有哪些治安案件: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吸毒;刑事案件:盗窃、抢劫、诈骗。一、旅店业常见的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各有哪些二、盗窃在酒店常见的有哪些手段1、客房常见的盗窃手段⑴、闯空提包;⑵、顺手牵羊(合法住宿盗窃饭店财物);⑶、爬窗入室;⑷、撬门、扭锁、插片;⑸、在房们上做手脚;⑹、骗取开门;⑺、高智能作案;⑻、内部员工作案;⑼、盗窃钥匙。2、餐厅常见的盗窃手段⑴、顺手牵羊;(精致餐具)⑵、混水摸鱼;(大型活动)⑶、内部员工作案。3、其它常见的盗窃手段⑴、盗窃行李寄存牌冒领或调换行李;⑵、盗窃车辆内包裹和物品;二、盗窃在酒店常见的有哪些手段1、客房常见的盗窃手段三、抢劫在酒店有哪几种手段
⑴、麻醉;⑵、绑架;⑶、持械;⑷、杀人;⑸、电击。三、抢劫在酒店有哪几种手段⑴、麻醉;四、诈骗在酒店有哪几种手段⑴、抬高身价骗取信任;(在餐厅点菜后,拿高档烟、酒离开)⑵、以在酒店消费受伤骗取钱财;⑶、以调换零钱为由骗取钱财;⑷、以入住酒店为幌子骗取钱财;四、诈骗在酒店有哪几种手段⑴、抬高身价骗取信任;(在餐厅点菜五、打架斗殴有哪四种形式
⑴、旅客与旅客之间;⑵、旅客与员工之间;⑶、旅客与社会上的人;⑷、寻衅闹事以酒放风。
酒店员工在外应注意的事项:
遇事冷静不冲动喝酒适度不失态
心胸宽广让三分遵纪守法保平安五、打架斗殴有哪四种形式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案例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偷拍行为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处罚标准。面对吴某相机内的60多张女性内裤照片,警方在无法找到现场人证的情况下,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侮辱妇女、从事流氓活动的条款,对吴某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
在南京市,在楼梯上偷拍女性“裙底风光”,在商场试衣间偷拍女性换内衣等现象并不是头一次出现。但像吴某这样因偷拍遭拘留的,并不多见。据警方治安部门一位人士称,对偷拍行为的处理有两难,一是取证难,二是法律无明确处罚标准。因此,警方对偷拍者大多教育了之。
《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等行为,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而非法制造、贩卖或非法使用窃听、窃录专用器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这种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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