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来说,服务期是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约定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限。
从上述法条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需要同时满足两个“专”的条件:
第一是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专项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二是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内容应具有一定针对性,一般是企业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满足特殊岗位的需要,对员工进行的专业操作技能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其对象多为特殊岗位、专门岗位的员工。在实践中,这种培训一般是用人单位因某个项目或某种技术革新,为个别人员提供的定向专业培训,培训费用金额较大。如果用人单位只是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像必要的入职培训、岗前技能培训、参加一次普通的培训会议等一般都不被认为是专业技术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
约定服务期协议是否合法
签订了岗前培训服务协议,服务期及违约金约定是否必然成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合法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是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公司需要证明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或支出了专项培训费用。
注意:岗前基础培训,培训内容是企业文化和工作技巧,属于职业培训范畴,并非专项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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