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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全网营销行为,提高全网营销效果,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开展全网营销活动的企业、个人及相关机构。第三条山西全网营销应以诚信为本,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营造良好的网络营销环境。第四条山西全网营销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二章营销内容规范第五条营销内容应真实、合法、准确,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第六条营销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第七条营销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法、违规、不良信息。第八条营销内容应积极传播正能量,不得含有低俗、恶俗、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第九条营销内容应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第十条营销内容应具有创新性,避免与现有营销内容雷同。第三章营销渠道规范第十一条营销渠道应合法合规,不得使用非法渠道进行营销。第十二条营销渠道应具有稳定性,保证营销活动的正常进行。第十三条营销渠道应具备良好的用户体验,确保营销信息能够及时、准确传达给目标用户。第十四条营销渠道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第十五条营销渠道应具备较强的数据分析能力,为营销决策提供依据。第四章营销活动规范第十六条营销活动应明确目标,制定详细的营销方案。第十七条营销活动应合理规划时间,确保活动顺利进行。第十八条营销活动应注重效果评估,及时调整营销策略。第十九条营销活动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第二十条营销活动应注重社会责任,关注用户权益。第五章营销人员规范第二十一条营销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二十二条营销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营销效果。第二十三条营销人员应尊重用户,不得进行骚扰、欺骗等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营销人员应保守企业秘密,不得泄露企业商业机密。第二十五条营销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山西全网营销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网营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山西全网营销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十八条企业、个人及相关机构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山西全网营销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全网营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全网营销行为,提高全网营销效果,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开展全网营销活动的企业、个人及相关机构。第三条山西全网营销应以诚信为本,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营造良好的网络营销环境。第四条山西全网营销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二章营销内容规范第五条营销内容应真实、合法、准确,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第六条营销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第七条营销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法、违规、不良信息。第八条营销内容应积极传播正能量,不得含有低俗、恶俗、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第九条营销内容应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第十条营销内容应具有创新性,避免与现有营销内容雷同。第三章营销渠道规范第十一条营销渠道应合法合规,不得使用非法渠道进行营销。第十二条营销渠道应具有稳定性,保证营销活动的正常进行。第十三条营销渠道应具备良好的用户体验,确保营销信息能够及时、准确传达给目标用户。第十四条营销渠道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第十五条营销渠道应具备较强的数据分析能力,为营销决策提供依据。第四章营销活动规范第十六条营销活动应明确目标,制定详细的营销方案。第十七条营销活动应合理规划时间,确保活动顺利进行。第十八条营销活动应注重效果评估,及时调整营销策略。第十九条营销活动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第二十条营销活动应注重社会责任,关注用户权益。第五章营销人员规范第二十一条营销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二十二条营销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营销效果。第二十三条营销人员应尊重用户,不得进行骚扰、欺骗等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营销人员应保守企业秘密,不得泄露企业商业机密。第二十五条营销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山西全网营销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网营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山西全网营销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十八条企业、个人及相关机构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山西全网营销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全网营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全网营销行为,提高全网营销效果,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开展全网营销活动的企业、个人及相关机构。第三条山西全网营销应以诚信为本,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营造良好的网络营销环境。第四条山西全网营销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二章营销内容规范第五条营销内容应真实、合法、准确,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第六条营销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第七条营销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法、违规、不良信息。第八条营销内容应积极传播正能量,不得含有低俗、恶俗、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第九条营销内容应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第十条营销内容应具有创新性,避免与现有营销内容雷同。第三章营销渠道规范第十一条营销渠道应合法合规,不得使用非法渠道进行营销。第十二条营销渠道应具有稳定性,保证营销活动的正常进行。第十三条营销渠道应具备良好的用户体验,确保营销信息能够及时、准确传达给目标用户。第十四条营销渠道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第十五条营销渠道应具备较强的数据分析能力,为营销决策提供依据。第四章营销活动规范第十六条营销活动应明确目标,制定详细的营销方案。第十七条营销活动应合理规划时间,确保活动顺利进行。第十八条营销活动应注重效果评估,及时调整营销策略。第十九条营销活动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第二十条营销活动应注重社会责任,关注用户权益。第五章营销人员规范第二十一条营销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二十二条营销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营销效果。第二十三条营销人员应尊重用户,不得进行骚扰、欺骗等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营销人员应保守企业秘密,不得泄露企业商业机密。第二十五条营销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山西全网营销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网营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山西全网营销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十八条企业、个人及相关机构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山西全网营销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全网营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全网营销行为,提高全网营销效果,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开展全网营销活动的企业、个人及相关机构。第三条山西全网营销应以诚信为本,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营造良好的网络营销环境。第四条山西全网营销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二章营销内容规范第五条营销内容应真实、合法、准确,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第六条营销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第七条营销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法、违规、不良信息。第八条营销内容应积极传播正能量,不得含有低俗、恶俗、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第九条营销内容应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第十条营销内容应具有创新性,避免与现有营销内容雷同。第三章营销渠道规范第十一条营销渠道应合法合规,不得使用非法渠道进行营销。第十二条营销渠道应具有稳定性,保证营销活动的正常进行。第十三条营销渠道应具备良好的用户体验,确保营销信息能够及时、准确传达给目标用户。第十四条营销渠道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第十五条营销渠道应具备较强的数据分析能力,为营销决策提供依据。第四章营销活动规范第十六条营销活动应明确目标,制定详细的营销方案。第十七条营销活动应合理规划时间,确保活动顺利进行。第十八条营销活动应注重效果评估,及时调整营销策略。第十九条营销活动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第二十条营销活动应注重社会责任,关注用户权益。第五章营销人员规范第二十一条营销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二十二条营销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营销效果。第二十三条营销人员应尊重用户,不得进行骚扰、欺骗等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营销人员应保守企业秘密,不得泄露企业商业机密。第二十五条营销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山西全网营销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网营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山西全网营销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十八条企业、个人及相关机构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山西全网营销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全网营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全网营销行为,提高全网营销效果,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开展全网营销活动的企业、个人及相关机构。第三条山西全网营销应以诚信为本,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营造良好的网络营销环境。第四条山西全网营销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二章营销内容规范第五条营销内容应真实、合法、准确,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第六条营销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第七条营销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法、违规、不良信息。第八条营销内容应积极传播正能量,不得含有低俗、恶俗、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第九条营销内容应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第十条营销内容应具有创新性,避免与现有营销内容雷同。第三章营销渠道规范第十一条营销渠道应合法合规,不得使用非法渠道进行营销。第十二条营销渠道应具有稳定性,保证营销活动的正常进行。第十三条营销渠道应具备良好的用户体验,确保营销信息能够及时、准确传达给目标用户。第十四条营销渠道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第十五条营销渠道应具备较强的数据分析能力,为营销决策提供依据。第四章营销活动规范第十六条营销活动应明确目标,制定详细的营销方案。第十七条营销活动应合理规划时间,确保活动顺利进行。第十八条营销活动应注重效果评估,及时调整营销策略。第十九条营销活动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第二十条营销活动应注重社会责任,关注用户权益。第五章营销人员规范第二十一条营销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二十二条营销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营销效果。第二十三条营销人员应尊重用户,不得进行骚扰、欺骗等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营销人员应保守企业秘密,不得泄露企业商业机密。第二十五条营销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山西全网营销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网营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山西全网营销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十八条企业、个人及相关机构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山西全网营销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全网营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全网营销行为,提高全网营销效果,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开展全网营销活动的企业、个人及相关机构。第三条山西全网营销应以诚信为本,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营造良好的网络营销环境。第四条山西全网营销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二章营销内容规范第五条营销内容应真实、合法、准确,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第六条营销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第七条营销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法、违规、不良信息。第八条营销内容应积极传播正能量,不得含有低俗、恶俗、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第九条营销内容应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第十条营销内容应具有创新性,避免与现有营销内容雷同。第三章营销渠道规范第十一条营销渠道应合法合规,不得使用非法渠道进行营销。第十二条营销渠道应具有稳定性,保证营销活动的正常进行。第十三条营销渠道应具备良好的用户体验,确保营销信息能够及时、准确传达给目标用户。第十四条营销渠道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第十五条营销渠道应具备较强的数据分析能力,为营销决策提供依据。第四章营销活动规范第十六条营销活动应明确目标,制定详细的营销方案。第十七条营销活动应合理规划时间,确保活动顺利进行。第十八条营销活动应注重效果评估,及时调整营销策略。第十九条营销活动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第二十条营销活动应注重社会责任,关注用户权益。第五章营销人员规范第二十一条营销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二十二条营销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营销效果。第二十三条营销人员应尊重用户,不得进行骚扰、欺骗等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营销人员应保守企业秘密,不得泄露企业商业机密。第二十五条营销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山西全网营销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网营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山西全网营销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十八条企业、个人及相关机构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山西全网营销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全网营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全网营销行为,提高全网营销效果,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开展全网营销活动的企业、个人及相关机构。第三条山西全网营销应以诚信为本,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营造良好的网络营销环境。第四条山西全网营销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二章营销内容规范第五条第2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全网营销行为,提高营销效果,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山西省网络营销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全网营销活动的企业、机构和个人。第三条全网营销活动应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四条本制度由山西省商务厅负责解释。第二章营销主体第五条开展全网营销活动的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二)具有合法的营销场所和设施;(三)具备一定的营销经验和专业能力;(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第六条营销主体应当对其营销活动承担主体责任,确保营销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第三章营销内容第七条全网营销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特点、功能、质量、价格等信息;(二)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宣传;(三)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四)不得含有违法、违规、违反社会公德的内容。第八条营销主体在进行全网营销时,应当明确标识其营销活动的性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促销、信息发布等。第九条营销主体在全网营销过程中,不得采取以下不正当竞争手段:(一)贬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三)恶意炒作,损害消费者利益;(四)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第四章营销渠道第十条全网营销渠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合法、合规,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质量;(三)具备一定的营销经验和专业能力;(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十一条营销主体应当选择合法、合规的营销渠道进行全网营销活动。第五章营销行为规范第十二条营销主体在进行全网营销时,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不得利用虚假信息、伪造证据、隐瞒真相等手段进行营销;(二)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三)不得发布虚假广告、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四)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十三条营销主体在全网营销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义务:(一)确保营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二)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三)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不得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山西省商务厅负责对山西省全网营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十五条各级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网营销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第十六条营销主体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开展全网营销活动的,由商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发布虚假广告、虚假信息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山西省商务厅负责解释。以上为《山西全网营销管理制度》的全文,旨在规范山西省全网营销活动,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山西省网络营销市场健康发展。请各营销主体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营销环境。第3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全网营销行为,提高全网营销效果,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全网营销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第三条山西全网营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营销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第四条山西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全网营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商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网营销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营销主体资格第五条从事全网营销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四)有健全的营销管理制度;(五)具备必要的营销技术和人员。第六条从事全网营销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其网站、社交媒体等平台上公示其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信息。第三章营销内容规范第七条山西全网营销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等信息;(二)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宣传;(三)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四)不得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民族风俗习惯;(五)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全网营销活动不得采用以下不正当竞争手段:(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四)恶意诋毁、贬低竞争对手;(五)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第四章营销行为规范第九条从事全网营销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二)不得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营销推广;(四)不得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五)不得利用营销活动进行诈骗、欺诈等违法行为。第十条全网营销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利用互联网、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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