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劳动关系该如何处理?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这关系到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正常经营,处理不慎则会激化用工矛盾、引发员工恐慌,甚至影响公司的稳定运营。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这意味着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并不会导致原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而是在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后继续有效,劳动者与原公司的劳动关系转为其与合并或者分立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由该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下面我们来看三个案例。
案 例 分 析
案例1
案情简介
2016年,甲通过社招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A公司因战略发展需要,与B公司进行新设合并,合并后的公司到工商部门重新注册登记为AB公司。AB公司成立后,以原劳动合同主体已变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要求甲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解除劳动关系。甲以在原岗位继续工作无需签订新合同为由拒绝。AB公司遂以甲不愿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了与甲的劳动关系。甲于是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审理意见
仲裁委员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据此,在A公司与B公司合并成为AB公司后,甲与A公司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AB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不得解除与甲的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裁决: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案例2
案情简介
乙于1998年初入职C公司。工作期间,乙与C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初,为降低成本、实现资源共享,C公司和D公司规划进行吸收合并,拟将C公司的资产和人员全部并入D公司。为确保公司合并顺利实施,C公司召开了职工大会,公布了合并方案,全体职工参加了职工大会,并形成会议决议,C公司并入D公司后,原有职工的工作岗位、地点都不变。乙参加了此次职工大会,同意公司合并和职工安置方案,并签字确认。随后,两公司进行合并,合并后,C公司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D公司则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由于C公司与其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D公司与从C公司并入的职工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继续履行C公司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从2015年初开始,由合并后的D公司为乙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底,乙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D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审理意见
乙主张:C公司与D公司合并后,C公司被注销,自己与原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因为公司注销而终止,C公司应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由于C公司已注销,应由D公司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另外,自己到合并后的D公司工作,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但D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应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D公司辩称:乙同意公司合并和职工安置方案,并签字确认。乙到D公司工作,属于双方继续履行C公司与乙订立的劳动合同,D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D公司提交了关于C公司与D公司合并的文件、职工安置方案,附有职工签字的职工大会会议决议,C公司与乙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乙对上述证据均没有异议。
仲裁委员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本案中,C公司并入D公司后,其权利和义务应该由合并后的D公司享有和承担,乙与C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因C公司注销而自然终止,该劳动合同在公司合并后继续有效,乙与C公司的劳动关系转为乙与D公司的劳动关系,因此,乙要求D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乙与C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公司合并后对于乙和D公司仍然具有约束力,乙要求D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同样不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裁决:不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 To be continued ※
夏燕峰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仲裁员。夏燕峰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仲裁审理及涉经济犯罪,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夏燕峰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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