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集中整治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
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的通知》(苏教基函〔2021〕3号)和扬教函〔2021〕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化解校外培训合同纠纷,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集中整治范围
本次集中整治针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二、重点整治内容
(一)签订线下培训合同的:合同格式条款中包含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等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违法行为,主要内容如下:
1.校外培训机构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下列责任的违法行为:
(1)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3)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4)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承担的合同基本义务;
(5)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6)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7)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2 .校外培训机构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的违法行为:
(1)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2)承担应当由校外培训机构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3 .校外培训机构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的违法行为:
(1)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2)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3)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4)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5)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6)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签订网络课程合同的:网络交易平台合同中格式条款提供者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平台内经营者或消费者责任,排除或限制平台内经营者或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有下述情形的:
1.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下列责任:
(1)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责任;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3)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
(4)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和经营者商业秘密的信息安全责任;
(5)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
2.加重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责任的行为:
(1)使消费者承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明显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2)使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承担依法应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的责任;
(3)合同附终止期限的,擅自延长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履行合同的期限;
(4)使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承担在不确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的责任;
(5)违法加重平台内经营者或消费者其他责任的行为。
3.排除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下列权利:
(1)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2)依法中止履行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3)依法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权利;
(4)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救济途径的权利;
(5)请求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6)平台内经营者或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工作安排
(一)组织部署阶段(2021年4月)
由市教育体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校外培训机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成立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制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各乡镇教育中心校、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联合成立本乡镇集中整治工作小组,编制本乡镇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并上报市教育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宣传推广阶段(2021年4-5月)
市教育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强宣传发动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将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附件1)及本次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在高邮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对培训机构负责招生的人员进行合同文本签订的相关培训。指导各培训机构通过招生广告宣传、网络信息推送等渠道主动向家长宣传规范合同文本要求,做到培训机构基本使用、消费者普遍知晓,切实提高校外培训当事人的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理性签订培训服务合同。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6月-9月)
市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依照工作方案, 核清“双随机一公开”两库名单,制定专项督查清单,认真组织实施实地检查,收集、评审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服务合同文本(包括符合合同要约条件的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服务单据等),完成督查清单并进行管理平台信息上报;各乡镇教育中心校、市场监管分局将此项工作纳入校外培训机构常态长效管理范畴,进一步推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落实,引导合同当事人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签约履约行为。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10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集中整治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园区)要高度重视,将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审查整改工作纳入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治理长效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时间节点有序推进整治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整治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乡镇教育中心校、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要强化协作配合,建立工作联动机制,依据各自职责落实责任分工,对于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信息共享,及时沟通联络,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形成执法合力,确保执法的准确性和专业性,努力提升整治效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教育中心校要联系区域内学校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家长会、微信群、QQ群、致家长一封信等多种渠道,使当事人特别是中小学生家长充分了解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格式条款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相关格式条款进行点评、分析,适时曝光典型案例,切实提高学生家长的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加强办学公开。各乡镇教育中心校、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要督促培训机构依法规范公示,公示栏要在醒目位置张贴。公示内容至少包括:机构名称、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教师信息、课程信息和收费标准、合同样本、一次性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警示语等。要建立健全镇(区)黑白名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在辖区官网、官微等媒体定期公布,并报送市教育体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1: 教育部市场监督总局《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2:市场监管部门校外培训机构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统计表
附件1: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制定部门:[教育部市场 监管总局]
2020版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受培训者(学员)监护人与校外培训机构之间签订培训合同时参照使用,双方当事人也可使用本合同电子版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签约。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三、双方当事人应结合具体情况选定本合同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在方框内打“√”,以示双方确认),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但不得随意减轻或者免除依法应当由校外培训机构承担的责任。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五、学前教育阶段培训机构可参考本示范文本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合同文本。
六、本合同文本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其他文化教育培训的培训机构。合同签订前,培训机构应当出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由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
合同编号: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提供培训方):
机构名称(与营业执照或办学许可证一致):
办学地址(与营业执照或办学许可证一致):
审批机关:登记注册机关:
办学许可证编号:办学许可证有效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民非登记证/营业执照有效期:
乙方(接受培训方监护人):
学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就读学校:就读年级:
监护人姓名:与学员关系: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健康成长规律,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适用对象
本合同适用受培训者(学员)一般为在校的中小学生。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培训费用。甲方收取培训费用后应当及时向乙方开具正规发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向乙方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线上培训机构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
(二)甲方应当向乙方明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学事项、退费办法、上课时间和服务承诺等内容,公开透明培训,接受社会监督,甲方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向乙方收取其他费用。
(五)甲方保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配备与培训项目及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实训设施设备,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培训队伍,从事中小学学科知识培训的人员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聘用的外籍从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应加强对所聘用人员的管理,确保不出现打骂、猥亵、虐待等损害学员身心健康或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甲方应做好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每次培训课程结束后,甲方应确保学员被乙方安全接走,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甲方若改变培训方式,需双方协商一致。
(九)甲方应当依法保护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悉的乙方及学员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以其它不正当的方式使用乙方及学员个人隐私信息。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使用乙方及学员的姓名、肖像、影像用于商业用途。
(十)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培训服务转让给第三方,不得擅自将学员转交给第三方机构进行培训。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甲方培训服务的权利。
(二)乙方对培训过程以及培训人员的从业背景和执教信息享有知情权。乙方可以通过公开课、学习报告等适当方式了解学员的学习状况,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方便,接受乙方监督。
(三)乙方应当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培训费用。
(四)乙方及学员应当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培训管理制度和课堂纪律,不得妨碍其他学员的正常学习活动。乙方应当自觉遵守培训场所的各种安全规定,不从事危害自身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当行为。培训期间如因乙方或学员的原因造成甲方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乙方及学员应当尊重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对培训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甲方拥有知识产权的培训材料或者课件,乙方及学员除在正常学习过程中合理使用外,不得私自复制、散发、销售,不得通过互联网进行分享、扩散和传播。
(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课程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将听课凭证转让、出借给他人使用。
第四条培训服务
(一)培训项目
课程名称:班级编号:
课程顾问(经办人):总课时数(节):
开课日期:预计结课日期:
(二)培训要求
1.培训方式:
☐线下培训☐线上培训
☐一对一(或一对)面授
☐大班额面授课(标准:人--人)
☐小班额面授课(班级限额≤人)☐其他方式:
☐最低开班人数,低于此人数可不开班;☐本班开班不受最低人数限制。
2.是否指定授课教师:☐否☐是(指定教师姓名:,指定教师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更换);是否有教师资格证☐有☐没有
3.实际授课地点:
4.学员接送方式:
第五条培训收费
(一)收费标准(人民币)
培训费用合计:(大写)(小写)元。
1.课时费:共计元(元/节)。
2.培训资料费:元,
培训资料包括:。
3.其他费用:
名称:金额:元,收费依据:
名称:金额:元,收费依据:
名称:金额:元,收费依据:
(二)付费方式(人民币)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付款:
1.☐培训周期超过个☐月/☐课时的,☐培训费用金额超过元的,
年月日之前支付培训费用的%,计元;
年月日之前支付培训费用的%,计元;
年月日之前支付剩余%,计元;
2.年月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培训费用;
3.其他方式(说明)。
(三)付费渠道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支付宝账户:
其他方式:
第六条培训退费
(一)乙方在培训班正式开班前[ ]天或开班后[ ]☐天☐课时前提出退学的,有权要求全额退费。
(二)由于乙方的原因申请提前退学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约定方式办理退费。
1.退还乙方未消耗课时所对应的培训费余额。
2.参加课程培训未达[ ]%者,退还乙方未消耗课时所对应的培训费余额;参加课程培训超过[ ]%者,退还乙方未消耗课时所对应培训费余额的[ ]%。
3.其他方式
(四)乙方所报班次低于最低开班人数不能开班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缴付的全部费用。
(五)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退费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退费款项支付给乙方。
(六)退费方式:按乙方缴费原路径或双方协商一致路径退回。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场所、教师等培训条件的,或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变更培训方式或培训教师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剩余培训费并支付剩余培训费[ ]%金额的违约金。
(二)由于甲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办学许可证过期,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被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无法继续向乙方提供培训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剩余培训费并支付剩余培训费[ ]%金额的违约金。
(三)甲方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对培训师资和效果等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培训合同的订立以及课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相关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本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甲方所提供服务与上述相关说明和允诺不相符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剩余培训费并支付剩余培训费[ ]%金额的违约金。
(四)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转给第三方或将学员转交给第三方机构进行培训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剩余培训费并支付剩余培训费[ ]%金额的违约金。
(六)乙方逾期未支付培训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或中止培训服务,乙方需支付实际已培训天数的课时费,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 ]%的标准(不超过万分之六点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擅自将本合同课程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将听课凭证转让、出借给他人使用的,甲方有权拒绝为非学员提供培训服务。
(八)由于乙方的原因,无法继续接受培训服务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因战争、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按照实际消耗课时结算(或协商结算)培训费用。
第八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选择以下解决方式:
1.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其他。
第九条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下列补充条款进行约定。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其他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第十条生效方式
本合同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双方采用合法有效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合同正本连同补充条款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合同附件
1.甲方服务项目说明与教学安排;
2.甲方培训收费标准;
3.甲方培训退费办法;
甲方(盖章): 乙方(接受培训方监护人签字):
甲方代表(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市场监管部门校外培训机构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统计表
项目
约谈企业次数(次)
行政建议书份数(份)
责令整改通知书份数(份)
立案数(件)
结案数(件)
罚没款金额(万元)
查处依据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查处
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查处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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