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从实质内容上看,虽然珠海是特区,但是这份关于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办法,并无太多管理创新,至少与湖南省文件相比,没有什么大的突破;
第三,从我过去对托管机构政策的预见来看,珠海办法没有多少超出预料的成分,这几年我写的教育政策尤其是托管行业政策解读文章,以及推出的线上线下课程,太多了,再说就是重复了。有兴趣的,可以看看我写的(点击可查看),或者看看我下面所列的线上视频课程。
我没写,但是很多人想看。我们晋级系统的加盟校长有发私信问我的,有打电话咨询的,我们的意向客户有留言咨询的,在多个自媒体平台上也有粉丝留言关注这个话题。我也从网上刷到了各种各样关于这份文件的解读。为什么大家此时此刻会对珠海办法的出台,给予如此强烈的关注呢?接下来,我会专门写作一篇《珠海办法出台,为何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文章,对这个现象的成因进行分析。
因为大家关注,所以我还是要解读。围绕这份文件,除了上面说的这一篇,我还将撰写的文章包括:《按照珠海规定,校外托管机构如何办证?》,《珠海办法能否落地,取决于解决五大症结》,《珠海办法,对“我”当地托管机构办证有用吗?》,等等。不说便罢,要说就说透。
今天推出第一篇:《珠海办法,透出校外托管行业十大利好!》。
托管是民生工程,具有刚需特点,培训是可培可不培,托管是非托就不可;培训加重学生课业负担,托管是解决孩子课业负担;托管是教育服务业,偏重于服务性质,服务业是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课后服务,老师不情愿、孩子不喜欢、质量上不去、安全难保障,只能帮助校外托管培育市场、挖掘需求,不可能断了校外托管的路。国家和地方出台校外托管的文件时,不可能不调研,不可能不考虑这些客观事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出台,把校外托管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区别对待,验证了我对校外托管机构政策的预判。所以,我对《珠海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以及其中的主要内容,并不感到意外,接下来所有地方以及国家最终出台的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办法,对校外托管行业都会是有利大于不利,整体上都会是利好消息。
具体分析珠海办法,对于校外托管机构而言,有哪些利好消息呢?我总结为十大利好:
利好一
经营时段长,经营范围广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在学校以外提供就餐、午休、放学后托管等课后托管服务的机构。也就是说,校外托管机构春秋季放学后可以经营,双休日、小长假可以经营,寒暑假也可以经营,只要在非教学时间段都是可以经营的。校外托管机构是可以供餐、提供午休的,至于其它内容,如素质教育、研学旅行等活动,并没有禁止开展,第三条规定: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按照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利好二
鼓励校外培训机构提供校外托管服务
办法第二条规定:鼓励依法设立的及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校外培训机构提供校外托管服务。双减以来,校外培训机构如何转型,困扰着很多教培人,转型托管是首选方向,但是苦于托管政策不明朗,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看不到文件依据,不敢贸然进军校外托管,如今,珠海的文件中明确用了“鼓励”二字。当然,对于传统的校外托管机构而言,可能会感到压力加大,因为培训机构硬件条件、经济实力更强,杀入托管行业,会争抢市场蛋糕。其实,关键还是要强大自身,高手进入,有利于做大市场蛋糕,对整个行业还是有好处的。
利好三
明确了校外托管机构主管单位
办法第四条规定:(一)属地负责原则。各区政府(管委会)履行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组织各职能部门落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责任。各镇(街道)履行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以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派人巡查校外托管机构,因为出事以后会追究他们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
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建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协调联动管理机制,统筹建立互联互通信息平台,加强信息沟通和通报。将来,教育局还是免不了打交道的,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涉及到多个部门,需要协调多个部门,所以需要成立“建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就是教育局,也可能下放到镇(街道)教育办公室、中心学校等机构。
利好四
办法第六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督促学校了解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机构的基本情况。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营利性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对食品安全、价格行为等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监督管理。民政部门依法负责非营利性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公安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人员提供安全技术防范和治安管理方面的指导和培训。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指导、督促有关行业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可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执法。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负责督促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做好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使用燃气的检查和宣传。税务部门依法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做好场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指导镇(街道)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看起来很多部门都在管,这是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范围决定的,你经营涉及到的内容越多,管理部门就越多。其实,不只是校外托管机构,很多行业、很多经营场所,都有一大堆管理部门,你认准主要的就行了,主要就是教育局和市场监管局。只要不出事,其它部门一般不会找你。
利好五
在职教师以及无证办托管将被查处
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及教育教学辅助人员不得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兼职,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在职教师及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长期以来,校外托管行业脱离监管,在职教师等人不正当竞争突出,无证经营现象普遍存在。对于希望从事正规经营的投资人而言,最担心的就是这种问题会影响到自身经营。大家愿意接受监管,但是与此同时要把不接受监管、不正当经营者排除在外,这样才公平合理。
利好六
校外托管机构可以具有营利性质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以非营利为目的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按照双减文件以及后续补充规定,学科培训机构已经全部实行“营转非”,不准继续开办营利性学科培训机构。与此相对比,珠海办法明确规定,校外托管机构可以营利,这给校外托管机构投资人一颗定心丸。如果还想继续从事校外教育,同时从从中营利,开办托管机构几乎是为数不多的选择了。
利好七
办证简化,不需要前置审批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商事登记时具备的条件为:(一)有符合住建、消防、卫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相关条件的服务场所、设施;(二)主要负责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三)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谓办理商事登记,即到市场监管局办理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俗称“工商登记”,这是最简单、最快速、成本最低的,不用交什么费用,自己即可办理,不用实缴注册资本,不用交保证金,不用办理前置审批,可以说,这是非常松绑的信号了。当然,先前湖南省的文件中,也是这么规定的。
利好八
对房屋场所要求有门槛,但是不算高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不能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同在一栋建筑内,并确保与危险化学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离,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工业建筑内设置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申请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人;(二)应在场地出入口、活动区、休息区、餐饮区、食品加工操作区等安全重点区域设置监控设备,视频监控保存期限要达30天以上,同时兼顾做好学生隐私保护。(三)安装有与公安联网的一键报警系统。(四)设置场所在住宅小区内的,应当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材料。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相关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对于实体店经营场所而言,上述要求都是标配,不算太高。不过,传统的小饭桌这样低端的托管机构,可能就难以达标了。不过,设立一定的门槛,淘汰掉大量的低端机构,对行业发展而言也是好事。
利好九
对投资人、经营者并未提出过高要求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者与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二)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经体检合格上岗,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三)无违法犯罪记录。
这都是起码的要求了,没有对教育从业经历、具有教师资格证等加以规定,也就意味着合法公民都具有进入这个行业的资格。
利好十
没有设立更多限制性条款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如果熟悉培训机构治理政策的人就知道,在学科培训领域,一次性收费不超过三个月、结束时间不晚于8点、培训内容不能超纲,等等,有着诸多限制性条款,相比而言,校外托管机构的要求,宽松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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