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D医生与医院签订了《XX医院职工定向委培攻读硕士研究生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就读期间,医院承担一半的学费,期间的工资、奖金等照常发放;
D医生毕业后回医院工作,且服务期为8年,若未满服务期提出辞职,则按照未服务年限×18000元/年支付违约金并且返还委培期间医院支付的培训费及其他一切费用;
2019年7月,D医生提出离职。
▲ 1.约定的8年服务期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答:否。目前法律尚未对服务期的年限作出规定,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第六条第七款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 3.委培生违反服务期约定离职,委培期间医院支付的费用是否需要返还?
a.签订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双方对违约金进行了约定,故违约金需要支付。
b.因事业单位在人事争议方面有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实体上应优先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故在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在此案例中不能适用,违约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c.在司法实践中,基于用人单位性质,这类案由也基本定为人事争议纠纷,而不是劳动争议纠纷。
1.服务期限的约定。这主要还是委培生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不要以为只是在合同上签了个字而忽视合同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故,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就服务期进行充分协商,用人单位最好不要盲目为了留住人才设置过长服务期,而职工也不应为了提高技能而选择先妥协后离职或者存在侥幸心理。双方签订合同的初衷应是履行合同,而不是想着违约。
2.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数额,用人单位在制定的时候应综合考虑委培期间应支付的培训费用、工资及其他经济待遇、服务期限等因素,个人建议是确定一个合理数额(设置为服务期限的倍数),然后制定一个按照委培生回用人单位已工作年限,违约金按一定比例递减的标准。
3.培训费用在合同中约定并且将费用细化,如:学费、住宿费、培训期间临时回单位工作所产生的交通费、差旅费等。
4.对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与情形进行约定。
笔者通过检索大量司法案例,发现就此问题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有的判例就是依据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来进行判决,而完全未提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故,就诉讼而言,不同的利益受众体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找到支持诉求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