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职业学校实行弹性学制,该地就职教条例征求意见培训机构职业教育教师

深圳市司法局发布公开征求《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教育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该条例提到:

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依法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职业学校举办者可以独立或者联合办学。

鼓励职业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以采取工学交替、线上线下等多种学习形式获得学分,修业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修满学分并符合毕业规定的,准予毕业。

以下是详细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教育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推动深圳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世界一流职业教育体系,着力培养知识型、创新型、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促进就业创业,支撑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党的领导】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战斗堡垒作用,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全覆盖。

第四条【思想政治教育】实施职业教育应当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思想政治教育与技术技能培养融合统一,加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与理想信念教育,常态长效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资源配置和督导评估,引导、支持、促进职业教育发展。市教育部门、市人力资源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领域职业教育相关工作。

第六条【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市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参与的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市职业教育工作。

第七条【办学体制】深圳经济特区实行政府统筹,事业单位、企业、行业组织及个人多元化办学的职业教育办学体制。

第八条【扶持特殊群体】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职业教育资源,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九条【产教融合】建立健全产教深度融合制度,充分发挥政府统筹作用,形成政府、学校、企业、行业、科研机构、社会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融合。

第十条【交流与合作】鼓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境内外交流与合作,推动粤港澳职业教育联动发展,加强区域要素流动,引进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拓展职业教育国际平台,支持有条件的职业学校赴境外办学。

第二章 职业学校教育

第十一条【序列和范围】深圳职业学校教育由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组成。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主要由职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实施。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实施。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依法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第十二条【职业学校举办者】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参与举办职业学校。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职业学校办学,充分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

职业学校举办者可以独立或者联合办学。

第十三条【学校治理】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进行办学、管理。

公办职业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法定代表人由校长担任。

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党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校长负责本校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专业设置】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应当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需求。重点对接国家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设置专业(群),对接新经济、新技术、新职业,适应产业升级和数字化转型。

鼓励职业学校联合行业、企业共同开发专业目录以外的新专业。

职业学校各专业应当成立专业建设指导机构,定期研究课程标准、课程开发、师资队伍、校企合作、教材编写、实习实训、毕业生就业等问题,提出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校本教材】职业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关于教材管理的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教材选用。职业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联合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编写反映自身专业特色的校本教材。

第十六条【智慧职教】职业学校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建设智慧职业教育平台,加快课程数字化改造,开发职业教育网络课程等学习资源,深化教与学方式变革,提升教育质量,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与融合应用。

第十七条【实习实训】职业学校应当强化生产性实习实训,健全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制度,依据有关实习实训的管理规定,科学设置实习实训类课程,采用虚拟仿真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实训实习方式进行。根据行业企业用人需求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的发展趋势,及时更新实习实训教学内容。

第十八条【职普融通】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并组织、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九条【招生】中等职业学校采取与普通高中统一招生、自主招生和注册入学相结合的灵活招生入学制度。

专科层次的职业学校应当逐步扩大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规模。

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应用型本科学校应当将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用于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

不同层次职业学校应当合作实施中职、专科、本科、研究生层次的贯通招生和培养,研究开发纵向衔接的专业课程体系,系统培养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级各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鼓励高校按照国家规定通过免试入学等方式自主招收符合条件的技能大赛优秀选手和有绝技绝艺的社会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十条【收费】公办职业学校收费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民办职业学校收费由学校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办学条件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

第二十一条【学分学制】职业学校应当制定学分认定办法,支持职业培训经历、职业技能证书及其他学习成果转化为相应学历教育学分。

鼓励职业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以采取工学交替、线上线下等多种学习形式获得学分,修业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修满学分并符合毕业规定的,准予毕业。

第三章 职业培训

第二十二条【培训制度】

本条例所称职业培训是指以职业标准、职业规范为主要内容,以培养、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为主要目标,适应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劳动就业的需要,为培养和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服务的职业教育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培训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职业训练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发展职业培训事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各类职业院校及培训机构的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鼓励和帮助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

第二十三条【实施机构】职业培训主要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鼓励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办学能力和社会需求开展面向社会、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开展职业培训的各类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方针,保证职业培训质量。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职业培训服务的方式,帮助劳动者提高劳动技能和就业能力。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委托具有职业培训能力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职工开展职业培训。

第二十四条【育训并举】职业学校应当教育与培训并举,强化社会培训服务职能,鼓励职业学校独立或者联合行业、企业共同举办民生服务学院、社区学院、行业培训学院等。

公办职业学校承担面向社会职业技能培训的收入在合理扣除直接成本后,可以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补充单位绩效工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之外单列管理。允许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培训工作量可以按学时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

第二十五条【培训机构举办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举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可以独立或者联合办学。

第二十六条【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向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职业培训机构收费】职业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信息。

第二十八条【监督管理】职业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依职责加强对职业培训的监督管理和办学质量评估,并及时公开监督和评估结果。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二十九条【专业课教师入职条件】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实践能力,特殊岗位先行招聘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专业课、实习指导课教师,应当在取得教师资格后,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相应教师职务。

专科及以上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本科层次的应用型院校相关专业课、实习指导课教师原则上从具有三年以上企业工作经验并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聘,特殊高技能人才(含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职业技能等级人员)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第三十条【教职工配备】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

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

第三十一条【技术技能人才引培】市、区人民政府鼓励职业学校引进和培养行业有权威、国际有影响的专业群建设带头人、绝技绝艺大师、应用研发领军人才等技术技能人才,由市、区人力资源、教育行政、科技创新等部门应当制定其职称评定、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晋升与培训】职业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健全职业学校教师职务系列和职务(职称)晋升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其专业素养与社会地位。

职业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师资培训制度,对新任教师开展岗前规范化培训,对在岗教师开展专业与实践进修培训,组织骨干教师、管理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定期举办校长培训。培训时间应当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管理。

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管理,为学生购买实习实训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规定发放实习补贴。鼓励保险公司对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

企业接纳学生实习,应当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劳动报酬,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为学生办理单项工伤保险。

第三十四条【平等机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落户、就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同层次的普通学校学生享受平等机会。

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技术技能岗位应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五条【就业服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制度,促进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当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就业指导机构建设,加强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教育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学生资助】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等资助制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障学生完成学业。

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企业用于奖学金、助学金的捐赠支出,可以参照公益捐赠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五章 产教融合

第三十七条【机制创新】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教融合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产教融合体制机制,鼓励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

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对劳动力市场进行统筹、协调、引导,资助企业各类重大项目时,应当把校企合作成效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引导企业加强职业培训,开展内部技术技能积累,支持员工积极参与职业培训,实现技术技能的个体积累。

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

鼓励企业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与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规模以上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第三十八条【职教集团、产教联盟】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联合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成立职业教育集团或者产教融合联盟,发挥其在校企合作、招生就业、专业升级、数字转型、师资培训、教学指导、质量评估、技术开发等方面的作用,高等职业学校引领带动中等职业学校整体提升。

第三十九条【实习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职业学校、行业、企业合作建设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

市、区职业教育管理部门建立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认定制度,加强对实习实训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向学生违规收取实习实训费用。

第四十一条【技能大师培养】鼓励企业和职业学校共同建设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创新创业基地、员工培训培养基地及技术研发中心,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支持职业学校引进优秀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开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学徒制度】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学徒),以工学结合的方式探索订单式人才培养。

第四十三条【平台建设】支持职业学校面向高端产业重点建设应用技术创新中心,面向行业需求重点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发展重点建设高端智库,面向技能人才培养重点建设职业教育大数据中心。

支持校企协同攻关,聚焦产业链关键缺失环节,瞄准关键应用技术,打造世界级应用技术研发中心,推动职业学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探索建设技术技能经验积累与共享系统;开展企业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平台。

第四十四条【项目建设】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充分利用企业资源,建设全球领先的生产性实训中心,建成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中试服务基地和产品工程转化基地,加速科技成果熟化和产业化。

第四十五条【知识产权归属】鼓励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生进行创新,校企合作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可以根据协议确定权益归属。

职业学校教师、技术人员和学生拥有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在企业作价出资入股。

第四十六条【收益分配】公办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在校企合作中合法取得的兼职报酬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公办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所得收入,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所得收入,根据参与人实际贡献,由学校按规定进行分配。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的财产管理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企业激励】面向产教融合型企业,实行“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政策,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招拍挂、重点产业项目遴选为产教融合型企业或者相关运营实体提供用地支持。

第六章 开放合作与交流

第四十八条【合作办学】职业学校可以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其他国家和地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联合办学。

支持职业学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其他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培训机构,联合境内外知名企业、行业组织开展校企合作,共建实训基地。

第四十九条【互认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职业教育学分、学历、学位、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互认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支持职业学校依法接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就读深造。

第五十条【共建特色职教园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职业学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职业教育机构共建特色职业教育园区,推动中职、高职、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贯通培养,共同制定课程标准、引进师资,联合管理,颁发双方文凭;共同开展培训项目,面向全国职业学校和粤港澳大湾区企业提供培训服务。

建立技术技能人才创新创意创业园,吸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人才来深就业创业。

第五十一条【标准建设】鼓励职业学校、培训机构联合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技术标准制定,掌握国际先进的职业教育标准开发技术,把职业技术标准转化为课程标准,推动深圳职业技术标准走向世界。

第五十二条【国际职业资格证书】鼓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评价机构与境内外机构合作开展国际通用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的培训与认证。

第五十三条【国际平台】支持职业教育国际高端平台落户深圳,支持职业学校依法牵头组建国际性的职业教育组织,举办高水平国际职业教育会议、专业论坛,提升深圳职业教育的国际影响力。

第五十四条【国际职业技能竞赛】市、区人民政府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企业举办、承办、参加国际职业技能竞赛。

第五十五条【海外布局和人才引进】支持职业学校到境外办学、遴选优秀教师到海外学习锻炼,吸引境外技术技能人才(团队)来深圳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鼓励职业学校教师在国际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七章 职业教育保障

第五十六条【用地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学校校舍、实习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且产权归政府的职业学校,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第五十七条【财政投入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障教育支出,建立与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定期调整公办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标准,建立稳定增长机制,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

第五十八条【民办职业学校保障】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费用减免等措施,支持民办职业学校发展。财政专项安排、社会捐赠指定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五十九条【教育费附加】全市教育费附加用于发展职业教育应当不低于规定比例。

教育费附加可以用于补充公办职业教育公用支出、职业教育集团、产教融合联盟运行、职业培训,以及职业学校重大项目、重大平台建设、重大活动经费。

第六十条【培训经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等资金,支持和促进职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培训载体开展重点项目建设的,按规定予以奖补。

第六十一条【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足额提取职业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以提高提取比例,列入成本开支。

职工教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其中用于一线职工职业培训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第六十二条【供需对接】职业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依法建设全市归集统一的产业结构动态调整数据系统、技术技能人才人事档案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资源库,实现劳动力供需的即时性常态管理和智能化辅助决策,促进职业教育供给与产业需求精准对接,推进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六十三条【评估与监督】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建立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行业、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进行定期评估,突出就业导向,把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六十四条【表彰奖励】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省表彰奖励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技术指导团队以及为技术技能竞赛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省表彰奖励规定在职业标准研制、专业课程开发、教师教学能力竞赛、技术攻关、教学研究、产教融合、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优秀成果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十五条【高技能人才活动】积极开展工匠活动周、职业教育活动周等各类主题活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技术技能人才进行宣传、表彰、奖励,培育和传承工匠精神,优化技术技能人才成长环境,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政府责任】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预算核拨职业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企业责任】企业未依照本条列规定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教育、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其承担职业教育经费1倍以上3倍以下处以罚款;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八条【职业学校与培训机构责任】职业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招生、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职业学校设立后不满足办学条件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满足办学条件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并取消办学备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职业培训机构的;

(二)擅自改变职业培训机构名称、类别和举办者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备案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备案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职业培训机构在办学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取消其办学备案。

第六十九条【认证机构责任】实施职业教育质量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认证的机构,在评价、认证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规开展培训、收取费用的,由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教师培训责任】职业学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落实教师培训制度的,由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劳动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并依法纳入信用信息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信用信息共享。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适用范围补充】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内开展的职业教育活动,参照本条例适用。

第七十四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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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18日 15:00-17:00

对标国家标准: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建设与申报的实践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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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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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训管理规章制度(精选8篇)为了方便管理,本制度将员工培训按培训的组织实施机构(或方式)的不同分为内部培训和外派培训两大类;按培训内容大致不同分为员工知识培训、员工技能培训和员工态度培训三大类;按培训对象和培训目的的不同分为新员工入职培训、企业文化培训、销售与售后服务技能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管理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培训六大类。 第jvzquC41yy}/fr~khctxgw3eqo5gcw|gp1mvkƒmcpi€ikmz138913A750jznn
2.内训师培训方案通用12篇为加强公司培训师队伍建设,使公司内部的系统知识、技能、经验得以传承和共享,国家电网公司先后下发了《国网人资部关于加强培训城南公司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人资培〔2013〕57号);《国网人资部关于开展兼职培训师认证工作的通知》(人资培〔2013〕143jvzquC41j|}i0zguj{/exr1jcuxgw4545880qyon
3.内训师培训方案范文企业可根据自身内训师团队情况,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梳理内训师团队建设需要的各方面资源,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内部培训师的推荐与选拔、职责与任务、培养与聘用、考核与激励等内容进行明确地规范,为内部培训师团队建设提供切实可行的制度支持。这样,既能保证工作有序进行,又能整合资源,合理运用,促进内训师团队建设的顺利开jvzquC41yy}/jjtskmgo0lto1jgpyns138=:97mvon
4.企业培训体系通用12篇其次,培训管理部门应当规划培训内容,通常应当从企业员工的知识、技能、思维和心理等方面入手,全面提升企业员工素质。[2]第三,培训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企业未来发展需求和自身实力等因素,合理选择外部培训师或企业内部培训师。最后,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合理选择培训方法,低层次员工培训可以采用课堂教授和录像观摩等方法,高层次员工培训应当采 jvzquC41|idzk3zwgyiw7hqo1nbq€jp14:59@3jvor
5.企业管理培训方案通用12篇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管理培训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一、企业中高层管理培训的需求属性演变 jvzquC41zzxl3zwgyiw7hqo1nbq€jp18?56?3j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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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教师培训工作管理规范规章制度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要求,为贯彻落实学校《“育人育才青年教师培训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6年)》(以下简称《方案》)文件精神,推动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培训工作实效,更好地服务教师成长,促进学校教育高质量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教师培训工作管理规范。 jvzq<84luh€{z7vdw4ff~3ep1814
8.人才培养实施方案7篇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关键是拥有一支善教学、会管理的培训师资,一是打造双师型师资,按照具备扎实系统的专业理论功底,拥有娴熟高超的专业操作技能这一标准选拔组建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培训师资队伍。二是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求从事高技能人才理论教学、实操指导的教师,需持有企业培训师资格证书上岗,并依据岗位特点提高其jvzquC41yy}/z~jzkng/exr1hyt0uqnujklbppfp1e76;<=:60nuou
9.公司培训方案范文(通用14篇)3、按照本公司《培训制度》的要求接受业务指导、各类培训及考核。 4、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同事、互帮互助,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质量标准要求开展工作,作业场所禁止无关人员逗留。 6、讲究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严守公司机密,廉洁奉公,维护集体利益和公司声誉。 jvzquC41okv/t~nygp4dqv4iqpmxgw4hcpmbp8=5;7=30qy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