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培训机构被曝让员工“狗爬”,这算侮辱罪吗?
近日,天津某培训机构被曝强制员工进行“狗爬”体罚,涉事员工被迫在商场楼道爬行50余圈,公司还组织其他教师对受罚者评头论足。事件引发全网热议,相关视频登上热搜,公众质疑:这种践踏人格尊严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
一、法律红线:侮辱罪的三大构成要件
1。 公然性:公众场合的集体羞辱
根据刑法理论,侮辱罪的“公然性”要求行为在第三方可见的场合实施。员工反映,该机构最初在校区内实施“狗爬”,后升级至商场楼道等公共场所,并引导其他教师围观评价。这种公开羞辱符合“能使不特定多数人知悉”的核心特征,即便受害者不在场,只要存在传播可能性即成立公然性。
2。 特定对象:精准锁定“犯错者”
法律要求侮辱行为必须针对明确个体或群体。该机构规定“课没讲好”“事情没做好”的员工需接受“狗爬”惩罚,形成制度化针对。资料显示,员工因工作瑕疵被单独点名体罚,完全符合“针对特定对象”要件。
3。 情节严重:社会影响与心理创伤
“狗爬”事件已具备刑法认定的“情节严重”要素:
二、法理依据:双重违法铁证
1。 刑事犯罪:触犯刑法第2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机构强迫员工当众爬行,直接满足“暴力侮辱 情节严重”的入罪条件。
2。 劳动侵权:违反劳动合同法第88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明确禁止用人单位侮辱、体罚劳动者,违者追究刑事责任。该机构将体罚包装成“管理制度”,但法律不认可任何形式的侮辱协议。
三、维权路径:劳动者如何反击
1。 证据固化:全方位留存痕迹
2。 法律组合拳:三管齐下
3。 破除“协议陷阱”
该机构或利用“培训服务协议”要求赔偿,但法律明确规定:仅当企业提供专项付费培训时,违约金才有效。且公司存在侮辱行为时,劳动者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
四、职场尊严:从兽性管理到人性治理
1。 侮辱式管理的根源与危害
从罚喝厕所水到互扇耳光,再到“狗爬”事件,本质都是通过践踏尊严建立威权。这种“兽性文化”不仅违法,更摧毁团队信任。心理学研究证实,当众侮辱会引发深度自我贬低,部分受害者终身难以修复创伤。
2。 行业乱象与监管缺位
教培行业在“双减”后乱象丛生,降薪、欠薪频发,但公然侮辱员工仍突破底线。监管部门需强化劳动监察,对涉事机构顶格处罚。
3。 健康管理的标杆对照
与胖东来等企业相比,该机构的管理逻辑堪称反面教材。真正高效团队依靠尊重与信任,而非恐惧。把员工当“人”而非“工具”,才是企业长青之本。
结语
“狗爬”事件绝非小题大做,而是职场文明与法治底线的保卫战。当劳动者被迫在商场楼道爬行时,侮辱的不仅是个人尊严,更是整个社会的价值基石。法律已提供完整维权武器——从刑事追责到民事赔偿,从劳动仲裁到精神救济。每一个案例的依法严惩,都在为职场尊严浇筑防火墙。爬行解决不了业绩问题,但法治能终结职场霸凌。健康的社会,从不让劳动者跪着挣钱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