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警衔工作两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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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厅、局,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部分人民警察警衔的通知》和《关于对个别人民警察高评一级警衔的意见》已经国务院评授警衔工作协调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部分人民警察警衔的通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人民警察首次评授警衔工作已基本结束。实践证明,首次评授警衔的标准是科学的、正确的。但是,由于首次评授警衔是建国四十多年的第一次,时间跨度大,许多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差别很大的同志都处于同一警衔;有的则因任职时间或参加工作时间与首次授衔标准相差很短,警衔只能低一个档次,还得再经三、四年才能晋升,再加上首次授衔分批进行,授衔截止时间与实际授衔时间差距较大,出现一些不尽合理的情况。为了使人民警察与其警衔的关系更趋合理,使首次评授警衔工作与正常警衔晋升工作更好衔接,经国务院批准,先用一年时间对部分人民警察警衔进行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对象和原则

二、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处理的,待作出审查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整警衔。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调整警衔:

(一)已批准离休、退休或在达到《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时已到离休、退休年龄的;

(三)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不满一年的;

(四)政治表现、思想品德不好的;

(五)工作不称职的;

(六)除因公致伤、致残者外,连续病休半年以上尚未恢复工作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的。

四、调整的方法步骤

(一)搞好思想教育。要认真宣讲调整部分人民警察警衔的意义和原则,结合思想实际,搞好教育,使干警端正态度,正确对待警衔的调整。

(二)考核鉴定。符合调整条件的,应在考核的基础上,作出鉴定。

(三)审批。按照《警衔条例》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批,凡拟调整为三级警监以上警衔人员的审批程序仍按照《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警衔晋级不举行仪式。

五、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警衔关系到人民警察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级党委和政治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加强领导,严密组织。要严格掌握标准条件,加强群众监督,杜绝各种不正之风,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调整警衔工作顺利进行。

本通知下发后这次调整警衔工作,应于1993年12月底以前完成。

关于对个别人民警察高评一级警衔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关于“对个别特殊情况,需要在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幅度内高评一级警衔的,应当严格控制,并按批准权限单独报批”的规定,现就首次评授警衔工作中对个别人民警察高评一级警衔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评一级警衔的对象和条件

二、高评一级警衔工作实施办法

(一)公安、国家安全、劳改劳教管理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对个别人民警察高评一级警衔工作,按下述办法实施:

1、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由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下达高评一级警衔人员的指标。其中:公安机关(含铁道、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公安机构)不超过×××人,国家安全机关不超过××人,劳改劳教管理部门不超过×××人,法院不超过××人,检察院不超过××人。以上指标可以空缺,但不得突破。各警衔等级高评一级警衔的比例要适当控制,对于高评二级警监以上警衔更要严格控制。(指标分配方案由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下达)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国家安全、劳改劳教管理部门和法院、检察院根据下达的指标,组织专人对拟高评一级警衔的人员进行考核,择优选拨上报人选,并将考核报告与拟授警衔请示一起上报。

3、高评一级警衔的工作应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单独报批。

(二)高评一级警衔人员的审定程序:拟高评为二级警监以上警衔的,由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名单,提交政法各部门警衔办负责人联席会议统一平衡,协调确定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拟高评为三级警监以下警衔的,由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提出名单,经各部门警衔办负责人联席会议平衡后,按批准权限审批。

三、高评一级警衔工作从1993年12月开始,在1994年1月底前完成。

政法各部门高评一级警衔的有关情况和数字,应及时报送公安部汇总统计。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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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人民警察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规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jvzquC41yy}/fr~khctxgw3eqo5gcw|gp1mvkƒmcpi€ikmz152686::0jvs
3.(1992年)公安部关于交通公安机构人民警察评定授予警衔有关事项的要认真依照 《条例》和 《实施办法》办事,严格控制实行警衔制度的范围,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严格执行审查报批程序。要扎扎实实地做好队伍的思想教育和组织整顿工作。对未按审批权限批准设立的公安机构和不应设立的公安机构,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工作基本完成后,要认真进行jvzquC41o0667:620eun1ufy13532>7:0jznn
4.人民警察92\95\99式警衔标志\藏品图集洪哥警影【92式警衔 1992年——1995年】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开展人民警察授予警衔活动。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俗称“92式警衔”)。 中国人民警察警衔等级设置为5等13级: jvzquC41dnuh0|npc0ipo7hp1u5cnxla67hc:lj92363{~lm0jznn
5.公安部关于首次评定授予警衔若干具体问题解答法规库十一、现任人民警察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如何评授警衔? 如军队转业干部,有关部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德才条件,参照他们在军队的职务,分配了适当工作,确定了相应的人民警察职务。《警衔条例》第十条规定:“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据此,从军队转业的人民警察,均应按照现任的人民警察职务等级jvzq<84yyy42393eqo5gcpzk1ngxa;;4654ivvq
6.【转载】中国人民警察警衔级别及图片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二级警监以上是高级警官,三级警监、警督是中级警官,警司、警员是初级警官。 2、编制警衔 《警衔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衽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编制警衔以人民警察的现任职务为主,兼顾担任现职时间和参加工作年限等条件,综合考核,评定警衔。 jvzquC41yy}/5?5fqe4dp8ftvkimg86362=829d97:<87<<50jznn
7.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警衔津贴标准随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 五、警衔津贴的发放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警衔津贴按月发放。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 jvzq<84tue4tpwz0gf{/ew4kphu0397;14=357mv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