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前者受劳动法保护
能享社保、加班费
后者全靠合同约定
维权全凭“一张纸”
场地限制的自由工作者
他们与公司之间到底是
“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案件详情
一动力伞飞行员起诉公司赔偿20万余元
签订合同后,蔡某依约为云某公司提供飞行业务。蔡某的工作时间灵活机动,有飞行任务时,云某公司客服就会通知蔡某。在工作过程中,蔡某也不接受公司的考勤。
蔡某认为,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他执行云某公司安排的飞行任务,并领取相应报酬。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24年11月,蔡某将云某公司起诉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云某公司赔偿未签劳动合同期间2倍工资差额12万余元,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20万余元。
法院判决
双方属劳务关系,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云某公司辩称,双方对工作时间未作约定,蔡某可以自行安排飞行服务时间,活动完全自由,只有在公司需要飞行业务服务时,蔡某才进行业务服务,不受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控制。因此,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并非劳动合同,故不存在劳动关系。
云某公司称,蔡某在协议履行期内,违反协议约定,一直在陵水清水湾一些单位提供飞行服务,其违约行为给云某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陵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身份上具有从属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了管理、指挥、监督的职能,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确已形成了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可以视为双方当事人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该案中,双方均确认蔡某工作时间自由,不接受公司考勤管理,且劳动报酬的发放时间和数额均无固定规律,即多飞多得、少飞少得,这些不符合劳动关系工资等额、连续的特征。”该案承办法官介绍,云某公司对蔡某也无相应的奖惩制度,且蔡某请假随意、工作自主性强,由此看出,蔡某与云某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从属性特征,双方应为劳务关系。最终,法院驳回蔡某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
“打工人”应该如何区分?
又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劳动关系
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建立的一种有一定从属性的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并有权受到劳动保护。
劳务关系
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形成的相互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关系,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关系等。
律师说法
劳动关系是隶属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关系
■主体不同:
“两者的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更灵活,都可能是个人,或都可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个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瑾介绍,在劳动关系中,双方是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
■报酬支付方式不同:
刘瑾表示,从报酬的支付方式上看,也能区别两者差异。劳动关系的报酬支付方式多为定期支付,具有规律性。而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即时付清,或按阶段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性。
■适用法律不同:
刘瑾分析指出,两者在法律上也有不同,劳动关系适用的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而劳务关系适用的是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要承担劳动风险,如工伤等。劳务关系中,一般由劳务方自行承担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律师提醒:
虽然当前灵活的用工模式让许多自由劳动者获得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但不少公司也会利用“劳务关系”,规避缴纳社保等义务和责任,导致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困难。因此,劳动者在务工前务必擦亮眼睛,学会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对灵活用工市场的监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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