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湘龙颐和堂养生保健馆违规收取培训费。当事人不了解相关法律,在找工作时,在该店上班,要求从学徒做起,老板要求签订培训协议,并交3000元培训费。后面查资料得知收取学徒培训费用并不合法。
1、查资料显示该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并没有培训这一项,也没有培训资质,收取学徒培训费用并不合法。
长沙县湘龙颐和堂养生保健馆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生活美容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如培训费、押金等)。例外情形:专项培训与服务期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技术培训并承担了培训费用,可与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若违反服务期约定,需按比例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得超过未履行服务期分摊的培训费用。需注意的是:此条款仅适用于专业技术培训,普通岗前培训不在此列;违约金是事后追偿,不得预先收取培训费。
综上两条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整顿纠正该店的违法行为,退还学徒培训费3000元,并对该违法经营的行为做出相应处罚!相应资料如下:
律师答复:你好,由于本平台仅为律师提供公益性法律咨询服务平台,对于你反映的长沙县湘龙颐和堂养生保健馆违规收取培训费的情况,在你有证据证明与该养生保健馆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并向你返还违法收取的培训费。你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